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法官:重婚双方善意无过失后婚姻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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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2月13日讯】据中央社十三日报导,为防有心人钻法律漏洞,利用释字三六二号解释文,造成“一夫二妻”等现象,台湾大法官会议今天变更第三六二号解释文,认为只有重婚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失,仍不足以维持后婚姻效力,必须重婚的双方当事人均善意且无过失时,后婚姻效力才能维持,确认了一夫一妻制度。

大法官认为,为维持身份关系的安定,保护子女利益,在此号解释文公布日前,如仅重婚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而重婚人非同属善意且无过失者,这种重婚在这号解释文后仍为有效,但如因而致前后婚姻关系同时存在,则重婚的另外一方,可依法向法院请求裁判离婚。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举行第一二0五次会议,并就吕蔡文女、邓赛花等释宪声请案,做出第五五二号解释文,这号解释文也是就第三六二号解释相关部分,做出补充。

大法官解释认为,释字第三六二号解释所以就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创设重婚有效的例外,最基本的论点包括有为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后婚姻相对人的信赖,其次是为维护婚姻自由的原则,而此号解释就是变更了容许一夫一妻制度得有例外的基本见解。

换句话说,原本释字第三六二号解释,无论基于裁判离婚或协议离婚,所造成的“类此特殊情况”,均可能发生有一夫二妻或一妻多夫,并违反一夫一妻婚姻,因此第五五二号的限缩解释,则认为不应发生类此特殊情况的重婚情形。

大法官解释指出,这号解释文变更了原本三六二号解释,确认了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攸关人伦社会秩序、家庭生活及子女利益,应受宪法保障,并重新定位婚姻自由与信赖保护的规范功能,也是释宪上的重大发展。

因此,大法官解释认为,婚姻涉及身份关系变更,攸关公众利益,后婚姻的当事人就前婚姻关系消灭的信赖应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如仅重婚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失,仍不足以维持后婚姻效力,必须重婚的双方当事人均善意且无过失时,后婚姻效力才能维持。

至于,如因而导致前后婚姻关系同时存在,为维护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究应解消前婚姻或后婚姻、婚姻被解消的当事人及子女应如何保护时,根据大法官解释文,这是属于立法政策考量问题,应由立法机关衡酌信赖保护原则、身份关系本质、夫妻共同生活圆满及子女利益维护等因素,就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尽速检讨修正。

对于此号解释文,司法院秘书长杨仁寿强调,第三六二号解释比较重视婚姻自由,但今天大法官会议所做出的第五五二号解释文,则比较重视“一夫一妻”制度,并把重婚例外的情形减缩到一定要双方当事人善意并且无过失。(//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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