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平: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公开信(第二十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吴邦国委员长:
我是一名普通的中国公民,然位卑未敢忘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序言最后一自然段载明,“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四十一条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鉴于此,我不揣冒昧,值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行将召开之际,特请求你们高度关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违宪事实(见第一至第十九号公开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具体与抽像行为。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立即依法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撤消或修改相应的法规、决定或法律,切实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如此,则人民幸甚国家幸甚宪法幸甚全国人大常委会幸甚。
祈盼赐覆
中国公民:李卫平
200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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