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投稿】一名法学院学生的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8月17日讯】实践地点:某州市某龙区人民法院 民一庭
指导法官;王某某 民一庭 副庭长 某州大学法学院89届毕业生
实践时间:2003-7-10 ——-8-10
实践内容:
1.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问题
证据的庭前交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庭前证据的交换的范围:
第一,是一般简单的案件,案情不复杂没有必要进行庭前证据的交换,可以不交换。
第二,如果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庭前证据的交换。
第三,如果证据较多,案情很复杂,则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在正式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
此外,根据1995年5.6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上的精神;1993年11.6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若干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9年10.20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等一系列文件中都提到了关于庭前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问题。199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
《证据规则》相对比较详细的规定了证据交换的范围,方式的情况但是我们注意到,无论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还是各地方在证据交换制度上的实践,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在现实中,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很少采用证据交换制度,而是双方当事人各自到法院直接查阅案卷材料,多是因为,很难事先的约定时间,双方可以在各自合适的时间随时查阅。
其次,《证据规则》中规定,一般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才能考虑有无必要,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故意的为了达到拖延审理时间,而拒绝庭前交换,加之我国没有对审理过程中随时提出证据的限制,给这部分人以可乘之机,难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证据的庭前交换制度和证据的提供时间限制是相关的,特别是证据庭前交换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节省庭审时间。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法庭突然提出证据搞证据突袭,造成庭审的混乱,结果使的对方不得不提出寻找反证的时间降低了效率。在证据交换的组织上,一般书记员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现在专业书记人员在这方面的培训,能力还值得怀疑,特别是在没有相关制度的保证下,专业书记员的胜任值得研究。在这种前提下,如果法官在庭前耗费组织证据交换的时间,整个案件的效率提高会大打折扣。
证人出庭率在中国非常低,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最近的司法改革也开始重视这一改革的瓶颈问题。证据的形式之中,证人证言的效力非常的高,在庭审中的作用很大,证人在法庭之上接受当事人,法官的质证调查,对于了解探询案件的真实情况起到其他证据形式无法替代的效果。但是,中国现在却没有比较明确,可以操作的证人出庭制度,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的原则,证人应当由当事人提供除非因为客观的原因证人无法出庭外,如果证人无法出庭,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这实际上只是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却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证人非客观原因不出庭作证的责任。这种义务责任相分离的立法,必然导致证人出庭罕见的恶果!除了上述立法失误的原因,证人担心受到打击报复的心态也是导致证人顾虑重重不愿出庭的原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传统心态,厌讼的心理更使证人远离法庭,而一方面法庭需要证人出庭,证、明事实,提高审理效率,另一方面国家却没有实际有效的措施对出庭证人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中国公安系统的低素质,低效率,低意识不可能为证人提供满意的实际保护,哪怕是心理的安慰也是不可能的,更何况现实之中,证人常常受到被对方当事人收买搞定的公安人员的恐吓,阻挠。法院的权力受到地方行政部门的制约,这一系列深刻而又难以根除的因素导致证人出庭难上加难。第三,证人即使出庭,有时或者说大部分都会导致其收入的减少,特别是现在大部分城市底层人民生活艰难,出一次庭的经济损失也使他们不得不考虑现实的得失!于是,证人出庭没有经济的保障,证人想来也来不了。指望学习西方国家,法院来掏这笔钱,是不可能实现的,现在法院的支出,法官的工资还指望政府财政来按时足额划拨呢。根本不可能在原来就少的可怜的办案经费中挤出证人出庭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从当事人身上打主意,一般的看法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待案件审理后由败诉方承担,本来败诉的执行就难,还指望替证人付款,这需要当事人下很大的决心。而且,现在证人不出庭,证言的效力,因为证人出庭的罕见而相对的提升,别人证人不出庭,我也省一事的想法导致恶性循环的开始。
