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8月27日讯】和合思路的特点是:只会说“是什么”,不会说“为什么”,也不会说“怎么样”。而其中的“是什么”多数是闭门造车的幻觉。
下面我用事实,理论和逻辑说明和合“法制”理论是至今为止在网上网下可以看到的,思路最混乱,逻辑最荒唐,歪曲捏造事实最严重的政治理论文章。
[一]、和氏“法制”是思路混乱的产物
(1)、什么是和氏“法制”?
和合不知和氏“法制”何所指
和合自己给出的界定是:“本文讨论的”法制”是超越任何国家具体法律制度的”法制”。或者说,”法制”是和”民主”一样,是一种具有独立意义的辞汇。所以,在这里讨论的法制,其意思是”法律的制度”,或者”法制的社会”。是象”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资本主义制度”,或者”民主制度”一样,是指的一种社会制度。(见和合的《法制原理》)”
“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这是和合自定的,下面就是根据这个定义作评论的。
和合说了多次,法制产生民主。其事实根据是,美国在民主建主之前已经有了法制,香港一直没有民主但有法制。
按照和合自己“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的界定,和合说美国在民主之前、香港在没有民主之时已经建立起一个“法制社会制度”了。那么清清楚楚,和合说的法制社会制度就是殖民地社会制度。
请和合理清思路,想清楚了以后才回答:你的“法制社会制度”是不是等于殖民地社会?
如果和合想清楚了以后回答说:不是。
那么,和合的“法制社会制度”产生民主社会制度之说就是毫无意义的假大空理论。“法制社会制度”是一种思路极端混乱、闭门造车的产物。
事实上和合已经作回答了:“是美国本来就是一个法制社会。”这个“是”的回答清清楚楚的证明和合的“法制社会制度”=殖民地社会制度。
(2)、思路混乱的“法制产生民主”论
但是和合经常且不断给自己的定义作出否定。即否定其定义的“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又否定其美国民主政府成立前已经建立“法制社会制度”的判断。
请看和合是怎么说的:“本人早就说明过,美国的新闻自由法律,就是产生于独立革命前,所谓专制的英殖民统治时期的法庭中。也就是说,美国的法制精神,不是来源与民主,而是来源与英殖民时期的法制体系”
大家注意了,第一,和合这段话,完全没有证明民主由法制产生,反而明明白白给大家证明了,他的“法制”是由殖民地社会制度产生的。既然和合说他的“法制”是由殖民地所产生,那么在民主政府成立之前的美国到底是殖民地社会制度还是和合的法制社会制度?
第二,和合清楚地告诉我们,他的和氏“法制”是由殖民地社会制度所生产的,这个“法制”并非指一种“社会制度”,而是一种“法制精神”、“法制体系”;即是包括立法依据的指导思想、立法程式、执法司法规则等等的法律本身制度。而不是他所说的,是一种相等于民主制度的“社会制度”。
你们看和合就是这思想混乱地把自己的法制定义打破了。
(3)、和合的“法制”只能是专制的工具。
现在我们可以再进一步看和合思路更混乱的表现。
不管和合的“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也好,是一种“法制体系”之类的法制本身的制度也吧,其实和合指的“法制”是指法律在政治领域内地位高于一切,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依法治国”思想。“依法治国”思想即符合民主的法治要求,也符合秦始皇、希特拉、史达林、XXX等等法西斯、专制独裁法制的要求。
好吧,我们就从和合自己的理论中查证一下,他的“法制”到底适用于英美香港等囼家地区,还是只能适用于秦始皇希特拉等法西斯专制制度的法制。
和合的“法制”思想包括(或一致于)如下思想:
不准反对政府,特别是不准推翻政府;
内容正确和错误的言论是不等值的,即只有正确的言论才有言论自由权利;
言禁和封锁讯息是正确的;
不管良法恶法都是法,都必须遵守。
以上都是和合白纸黑字公诸于网的。
但是,美英香港等,不论是民主理论还是制度实体,都与和合如上所述的“法制”思想相冲突。就是说,和合的“法制”思想绝不能适用于民主社会,包括原宗主国民主英国的香港殖民地。但是,毫无疑问,它完全适用于所有法西斯专制独裁社会。希特拉法西斯制度可以说是和合“法制”思想的典例。所以说,和合的“法制”只能是专制的工具。
奇怪的是和合从不指其“法制”是希特拉类的法制,而多次指其“法制”是英美香港等为实例的法治。
和合思路的混乱,在这里又见一斑。
(4)、和合从来没有或不愿或不敢回答其“法制”是如何产生的。
和合说法制先于民主并产生民主,按其定义即是说,先有和合的“法制社会制度”然后才产生民主社会制度。好吧,我退一步暂且同意和合的法制先于民主之说;在这个暂时同意的前提下讨论。
一种制度的产生大体上的历程是这样的:先有人们的现实需要,因而产生与这种需要相对应的观念,人们用这些观念作指导,试错性地建立起相适应的制度。民主法制理论明确无误地指出:民主的法治是在自然法指导下人们因应现实需要建立起来的。
和合的“法制社会制度”是依照什么指导原则建立起来的?它是由谁建立起来的?
