【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0月28日讯】(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记者周新、简方采访报导)九月二十一日,云南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马玲在馆内被五华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非法刑事拘留,其理由是“涉嫌邪教”。
二十五日早上,马玲的女儿张稷和弟弟马先明到昆明市公安局信访处反映情况。
**张稷和马先明依法询问 遭到多项威胁恐吓
张稷和马先明遭到十几个不明身份、身着便衣的人要强行将他们带走。这些人并把信访处的铁门关上,其他人堵在门口。据明慧网报导,马先明和张稷当时说:“今天是局长接见日,是冲着局长才来的,你们是欺骗我们的。我们不要你接见!”说着就让门卫开门,随即离开了信访处。
十月十四日,针对马玲被刑事拘留一事,张稷和马先明再次到云南省公安厅信访接待室,要求对上交的两份材料(《关于马玲被刑事拘留的申诉意见》(见附录二)和《检举》)给予答复。云南省公安厅信访接待室姓杨的女警官,警号是000142,她回答说交的材料已经转给昆明市公安局了,让到昆明市公安局信访处去。
十月十五日,张稷和马先明两人来到昆明市公安局信访大厅。国保大队的贺世伟、一个自称姓赖的人与三个自称是盘龙国保的在未出示任何证件,也无法给予明确的法律答复下,变相对张稷和马先明进行威胁和恐吓。
中午十一点左右,张稷就读的云南大学公安处的三个人员(一个姓杜、一个姓安、一个姓朴)以及张稷所在的文学与新闻学院的党委书记来到信访大厅。姓杜的和姓朴的进来就说要带人,被马先明正言制止。党委书记说是接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的电话让他们来,他们也不了解情况。
**云南大学各单位互踢皮球
当本报记者打电话到云南大学图书馆时,一位女士说不知道马玲在哪里。她要求记者打到马玲家问。当记者再拨到该馆时,一位乡音重的男士接电话,也是以“不晓得”来应付记者。
记者又打电话到该校文学与新闻学院,询问马玲目前的下落。该院推说不认识,却要记者打到公安处问。
记者再一次打到党委书记卢云武办公室,一位女士说卢书记不在。该女士一听说要找马玲,马上要记者找宣传处。记者寻着电话,打到宣传处,得到的答案是“不认识”、“不知道”。
记者打到五华分局找负责的办案人员马斌与郑宏滨。接电话者说:“他俩出差了,不在”。
十月二十六日,云南大学的公安处处长终于回答了。该处长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法律,对法轮功的条例,她触犯了这个条例,到处传播上访等等,这些违反了法律,现在第三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记者问:“马玲会被审判吗?”该处长连答两次:“不会审判,会劳教!”
记者又问:“她是犯了哪一条法律?第几条法律?”该处长说:“这是地方机关在做,我们不知道。”(编按:中国政府没有这个法律)
该处长说,他跟马玲很熟的,“跟她做了多少工作啊!”(意指洗脑)。
该处长说:“她上次去劳教,回来后两口子离婚了,重新给她房子,给她恢复工资,待遇完全恢复。姑娘上大学还给她保送。没有参加考试就上大学,希望她能受到感动,还常去看她…”
记者问:“处长你做她的工作,希望她改变什么呢?”
