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澳禁游说 政院草案不见罚则规范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7月2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苏永耀╱台北报导〕行政院会昨日在争议中通过“游说法草案”,由于草案对来自中港澳团体、个人列禁止游说,外国人士限制游说等规定并无罚则,引起陆委会等单位发言反对,认为将产生执行上问题与困扰,希望能暂缓并再研议,不过行政院长游锡堃最后仍裁示照案通过。
草案规定中港澳地区人民、法人、团体等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游说,外国人亦不得对国防、外交及大陆事务进行游说,但对于游说者或被游说者违反上述规定,草案却无相关罚则规范。
陆委会副主委陈明通在院会指出,草案对于游说范围界定相当广泛,但对游说的适当程序规定不足,加上如出现属非法游说的部分,如中港澳人士等,也无相关罚则,陆委会在先前审查会即已提出相同主张,但未获采纳,陆委会希望本案能够从长计议。
另外,针对草案规定立法委员等中央级民代如有违反游说规定,将交监察院执行调查与处罚;曾任监察委员的侨委会委员长张富美认为,由于立法院同时负责审议监察院预算,要求监委主动调查与处罚立委的游说行为,现实上将会有所困难。
除陆委会、侨委会外,政务委员许志雄则从人权角度建议游说法不应过度限制人民游说行为;研考会主委林嘉诚也举美国的游说制度提出建议修改意见。
对于阁员的反对与不同意见,提出草案的法务部长陈定南与审查本案的政务委员叶俊荣均提出说明。
行政院发言人林佳龙转述说,草案主要定位建立合法游说体系,订定游说者与受委托游说者等相关资格,导引正轨,至于禁止或不合法的部分,则非草案所要处理的对象,例如中港澳人士与外国人士,可从入出境及移民法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等进行必要的规范;同时,公务人员遇到此类游说行为时,也可加以拒绝,并依游说法草案与行政程序法等规定,对游说过程加以记录。
虽然院会反对意见颇多,不过,游院长最后仍裁示照案通过;林佳龙也说,相关意见除继续沟通外,如有必要,届时在立法院时,亦可透过党团提案修正等方式解决。
草案对中港澳及外国人士欠缺罚则规定,但另方面,草案却明确规定对各级民意代表的罚则,除不得为其本人或关系人经营或投资股份总额达百分之十以上之事业进行游说,亦不得委托其他游说者为之;违者将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草案另规定,总统、副总统;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正、副首长;依宪法或依法任命之政务人员;各机关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之首长等,上述属“决策层级”人士于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为其本人或代表其所属法人、团体向其离职前五年内曾服务机关进行游说,亦不得委托其他游说者为之;违者同样处以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昨获行政院会审查通过的“游说法”草案,规范我国政府施政和决策都须“透明化”进行,对扫除黑金、杜绝关说及不当利益输送,都具意义。
游说法草案共有廿八项条文,其立法目的,在使游说行为公开化、透明化,建立合法规范的游说制度,防止利益输送行为;此草案所指的“游说”定义,是指游说者意图影响“被游说者”或其所属机关,对于政策、议案或法令的形成、制定、通过、变更或废止所做的行为,即以政治性或决策性事项为游说对象。
由于游说的范围限定为政治性的决策,故规定“被游说者”的对象包括正、副总统、各级民意代表、北高市长及副市长,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正、副首长,以及各政府机关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的首长。
为免公职人员离职后,涉及利益输送或因职务关系对原服务政府机关施压,影响决策,草案特别明定“利益回避”条款,规定除“民意代表”外,公职人员离职三年内,不得就本人或其代表的法人、团体,向他离职前五年内曾服务的政府机关关说。
法务部鉴于民意代表介入不当关说,发生弊端情事屡见不鲜,对于民代及其关系人加以严格的限制。
法务部订定民代的关系人,范围甚宽,包括民代的配偶、共同生活家属、二亲等以内亲属、民代或配偶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民代及二亲等担任负责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的营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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