和合从来没有或不愿或不敢回答这个问题。
当人们说美国立宪人对立宪或解释法律的观点时,和合说这不是法律,只是立法人的意见。和合同时又说,在美国民主国会和各州民主议会通过之前的美国的宪法草案,是法律。若不然的话,美国“法制”先于美国民主就无从说起了。如果思路稍为清晰一点的话,都会明白,宪法草案是立宪者法律观点的条文化,两者都不是法律。现在和合毫无准则,随意取其所需,把前者说成非法律后者又是法律。和合的思路混乱又见一斑。
法是人立的,立法者一定有一个指导原则作为立法依据。美国的立法原则就是体现在其立宪者点点中。美国立法原则是自然法则中的平等自由人权观。
和合的“法制”有没有立法原则呢?
有。但是他从来不谈。
和合的立法原则是“唯权立法”。
“唯权立法”表现在和合不管你的权力来源是否合法,也不管你依据什么原则立法,更不理你立的是良法恶法,所有的都是法,都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法。这可以和合恶法亦法、不准法外进行公民抗命、不准推翻政府的判断中可以得到反证。
唯权立法的思想不适合也不会在民主立法进程运用,它只有在法律体现统治者意志的专制制度中适用。所以,和合的理论是属于什么思想体系的理论、是提供给谁用的理论自是不言而喻的事。
以上是从和合思路混乱的角度谈和合的“法制(社会制度)”是闭门造车的幻象。和合若不同意,可以进行反驳。但是,反驳必须思路清晰,合符逻辑,针对别人提出的批评反驳;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不断重复“是什么”、“是什么”。这样做是没有用的,这只显得思想贫乏而已。
下面是从事实方面谈和合的“法制”是无中生有的乌托邦。
[二]、和合“法制”是捏造事实、闭门造车的乌托邦
第一点、穷尽人类古今中外史和现实都没有和氏“法制”这个东西
和合说他的“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
现在我明白无误地再一次向和合提出:请你从古今中外人类历史或现实中,举出一个你的“法制社会制度”的实例出来作证明。
这个实例可不能像你过去那样信口开河说出来的。
它必须符合如下三个条件:
一是、必须符合你给出的“法制社会制度”的定义,不能转换概念以法律体系代替。
二是、你界定的“法制社会制度”的定义‘是一种具有独立意义的辞汇’是一种‘是象”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资本主义制度”,或者”民主制度”一样,是指的一种社会制度’理所当然你的“法制社会制度”是独立于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民主制度、殖民地制度等等的另类社会制度。这没有误解你的意思吧?所以你举出的“法制社会制度”一定要不和人们公认的这些社会制度重迭,“独立”存在的另类社会制度。
三是、你举出作为证例国家的政府或人民曾经表示过,他们的制度是“法制社会制度”而不是其他制度,或者有别的国家如是说,又或者有某一两个政治理论家曾如是说。
如果你能举出符合你自己定义的国家实例,那么就可以说,你的理论是有事实根据的,否则的话,你的理论就是放空炮,而且是在幻想中放空炮。
第二点、
和合说:“美国的宪法,并不是在民主制度下产生的。”
这是少见的信口开河无顾事实的典型。
并不是你和合不断重复儿子生父亲,儿子生父亲就会变成真的事实。
你不要重复空口说白话,请你明明确确回答我:
1、
美国宪法是由几个枪杆子出政权的“法制”精英制定的还是由美国的政治精英制定的?美国的政治精英是占地为王的军阀还是经由民主程序产生的?或者抽象一些问,美国宪法是不是先由一些与民主权力无关的法制精英草就并自动成为正式宪法,然后才根据这本宪法规定美国的政制的民主程序,建立美国的民主政府架构的?
2、
如果说“美国的宪法,并不是在民主制度下产生的”,那么请和合清楚无误地回答,美国的宪法是由什么制度产生的?
没有人可以否认的是:美国宪法草案要民主选举的国会和民主选举出来的州权力通过(而且用百分之一百的民主程序通过)才能成为正式宪法。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美国是先有民主制度这个“父亲”之后,然后在这个民主父亲权力之下,才通过产生美国宪法这个“儿子”。现在和合就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不断重复说:儿子(美国宪法)生出一个父亲(民主制度)。政论中无顾、歪曲、捏造事实莫过于此。
现在我就要再问。一是,美国的民主是由和合这个“法制社会制度”(即殖民主社会制度)产生的还是由其宗主国民主社会制度的英国产生的?二是,为什么世界上那么多殖民地社会制度,不曾出现过和合指的如美国香港那样的“法制社会制度”?或者说为什么它们都建不成和合的“法制社会制度”,偏偏是民主英国为宗主国的英国殖民地才出现了北美香港这个“法制社会制度”?
事实是不论美国或香港其之所以会有一个法治制度,均出于其宗主国英国是一个民主制度的社会。没有民主英国这个父,绝不会生产北美、香港、新加坡(?)这样的法治之子。
如果和合不服,干叫“是”法制产生民主,是没有用的。请你穷尽古今中外,用放大镜和望远镜找出一个实例出来。如果和合能找到一个非民主宗主国的殖民地,比如俄国等非民主宗主国的殖民地,能产生一个法治(即和合例中用的“法制”)社会,那么和合的“法制”理论就可以算是有根据了。但我肯定和合找不出这样的实例支援,所以和合的“法制”是建立在梦幻中的理论。
和合在辩论中不断说“是什么”是无济于事的。你必须先知道“是怎么样”和“为什么”是这样?并以之回应别人的批驳。
和合的思路逻辑混乱、歪曲捏造事实是说不完的。这里只是择其一二略谈,以一斑见其豹而已。
2003/8/27@(//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