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六十六)

“电话通勤”者(Interstate telecommuter)的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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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12日讯】时代的变迁,也给法庭提出新的问题,今天介绍的案例就是一例。
  当今在家里通过电脑与公司联线而不必亲赴公司上班的情形,随处可见。员工可通过电脑在不同的地方与公司联线上班,那么当一个在外州通过电脑与纽约州的公司联线上班,是否在失业后,也可领取纽约州的失业救济金呢﹖纽约最高的上诉法庭否决了该外州的员工失业救济金申请。
  申请者Allen曾受雇于路透社美国分社,一家专门提供财经消息的新闻社。从1996年12月21日至1999年3月16日,Allen是该社的技术开发专家。在受雇时,她住宿和工作都在纽约。1997年7月份,Allen因私搬去Florida,她的公司也同意通过电脑与公司联线上班。
  Allen通过其家里的电脑与公司主机联线,每天在家上班,为公司的电脑系统寻找毛病,提出修改的意见。工作的内容与其在公司里上班几乎无异,Allen也要每周五天(星期一~星期五)在8﹕00a.m.至5﹕00p.m.,一直在家里随叫随到。也要提交上班时间工作记录,休假也要得到公司批准,生病与“迟到”或“早退”也要打电话或e-mail给公司主管。Allen还得写出每周工作进度报告。她还要每两周从佛州赶来公司一次。
  在1999年3月,Allen的公司想终止他们之间的由电话线上班的方式,并要求Allen来纽约公司上班,Allen拒绝了该要求,也就终止继续为路透社上班。
  1999年5月,佛州劳工局却告知Allen,她可能在纽约州可领取$365一周失业救济金。于是Allen向纽约州提出了越州(Interstate)的申请表,Allen在表中填写她的雇主纽约地址。
  1999年10月7日,纽约州劳工局的初步决定是Allen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因为她自1998年4月6日起就不在纽约工作。纽约州的劳工局引用劳工法(Labor Law)第511条并得出结论﹕Allen的受雇地点应是佛州。因为Allen在佛州上班工作,Allen还要为在表上填写错误的资料而被要求退回已领取的失业救济金$8,395。Allen就上诉。
  2000年2月29日,一位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在一项电话听证会后推翻了纽约州劳工局的初步决定。该法官的意见是Allen完成的工作的职责同时在佛州和纽约州,第511条仍适用她,因为她的工作是受纽约州公司的控制和指挥,该行政法官就推翻了罚款。劳工局和雇主都上诉至失业救济金上诉处(Unemployment Insurance Appeal Board)。
  2000年8月,失业救济金上诉处又推翻了行政法官的决定,并维持州劳工局初步决定。该上诉处认为,Allen是在佛州上班和拥有办公室,所以Allen不受益于劳工法第511条。但上诉局只要Allen退回在1999年5月提出越州申请领取的救济金。
  Allen继续上诉至纽约州中级上诉法庭,该法庭维持原判,Allen最终上诉至纽约州最高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的意见书写道﹕失业救济金是一种临时性的收入,旨在帮助不是因为过错而遭解雇的雇员生活一段时间,只要那些雇员还是愿意并且有能力和准备好随时上班。
  劳工法第511条的相关部分,定义“受雇”employment 可享受失业救济金如下﹕工作必须是在州内或州外的,但州外的工作必须是与州内工作有关的,譬如说是临时或正在转移或仅仅是零星的交易。
  而且一部分的工作必须在本州操作,并且受雇人的基本操作应在本州,如果在其他州没有基本操作,那么服务应由本州的基地指导或控制。如果基本操作的指导或控制不在任何一州,那么受雇人则需住在本州。
  本法庭认为第511条定出四条连续检验的标准﹕(1)地方化(localization);(2)操作基地位置(location of base of operation);(3)指挥或控制的来源(source of direction of control)﹔及(4)员工住址(employee’s residence)来确定雇员的整个服务是否在州内或在州外。而劳工法第511条的宗旨是要把那些既在纽约又在其他州工作的人,但其大部分的工作接触又在纽约的雇员得到第511条的保护。
  所以最初的分析应是雇员的雇主的整个服务是否以纽约州为根据地。本案的申请者争辩她的整个服务是在其雇主纽约州的电脑主机上实现,因此满足地方化及操作基地位置,而她在佛州家里只不过是敲打电脑键盘罢了。而失业救济金发放处则认为申请者是在佛州为她的雇主效劳,所以她的整个服务应被定位在佛州。
  本法庭裁决第511条应被解释为人在哪里决定地方化(localization)。由于申请人在正常情形下是在佛州为她的雇主效劳,所以她是在佛州工作。由于本案申请人连第一个标准都没有达到,其他的标准也就不必考虑,申请人不够资格在纽约州申请失业救济金。
  第511条是从统一的纽约州及其他州的“受雇”(employment)定义中推导出来。它的主要涵意有两点﹕(1)所有个人受雇应被确定在某一州而不是被分成在几个州,而那个人服务在被雇佣的那个州将全部承担那个雇员的福利﹔(2)那个雇佣的州应该是那个人最有可能会失业及寻找新工作的人。失业对失业者的居处的社区的经济冲击最大,失业救济金的福利多少,是由该区的生活水准而定。虽然当时立统一法的立法者,不能预测当今世界州间的“电话通勤”现象,但是把失业救济金的发放与失业者的居住地区相连的精神仍然不变。
  至今还没有其他州或联邦的法庭已经把统一法应用到州间的“电话通勤”,而统一法规就是想把不同州的失业救济法规范一下,我们认为以“居住地区”为准是最实际地把在虚约(virtual)工作环境中的州际“电话通勤”者(Interstate telecommuter)地区化。
  最后失业救济金上诉处的要求退回由于填不实申请表而领取部分失业救济金的决定也是正确的。上诉法庭维持原判。
  原案请见﹕In the Matter of Maxine Allen 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意见书7/2/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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