在诉讼法中,如果当事人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调取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但当事人应该向法院提供所调证据的详细情况,在《证据规则》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调取证据的情况有: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调取的案件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可见国家对法院收集证据范围的限制,强调了当事人搜证的权利和义务。但是针对上面当事人取证难 ,而国家又相对减少了协助收集证据的范围,在以上问题的不到改观的前提下,这种规定的效用是否达到值得思考!另外,法官及法院受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如当事人对证据收集的方式,形式,来源有异议,那么根据规则,合议庭的法官将面临自己审自己的尴尬境地,此外,如果法官亲自收集证据的话那么怎么保证法官避免先入为主,从而保持中立呢?有必要设置专门收集证据的部门。
2.关于法源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国的法律渊源是十分复杂的。最近立法法的出台就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现在的矛盾,在法院的实习期间,感受比较深的就是法官运用法律的时候不多,大部分都是直接找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找各种案件的批复,甚至高院的会议纪要,都成了判案的依据,写进判决书。当事人律师甚至法官都在埋怨,司法解释的作用太大,根本找不到相关的精神文件,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司法审查制度,但实际上却导致了变相的没有任何约束的高等法院司法解释权的过分膨胀,司法权干预立法权的现象严重。这是值得现在要求扩大司法权的学者应注意的,任何权利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限制约束都会走向权利的滥用,立法权如此,司法权也一样。有必要对高院,最高院的变相立法权合理的限制,对各种决定 会谈文件攫取的司法权进行整顿。
3.关于基层法院司法精神异化的问题
司法精神的体现,法官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官应该是社会中最为正义,最为人民信赖的人,法官应该有较高的文化修养,较高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阅和人生阅历,加上中国的特色还应该有良好的政治觉悟,这是和司法活动对法官的道德品质要求相一致的。
但是现实中法院工作人员的素质之差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尽管人民反映强烈,国家和中共都十分重视这一问题,《法官法》的出台为提高法官素质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司法系统的实际领导者自身素质的原因导致法律意识特别是法治意识的淡薄造成了实际的法官任用十分混乱,特别是司法系统内部尽管出于维持司法审判力量的接替平稳过度的目的而事实上降低了法院内部人员学历要求的做法,给人民以内外双重标准的印象,这种不公平实在是降低了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公正形象,另外更为严重的是,至少是在基层法院,这种政策的后果是,有的法院5。6年来没有大学生被招近法院,各种后门的打开,法院人员即使是现在如果没有法学学历哪怕是初小文化经过几个月几个星期的内部培训,内部考试就能拿到本科甚至是研究生学历,许多法官年纪太轻,根本没有社会因年龄而产生的威信,这种恶果是强化了中国法官素质位列世界法官素质排名倒数的羞耻事实。
其次,某政治集团出于某种政治利益的政策考虑,使得大量退伍军人进入法院。由此引出的争论已经很多,任何改革都会遇到既得利益者的阻挠,更何况思想保守的军人集团。生性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的军人再进入历来受政府控制的法院,司法的独立性在法官的身上能达到什么效果?可想而知,实际上也是如此,我想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官如果知道看到我所在实习的法院因为院长是退伍军人,而规定法官天天早晨必须列队早操,翩翩起舞,开饭时必须列队到指定固定的坐位就餐的画面会有什么感想?天大的笑话,司法的可悲!!!!!
更值得注意的事,中共的党的领导,我们不得不同意,但是现在的领导方式应该改革,现在法院面临的重大问题就是效率的低下,最高院现在搞起了公正与效率活动,但是党的领导在法院中实际表现为大量的毫无新意,多的令人吃惊的各种会议 学习,使得本来已经积压的案件不得不让步与党的政治强化行为,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迟到的正义也是一种非正义的重要体现,这与党的性质和人民的司法要求相违背,本人甘愿替法官抄写16大精神学习报告实际上也是为了节省法官时间,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司法的正义尽自己的一份力。
正如中共的政治教化因为法官本身素质不高而效果甚微的原因一样,应该说司法的程序正义在司法中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但在实践中发现它的作用也不被重视,在所在法院中,法官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因为案件众多根本无法全程出庭 ,一般象征性的坐几分钟就离开,审自己的案子了,所谓的合议也不正规,只是饭后的法官聚会……
法院的独立问题,本来在国际上并不存在争论,但在国内的却成为了司法改革的瓶颈问题,大的问题已经讨论的够清楚了,我发现法院的财权无法独立却成了和政府行政权抗衡的软肋,法院的收支两条线导致只有向财政交钱,却拿不回钱,当事人的诉讼费当退的已经有两年没有退过了,执行的钱更难拿回,落后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工资没有保障,八九百的生活费可怜至极。当听到某地区行政“一把手”(独裁者的别称,当权者,发明者素质的反映)说道:“法院的事我管不了,你的人,你的钱我还管不了吗?”说这话的人的嘴脸内心令人……
4.司法的腐败问题
社会的反腐败的呼声甚高,但实际上法官本人的腐败,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高,私下会见当事人,律师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官亲属,朋友的人情案是存在,但大肆收受贿赂的只是个别的少数(当然,同其他国家的比例比是另人瞠目结舌的),问题在于社会风气的腐败,法院领导的腐败,或者说司法用人制度的腐败,政治体制的腐败,权利分配监督制度的腐败综合造成的。
这种制度的腐败是十分可怕的!!!!!!!!!!!!!
任何正常的人,一旦进入这种制度之内,腐败的危险增长十分明显,只有政治制度的变革才能根除这颗毒瘤!
有人说:“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腐败了,那么这个国家离革命,动乱就不远了。”这不是危言耸听,正说明了问题的严重。
站在法律之门门前的人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本人无法对某社会的势力集团产生信任,所以拒不署名)
2003-7-2@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