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辉: “人权高于主权”论的法理学依据

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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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0月21日讯】作为对传统的“主权高于人权”论进行彻底颠覆的“人权高于主权”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人权理论。这一理论的产生,不仅有着深刻的国际背景,更有着深厚的法理学依据。

首先,尽管《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有不干涉它国内政的条款,如《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所强调的“大小各国”的“平等权利”以及第2条规定的会员国须遵行“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但这些条款显然不适用于人权问题。传统的国际法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现代法学观念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法的内容与结构,把个人也纳入了国际法的主体。如美国知名法学家亨金就认为:“在我们的时代,一个权利的时代,权利的观念已实现了从社会到社会的超越,它不考虑国界,在一些有意义的方面破坏了国家的分离和独立。人权已‘国际化’并成为国际化和国际政治的一个主题。”(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35页)

关于对人权的“国际化”理解,亨金进而阐述:“如果人权总是属于国内管辖的权限,从来不是任何形式的外部关心的合适的主题,那么联合国宪章的条款、世界人权宣言、各种各样的国际人权协议和协定、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无数活动、解决人权问题的方案及法律都将成为越权的行为了。”(同上,第66 页)国际社会曾长期众口一词地对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白人政权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和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制裁。这也是从实践上对“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给予充分肯定的生动实例。现在世界发展的趋势已越来越表明,人权不仅是国内法的管辖范围,也是国际法的管辖范围。而且,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来看,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因而,国家主权应当服从国际法。我想每一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都不会认为人权纯粹是属于一国之内的事情了。

其次,同传统的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上的主权所指的对象已大不相同。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主权概念的思想家布丹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吕世伦等:《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修订版,第188页)。布丹的主权论,为王权的巩固和扩张提供了思想上的依据。但到了洛克等思想家那里,主权概念已开始从“主权在君”过渡到“主权在民”,因为﹐洛克等主张王权应该受到合理制衡,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个人权利。现代国际法继承、吸收了洛克等人的思想成果,认为主权已不是君主的主权,当然更不是欺压人民的暴君、僭主和独裁者的主权,而是人民的主权。国际法保护的正是人民的主权,而非形形色色的专制者的主权。美国出兵伊拉克,正是为了推翻独裁者萨达姆的主权,从而恢复和保护伊拉克人民的主权。

现代国际法关于主权含义的变化,也使侵犯主权的主体范围发生了变化。侵犯主权的主体既可以来自国外,更可以来自国内。而从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的现状来看,往往是来自国内。离我们较近的典型事例,如南斯拉夫的米诺舍维奇动用国家军队在科索沃对阿族人所进行的种族灭绝。美国学者雷斯曼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现代国际法上,本国军队和外国军队一样能强烈、粗暴地侵犯人权。”(见《当代国际法上的主权和人权》,《法学译丛》,1992年第5期,第10页)当本国军队在本国粗暴地侵犯人权的时候,国际社会的干预是必要的。1999年“北约”干预南斯拉夫时,英国首相布莱尔就曾说:“国家主权不及人权和防止种族灭绝重要”。主权不是无边无界的,国际法就是国家接受对其主权限制的法体系。

最后,自由主义学说也为“人权高于主权”论提供了学理支持。自由主义常识告诉我们:国家是手段,个人是目的,个人的价值永远在国家之上。从这一常识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导出:主权是手段,人权是目的,人权的价值永远在主权之上。绝对的主权观念意味着国际社会处于一种野蛮的“丛林状态”,而“人权至上”原则将把我们引向一个更民主、更自由、更正义和更仁爱的文明世界。

—–转载<民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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