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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 恶法治国及其受害者:评“孙大午非法融资案”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2月8日讯】孙大午的遭遇凸现了“依法治国” 策略的阴毒,在立法上和执法上,中共有意保持某种灰色模糊的状态,法条本身的模糊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为统治者的任意解释和打击异己提供极大便利。

目前,国内知识界的许多良知之士为农民企业家孙大午呼吁,最坦率者直言孙大午是“以言治罪”的受害者,打擦边球者力陈民间融资的困难、质疑现行金融体制及其相关法律的缺陷。这样仗义执言,即便没有即时的效力,但从民间力量扩张的角度讲,通过关注个案来推进民间维权运动、扩展民间的言论空间和凝聚民间共识,正在成为民间与官方的有效博弈方式之一。

现在,中共的意识形态早已丧失了感召力,而经过“八九惨案”的民间,其权利意识空前觉醒,类似毛泽东时代那样强大的精神控制很难恢复。所以,中共维权就越来越依重于两大策略:一为经济高增长,二为加强法治。虽然,提倡依法治国的现政权,比之于无法无天的毛政权是一种进步,然而,民间必须清楚,这样的进步,仅仅是局部策略的调整,而不是统治方式的变化。

具体而言,中共提倡法治有两重目的: 1、由于加入WTO的压力,使中共的经济立法还有某些局部进步,但在根本上,是为了利用与“法治”这一国际潮流接轨的言词宣示,来争取国内民意和国际社会的认同,以便增加其政权的国内外认同,即用“依法治国”的手段来达到获取政权合法性的目的。 2、另一目的是为了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用更多的法律将对内镇压的恐怖统治“合法化”。随着各种社会危机和民间不满的加剧,底层维权运动向组织化扩展的趋势,使“恶法治国”愈发成为中共维持稳定的杀手——将民间反抗消灭于分散的萌芽状态。

在政治方面,中共完全不顾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式,不但通过修改宪法来适应其统治策略的变化,将“四个坚持”写进宪法,而且出台许多条“恶法”,如1982年的“收容遣送办法”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9年出台的关于“示威游行”和“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 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管理条例》等,以及逼迫港府就23条立法,无一例外地是“恶法治国”的典范。更有甚者,仅仅是为了满足最高当权者个人的权力恐惧而随意立法,如1999年的“邪教法”,就是在江泽民的授意下为法轮功量身定做的恶法。以上法律都是中共意欲把打击异见的传统手段加以合法化的努力。

在经济领域,市场准入制度和惩罚性法律条款,也是为了一党私利而制定的,主要为了维护党产的安全、增值和垄断。比如,模糊的产权界定,股市准入条款对国企的优惠、对民间融资的重重限制、各类法律中有关金融犯罪条款……其核心显然都是为了维护党产的垄断地位,因为党产是党权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的党权垄断必然以经济上的党产垄断为前提,中共失去了对主要经济资源的垄断,就意味着实质性提失去政治上的独裁权力。所以,无论党营企业和党有银行多么腐败低效,当局也要给予其政策上法律上的优惠待遇;而民营企业和私人资本无论多么高效,当局仍然要对其施加政策上法律上的歧视。

在此大背景下看“孙大午非法融资案”,即便抛开地方政府的公报私仇的动机,也抛开最高当局打击政治异见的原因,仅就以“非法融资”的罪名指控孙大午而言,也是典型的“恶法治国”。众多学者专家已经指出:由于金融系统的国家垄断,使私营企业的融资阻力重重,一方面,向国有银行进行成本极高的融资,免不了权钱交易(行贿)之罪,另一方面,向民间融资又要冒着违法违规的风险。无论怎样,都很难逃脱非法融资之罪。而类似孙大午这样的优秀农民企业家,一反其他富人的行为方式,非但不攀权附贵和歌功颂德,不愿意与国有银行玩权钱交易式的融资游戏,反而专门结交思想开明的知识分子,公开揭露压在农民身上的“八座大山”,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指出:现在的农民有饭吃而没钱花。没钱花是因为没事干,没事干是因为农村有事他不能干。不能干,是因为他不敢干。为什么呢?因为恶法的歧视和恶吏的刁难。他以自己的企业为例指出:他办的养鸡场,光办营业执照就要过七道衙门关和三十项手续,核准的时候需交申请书、投资者身份证明、职业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投资者履历表、场地使用证明、照片两张。再去卫生局办卫生许可证,也需要4关9项,还有技术监督局4关10项。他说:“还有税务局、地税局、国税局,还有其他的局。我不再说了,因为这个要念完占时间太长……” 衙门及其恶吏对民营企业的苛刻歧视,之所以如此理直气壮,是因为他们的背后有恶政恶法。

