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法轮功学员遭冤判 控告警察枉法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21年10月07日讯】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法院对四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并判刑。目前,他们已提出上诉并控告警察弄虚作假、肆意构陷的枉法行为。
明慧网报导,这四名法轮功学员分别是:严英被非法判刑2年,郑凤英1年6个月,马雄德1年6个月,郑亚荣1年6个月,缓刑两年。此外,每人被勒索罚金5000元。目前他们都被非法关押在吴忠市看守所。
在庭审中,严英、马雄德以修炼法轮功之后,身心健康获得提升的切身经历,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参与庭审的有:审判长郭小娟、审判员吴万春、易宇阳、法官助理李文红、书记员周亚楠、吴忠市利通区检察院公诉人马燕玲。
法庭非法宣判后,严英、马雄德、郑凤英提出上诉。严英的辩护律师递交了《上诉状》。严英委托律师向法院、检察院、监察委递交了《控告书》。
残疾人炼法轮功获新生 却遭中共迫害
严英,女,现年58岁,是患有严重小儿麻痹后遗症的残疾人。1989年,产后得一怪病,手一沾凉水就麻木、痉挛抽搐。后来,又陆续患上风湿性心脏病、浅表性胃炎、附件炎、腹腔炎、三叉神经疼等多种疾病,四处求医,就是不管用。
1997年5月,严英有缘开始修炼法轮大法,3个月后,折磨她多年的病痛消失,她体会到无病一身轻的感觉。家人也被法轮功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所震撼。这是一种以宇宙特性“真、善、忍”为指导原则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1998年中共官方调查数据显示,其祛病健身有效率高达97.9%。
1999年,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因妒忌法轮功广受欢迎,其学员人数超过中共党员,下令迫害。2000年初,严英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进京为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大师鸣冤、为法轮大法说公道话,回来后,被灵武农场派出所和灵武市公安局,以“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莫须有罪名拘留。
2001年9月30日,吴忠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非法劳动教养严英3年。
2021年3月27日,严英被吴忠市利通区检察院非法批捕,8月5日,被吴忠市利通区法院非法庭审,两位律师为她做了无罪辩护;9月14日,被非法判刑2年。
仪表厂工程师屡陷冤狱17年
马雄德,现年72岁,原吴忠仪表厂劳资处的干事,大专文化,工程师。
修炼前,马雄德患有严重的肾结石,曾做过两次手术。每次犯病时,疼得用头顶墙、跪在地上或满地打滚。1997年5月,马雄德开始修炼法轮功,逐渐恢复健康。
因不放弃修炼法轮功,2000年12月27日,马雄德被吴忠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非法劳教2年。
2004年12月28日,马雄德被利通区法院非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3年1月23日,马雄德又被吴忠市利通区法院非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2021年3月27日,马雄德被吴忠市利通区检察院非法批捕。8月5日被吴忠市利通区法院非法庭审,法律援助律师为他做了无罪辩护。
9月14日, 马雄德被非法判刑1年半。
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 却连遭冤判
郑凤英,马雄德的妻子,现年69岁,原是宁夏吴忠仪表厂的职工。因身患多种疾病无法上班,45岁提前退休。她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肠炎、胃下垂,中医、西医、气功、偏方试了个遍,哪个也不起作用,还经常和别人发脾气、吵架。
1997年5月,郑凤英开始修炼法轮功,她的病逐步痊愈,爱发火的性格也变平和了,对人对事能忍让。
由于信仰“真、善、忍”,不放弃修炼法轮功。2000年12月27日,郑凤英被吴忠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非法劳动教养2年;
2004年12月28日,郑凤英被利通区法院非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3年1月15日,郑凤英被青铜峡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21年3月27日,郑凤英被吴忠市利通区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5日被吴忠市利通区法院非法庭审,法律援助律师为其做了有罪辩护。9月14日, 郑凤英被非法判刑1年半。
郑亚荣,女,现年44岁。2021年8月5日,被吴忠市利通区法院非法庭审,法律援助律师为其做了有罪辩护。9月14日, 郑亚荣被非法判刑1年半。
公、检、法联合构陷
目前,严英的辩护律师向相关部门递交的《上诉状》、《控告书》,重点举证了侦查阶段,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及高闸派出所涉案人员故意造假诬陷当事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量刑阶段,有意掩盖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肆意构陷的枉法行为。
其中,律师指出侦查人员在宣传品上制造假指纹构陷严英。相关《鉴定书》完全违背《手印鉴定文书规范》中的要求,使得检材来源不明,手印来源不明。
同时,严英申请重新鉴定手印的权利被侵害。
严英及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的要求,⼀直没有得到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的回应。
严英和辩护人均分别向公诉机关、一审法院递交了“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办案人员甚至拒绝接收,辩护律师当庭提到这个问题。一审庭审过程中,严英对此鉴定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被合议庭否决。
报导说,最终,一审法院对该构陷证据,予以违法认定。这不仅联合构陷了严英,也包庇助长了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中,构陷当事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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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改写:陈天仪、责任编辑:李沐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