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为什么手伸这么长?

——中国恶法评论之互联网管制篇

萧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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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8月7日讯】《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2年8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这一规定,任何人在网络上发表作品都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因此其本质是控制乃至扼杀公民言论自由的网络版。

在现代社会,一个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保障基本公民权这一基点上,因此,政府要做的事情就是社会想做而没有能力做的事情,更加准确的说就是一般性的事情由社会自己调整,只有当社会自身已经没有能力完全承担的情况下才需要政府解决问题,例如对公民的司法保护。因此,政府存在的前提是社会的存在,现代法治观念是大社会小政府。而观之中国历年甚至历代立法模式均为大政府小社会乃至极权政府无社会。

也许现在的社会存在某种无序状况,而这些无序是怎样造成的呢?从现象上看很清楚,就是因为政府手伸得太长!我们可以看到,前法治政府与法治政府在具体行为上的最大差别是前者专管他们不该管的,而对于他们该管的往往做得很差,后者则是在法律的约束之下只管他们该管的,否则手伸得太长会立刻被起诉。以我们现在谈论的这个规定为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专门制造混乱的规定。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本属于个人事情,只要没有伤害他人,没政府什么事儿。没有这个规定的时候,政府已经在损害我们的言论自由,大家在网上的言论本身就不自由,当然也就很少损害什么个人、社会和国家利益,如果损害了,还有司法救济途径,现在他们嫌自己对公民言论自由损害得不够,又出台这么个混账规定。政府何苦要吃饱了撑的没事找事,弄得人们一时之间放下其他工作在这里谈论它,为了捍卫自己的言论自由而浪费生命(当然从捍卫自由本身的角度讲不是浪费时间),把管制者自己变成众矢之的。而且政府千方百计地希望经济发展,如果对互联网进行他们所希望的控制,经济怎么发展?他们不会算账吗?不,他们似乎很会算账——稳定压倒一切!可是,他们并没有好好想过,因为他们的非法(自然法)管制导致的人们对抗恰恰容易造成不稳定,因此至少在这里他们成为稳定的破坏者,他们成了他们自己的损害对象。并且这种损害无疑损害了所有人的言论自由。没有一个政府可以依靠损害公民基本自由获得良好的形象,也没有一个政府能够长期维持这种损害。

事实上,出台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完全怪罪官方立法者,它有着十分深厚的民间基础,在我所接触的一些人里,就有人认为应当对互联网进行这样的管制,理由是互联网戕害青少年。他们并不会理性地计算到底是让互联网自由发展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开明还是对互联网进行军事管制更好,也就是说,他们会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放弃大利于不顾,更何况,他们所认为的这点小利还未必有他们幻想的那样是个利。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大政府小社会的国家结构在许多人那里早已成为文化基因,已经是他们不假思索的潜意识并且显意识,而更为可怕的是,它们甚至已经成为国人的集体无意识了。我们从清代前中国历代法典中可以看到,法典民刑不分,法典的第一部分往往规定刑罚的种类或者规定什么是“十恶”,这都表明统治者希望依靠恐怖手段管理社会,如黑格尔说的是依靠棍棒和镣铐来统治的国家——比奥尔森将统治者比喻为所谓的“常驻匪帮”还要可怕。这种文化心理至今依然还反映在我们的立法以及行政行为的方方面面,秦晖先生反对文化决定论,可是文化的力量无论你反对还是承认,它都在显示其强大的力量,这种力量之所以强大是因为它的大像无形,我们根本不知道也无从让它明显地从其他社会生活中分离出来,正如毛喻原先生对中国的比喻一样,他说如果用一种颜色来形容中国,那就应该叫“垃圾色”——就是我们打开垃圾桶的时候看到的颜色——混乱、无序。

正如已经有人指出的那样,因为中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才造成恶法频仍,可是,司法审查制度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产生的。我们今天为了捍卫自己最基本的网络言论自由就是在间接的促成这项制度的诞生。当然即使有了这项制度,能否达到我们所希望的效果呢?也许司法审查能够尽量减少恶法,但是在一个权力寻租肆无忌惮的时代,制度也未必就那么可靠,假设现在已经有了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机构就一定会扮演起上帝的角色,给我们以正义吗?

没有救世主,一切都靠我们自己努力!

转自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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