同时,孙大午的遭遇,非常典型地凸现了中共“依法治国”策略的阴毒,在立法上和执法上,中共有意保持某种灰色模糊的状态,法条本身的模糊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灰色,可以为统治者的任意解释和打击异己提供极大便利,既可以镇压民间异见,更可以清洗权贵集团内的政治对手;既可以依法掠夺民间资源和私人资产,也可以惩治贪官和富豪来缓解民愤。在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中,对遍及民间的自发融资当局并不认真,而当局一旦发现孙大午这样的农民企业家的不断壮大,特别是孙大午的企业家良知,既鄙视权钱交易,又有敢于直言的勇气,既有经济资源和组织能力,又从争取农民权利角度提出摆脱贫困的思路,从宪政民主的角度呼吁政治改革,将在政治上对现行体制构成巨大挑战,很可能成为新型的农民领袖,所以当局必然要利用模糊的法律进行整治,于是,孙大午及其大午集团就成为“恶法治国”的受害者。

最为奇特的中国特色是:一方面抓紧出台各类法规,另一方面又纵容现实中普遍的违法违规的潜规则交易,实质上要达到的是一箭双雕的目的:既要为权贵们的瓜分和掠夺提供方便,又为手握释法执法大权的最高当局打击挑战者提供方便,反正释法的权威和抓人的权力在我手中,而每个高官和富豪又都免不了灰色交易,我想整谁都会找到一大堆违法违规的证据,只要还想高升或发财的人,都必须与我合作,否则就可能面临深陷囹圄且人财两空的惨剧。于是,毛泽东时代的思想和利益的双重控制,转变为邓江时代赤裸裸的利益要挟,中共现在对体制内官员和民营富豪的控制,根本无法指望意识形态说教发挥作用,而只能依赖于利益杠杆来维系私人效忠:服从者将得到超额既得利益,而不服从者将付出超额代价。除此之外,还有另一重目的:在民怨沸腾之时以抛出替罪羊的方式来收买民心。在此情况下,“依法治国”就成为中共的策略选择。

著名政治学家乔·萨托利在论及法律与民主的关系时,特别指出一种有悖于宪政民主的“立法者统治”。他认为,“立法者统治”中的法律,绝非现代政治文明中“法治”,而仅仅是独裁者实施蛮横统治的工具。因为,“在法律形式下和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统治……立法可能是暴虐的专制立法”。而且,“立法者统治是一种真正的立法狂的结果,是一种可怕的法律膨胀。……法律膨胀本身就败坏了法律的声誉。”“法律泛滥不仅会贬低法律的价值,而且还败坏法律的质量。”立法者统治将使被统治者“习惯于接受国家的全部命令,即把任何命令作为法律接受下来。”于是,政治家、立法者和法官的角色发生混淆或干脆就合而为一,最高政治领袖也是最高立法者和最权威法官。“当法治转变为立法者统治时,总的来说也就打开了通向最巧妙的压制形式的方便之门:‘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压制。”更可怕的是,“一旦我们习惯了立法者统治,‘统治’也就腾出了一只相对于法治来说是不受限制的手。……法西斯主义攫取权力之后,这种演变就悄悄地开始了,几乎没有引起注意,而且其连续性实际上没有中断过,这种事已经发生过了,并且有可能再次发生。”(见《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P332-334,冯克利 阎克文译)

中国的民众和各级官僚,不就是把政权的“所有命令当作法律吗”?比如,孙志刚案、李思怡案、张斌案三大命案,之所以能够顺利进入司法程式,其主要动力不是来自司法机构本身,而是来自政治局常委罗干、政治局委员周永康和张德江等高官的批示;再如,当下中共正在进行的党营媒体换制的改革(由事业单位变成企业实体),最初的发动者和最终的决策者都是中共中央宣传部,并被境外媒体称之为“李长春新政”;如此靠高官个人的权力干预的制度现实,岂不是对中共宣扬的“依法治国”的莫大讽刺?

事实上,中共现政权所奉行的“依法治国”,仍然是毛泽东所公开宣扬的“以权力命令治国”,在1958年8月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说:“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当下的依附性精英们大力推荐的“政治改革法制化”和“党主立宪”,不正是萨托利批判的“立法者统治”和“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压制”吗!

2003年8月16日于北京家中

(作者简介:刘晓波,作家,评论家,自由撰稿人,现居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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