该处长答:“希望她不要出来做国内法律不允许的事,不要去散发,不要影响别人,各国制度不一样的。”该处长认为,全世界只有中国大陆是不能炼的,其余60几个国家都可以炼。因为“国情不一样,社会制度不一样”。
记者又追问:“为什么99年之前就可以呢?”该处长说:“那是以前现在不一样…”
该处长一再强调“国内的情况,国内环境是不一样的”。处长表示国内也是有言论自由跟信仰自由,不过要在‘规订’下…。
随后记者又追问马玲这次被抓有工资可以领吗?处长回答:“肯定不行。”
记者又找了信访处的张小东,张某只说:“你是谁啊!你有什么资格问”。随即挂电话。
**附录之一:公安接待张稷、马先明申诉的违法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张稷、马先明特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检举昆明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的变相侵权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的相关人员的行为存在不合法之处:
1、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必须着装,但当天所有接待张稷、马先明的人没有一个是穿警服的。
2、在接待张稷、马先明的1720室,张稷、马先明发现有对准他们所在位置的小型录像机,一直处于开机状态,并对此提出质疑。张稷、马先明表示:如果在以后的任何场合发现有当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未经允许对他们非法拍摄的录像、画面或图片,将指控昆明市公安局严重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3、公安系统要求警务公开,当天所有接待张稷、马先明的人没有一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在再三追问下,才勉强告诉了姓氏,但却没有明确表示是什么部门的什么人员负责什么工作。这绝对不符合公安干警的工作行为准则及基本的法律程序。
4、在没有明确回复张稷、马先明所提出的要求出示明文的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通知他们所在单位保卫处人员到昆明市公安局将人带走。这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申诉检举的权利,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附录之二:关于马玲被刑事拘留的申诉意见(上书者/张稷、马先明)
马玲,女,云南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47岁。于2004年9月21日上午于云南大学图书馆被五华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刑事拘留。其理由是“涉嫌邪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察过程中,对于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于情况紧急,依法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条件是:(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我们作为马玲的亲属,于9月22日上午去云大公安处,云大公安处负责人称:将马玲拘留是五华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云南省公安厅的决定,可以去找他们。当天下午我们到了昆明市五华分局,国保大队的负责人说:马玲寄出大量信函宣传法轮功,并给胡锦涛等国家领导人写信,在云大散发法轮功资料,云大专门针对马玲的情况写了专案材料交到省委,要求对马玲作出处理。
针对以上机关部门人员的解释,我们认为对马玲采取拘留是不成立的。首先,发放自己写的公开信,就某件事情(自己的、别人的)发表自己的看法是公民言论的权利,因为这公开信是马玲针对自己因炼法轮功被错误劳教的态度表达,并没有对他人、对社会的有害言论。在一个民主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中的某个具体的人(马玲是人民中的一分子)在认为她被错处时,难道连申诉的权利都没有、都不给吗?
其次,马玲给党的总书记写信,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是公民对国家事务的关心。外国不是很多公民(包括孩子)给总统、元首写信表达某种意愿吗?至于信中对江泽民任总书记时对法轮功的迫害,提出不同的看法,完全是正常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我国每个公民都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对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包括法律提出意见、观点,包括相反的观点。这是民主法制的要求。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不允许她的公民对其施政政策发表相反的意见,这还叫民主吗?江泽民非法取缔法轮功,公民有权利说明这个决定是错的。我们国家很多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都是在听取采纳了一些专家、学者等等的“不合时宜、应该修改”的建议而修改的吗?为什么对取缔法轮功的事件就不允许公民(包括修炼法轮功的人)提出点不同的看法呢?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因孙志刚致死一案被三位公民(法学博士)认为不合时宜、违背宪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迁徙自由)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该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建议,而被国务院宣布废止,在法律界、法学界引起巨大的轰动。当然,涉及孙志刚致死一案的相关数十人分别受到了法律的、党纪政纪处分。而且马玲的信中也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言论,写这样的信何罪之有呢?这样的信写给有关部门机关、组织,也是法律所保护的,因为是通过正当的途径。我们不是还有人民来信来访机构吗?
第三,至于马玲给他人法轮功的材料,其说法本身就含糊其辞,没有时间、地点、数量、证明人、社会危害程度等等相关法律证据。至于给云大添了麻烦,就更是证明不了的“理由”了。请问:马玲何时、何地、针对何事给云大带来了“麻烦”,影响、干扰了云大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影响的程度如何?危害后果严重到什么程度?云大本身能提出证据证明吗?
马玲又涉嫌什么“邪教”呢?五华分局相关人员说是法轮功。不错,马玲是炼法轮功。但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必须依据法律,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而在他们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包括1999年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也没有规定法轮功是邪教。最高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中也没有规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刑法第300条也是如此。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近代民主法制国家普遍遵循的一条法律原则。依法治国已写进我国宪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机关办案的原则。公安、检察、法院是国家刑事法律的机关,相信能够依据事实、依据国家刑事法律办案,不应、也不会“出入人罪”、法外施“法”的。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马玲不具备刑事法律中有关拘留的条件,对她的拘留是不当的,应以解除。
致:五华区人大常委会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申诉人:张稷 (马玲女儿)
马先明(马玲弟弟)(//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