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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境外资金汇回 不得投资不动产投资信托

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张振山指出,境外汇回资金不可以投资不动产类基金(REITs),但营建股不在此限。图为示意照。(陈柏州/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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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9年04月11日讯】(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记者郭曜荣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院会11日通过“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草案,规定汇回资金应存入金融机构专户控管,除了经济部核准用于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建筑物外,不得用于购置不动产。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张振山并指出,汇回资金也不可以投资不动产类基金(REITs),但营建股不在此限。

草案规定由银行在资金汇入专户时扣取税款,第一年汇回税率8%;第二年汇回税率10%;若于规定期限内完成实质投资,可向国税局申请退还50%税款,也就是即税率降为4%或5%。

个人与营利事业若违反三项规定,包括违反规定从专户提取资金、从专户提取资金应从事实质投资却移作他用,以及违反规定用于购置不动产,则将要求按照差额,依据20%的税率补税。

草案明定资金运用分为三部分,首先是自由运用的上限为5%,不得购置不动产;其次是金融投资上限25%,应于信托专户或证券全权委托专户从事金融投资,范围与方式授权由金管会拟订,投资金管会规定的金融商品达5年,期限届满后才能分3年提取。

第三点则是剩下的70%可用于实质投资,应于1年内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并由经济部核准。直接投资者,应在2年内完成(可展延2年);透过创投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投资期间应达4年,且该创投或基金投资重要政策产业应达一定比例。

草案指出,未从事金融或实质投资的资金(自由运用的资金除外),应于外汇存款专户内存放达5年,届满5年后第六年可提取三分之一,第七年可再提取三分之一,第八年可全部提取。◇

责任编辑: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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