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举办公投依法由总统决定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7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邹明智巴黎特稿)公民投票(Referendum)是现代民主国家由全民行使复决权的具体表征,攸关国家主权、命运与全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交由公投裁决。在法国,公投是国家最高的决策方式,宪法有明文规定,但是否举办公投,依法得由总统做决定。
西方民主国家中,公投即是全民公决(Plebiscite),是人民政治自主权最积极的表现。公投可分两种:一种是立法公投,举凡改变制度现状或与国民生计关系重大的法案,执政当局或一定数额以上的社会族群认为有必要由全民决定时,以举办公投方式来裁决;另一种为修宪公投,由国会通过修宪内容,交由政府举办公投裁决。但在法国,可由总统选择修宪方式,由总统直接交付公投,或召开国会参众两院联合会,经两院议员投票,获五分之三以上有效票支持就算通过。
欧洲政经学院(ESCP-EAP)法学教授芮摩(Philippe Nemo)指出,民主的真谛在于人民当家做主,主宰国家的命运,公投就是人民直接参政,对国是表达意见的机会。公投可以是建设性的,针对国家发展的重大决策交付人民公决。公投也可以视为政治进程中人民行使否决权,透过公投对政府及国会推动的重大事项踩刹车,或延迟改变现状。
芮摩指出,法国早在二百年前就举办过第一次公投,拿破仑时代就举行四次。战后,戴高乐为重建民主宪政的合法性,于一九四五年十月举办公投,为法兰西现代民主制度奠基。一九五八年创立新宪法,举办公投,肇造第五共和取代第四共和。但在一九五八年以前,法国从未举行立法公投,国家主权的行使完全透过国会体系运作,人民除了修宪之外,尚无直接参政的机会。直到第五共和宪法创立后,依第三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得透过国会及公投问政、参政。
法治国家的一举一动都要求法源根据,公投亦然。第五共和宪法规定举办公投有一定的范围,除了政府基于推动政策的需要,请求全民复决之外,举凡有关国土分裂、增减、或与他国交换领土,都要征求全民的意见。但戴高乐却打破这个原则,为总统直选,未经修宪程序,直接将总理提出的法案付诸公投。当时曾引起一连串的事故,国会在野党提出不信任案企图倒阁,戴高乐一气之下,解散国会改选。依他的说法,公投为行使“公共自由”的具体表现,可以干预政府施政的任何范围。有关国家主权法案,连宪法理事会都无权置啄。
法国举行公投,形式上要由政府准备公投内容,经由国会两院通过,以法案形式建请总统举办公投。通常,如果总统拥有国会多数,总统可以毫无顾忌主动将公投内容交由政府拟定,成为总统发起的公投。若是左右共治的情况,总统的运作空间缩小,对政府提交的公投事项,内容无法掌握,可能就要动用否决权,阻止违背己方的法案交付公投。
法国第五共和成立四十五年来,根据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举行的全民公投共达八次,均由政府建请总统举行,其中六次关乎公权力的行使︰即赋予阿尔及利亚自治权,批准阿尔及利亚独立的艾维昂协定,总统直选,建立地方自治区,参议院组织改革,新加里多尼亚自治,以及总统任期由七年缩短为五年。另两次为批准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以及欧洲联盟条约。一九六九年戴高乐提出公投,因遭公民否决,愤而自动辞职下台。芮摩在分析法国公投历史及实际背景之后,也对台湾朝野酝酿举行公投提出分析。他认为,公投固然以引用法源作为举办的根据为宜,但这并非是绝对的,因为国家主权系由人民主宰,公投属于直接行使复决权,其裁决内容视同宪法效力。但公投的举行,会降低了国会角色的重要性,因此法国许多学者均不主张动辄诉诸公投,以免造成正反两方族群的对抗日深,破坏社会群体的团结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