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9年11月15日讯】大多数加州雇员都有享受最低工资的权利,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工作超过8小时,或在一个工作周内工作超过40小时或连续7天时,雇员将有权获得额外的加班费。但是,某类雇员却不受最低工资和加班法,以及要求雇主提供休息时间的相关法律的约束。加州的主要豁免法律适用于执行、行政及专业雇员。此外,加州及联邦法律均认可的另一项豁免,就可适用于外部销售人员。外部销售人员豁免与其它豁免不同,因为外部销售人员无论获得多少薪酬,都属豁免范围。那么什么样的企业销售人员才可被分类到豁免资格,不用被支付加班费呢?
南加州众多知名企业的顾问代理律师郑博仁表示,不少华人企业由于不知如何分类自己的员工,而导致的诉讼案件屡见不鲜。然而,在将外部销售人员归类为被豁免的员工之前,必须满足充足的条件,否则企业则必须遵守加州的正常工资及工时法律,以免遭到诉讼的损失。
外部销售人员的法律定义
加州法律将外部销售人员定义为:18岁以上;工作时间的一半以上经常花在公司地点之外的人员;需要出售产品,或获得相关产品、服务,或设施使用的订单,或合同的人员。
因此,企业必须先满足以上定义的每个要素,才能将雇员分类为被豁免的外部销售人员。具体说明如下:
年龄规定:需要是成年雇员(18岁或以上),即使符合其它外部销售员豁免资格,也必须先要满足该年龄规定。
工作地点:工作地点是定义外部销售人员的关键因素。员工在哪里度过工作时间,不仅取决于员工的职务说明,还取决于员工的实际工作地点。员工必须通常且定期地将其工作时间的一半以上花在公司地点之外。
例如:如果一个员工一周花两天在路上打销售电话,三天在办公室里准备销售订单,并通过电话与客户交谈,则该员工不能被归类为豁免员工。因为该员工的定期工作时间,没有超过一半在公司营业地点以外。
雇主营业地点的法律定义:是指用作营业地点的任何固定地点,包括销售人员作为办公地点使用的居所。该豁免规定旨在适用于那些需要访问客户营业地点,或门对门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花费在办公室(包括自家办公室)中的电话推销、邮寄广告宣传单、或其它销售工作所花费的时间,不算入销售人员在雇主营业地点以外工作的时间。
销售职责:获豁免的外部销售人员不仅必须将其工作时间的一半以上,花费在雇主的工作地点以外,花费的时间还必须全部是用来做销售,或获得产品或服务的订单,包括设施的使用。法院将加州法律颁布的这一测试方法称为“唯一定量”,即使员工将其工作时间的一半以上花费在雇主的工作地点之外,但如果其总工作时间的一半没有进行销售业务的话,则不能将该员工归为外部销售员。
例如:如果一名销售人员不仅进行销售并接受瓶装水的订单,而且还负责送货上门的销售代表,则不能被归为受豁免的外部销售人员。只有当该员工总工作时间的一半以上,全部用于销售及接受订单时,该豁免才能适用。
如果时间不是花在雇主的营业地点,对于不是直接用于销售业务,但却是销售所必需的时间,可以算作“销售”或“接单”所花费的时间。 因此,驱车前往客户营业地点进行推销,就可算是“销售”所花费的时间。
另一方面,如果推销员既要开车打电话,又要送货上门(或出于其它一些非销售原因),则该员工用于开车的时间必须在两者之间做出明确分配,以决定其是否真正使用一半以上的工作时间,专门进行销售业务。
当实际工作大部分是非销售业务,雇主则不能不切实际地指定其非销售人员花费一半以上的时间用于销售,以此避免支付该员工加班费的规定。但是,如果本应从事销售活动的雇员,由于自己的不合格表现而跌至一半时间以下,则仍然可以满足豁免要求。
销售人员与雇主发生争议 法院考量的因素
当发生争议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员工如何实际使用其业务时间;
•工作的现实要求;
•员工是否偏离了雇主的现实期望;
•雇主是否对员工所谓的不合格表现表示不满,该不满是否是考虑到工作的实际总体要求。
对于员工实际使用期的业务时间是最重要的因素,但在有些情况下,雇主针对其雇员可以花费其主要时间在销售业务上的合理期望,可以用作证明其豁免资格,即使该雇员因其自身原因,没有达到雇主的期望。
加州的法律采取了以保护员工福利,并确保劳动力市场稳定的公共政策。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加州工时法律定义有争议时,法院将以促进对雇员保护,对该法律进行诠释。
“豁免权”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当雇主在“完全不具争议的”的范畴内,将雇员归为豁免时,才能被允许。如果员工对雇主分类提出异议,雇主则有责任证明该员工是否被正确分类为豁免。
那么是否可以将外部销售人员归为豁免对象,通常需要仔细检查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实际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如果不清楚雇员是否可以适当地被归类为外部销售人员,企业则应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当员工认为其被错误分类时,也应寻求相应的法律建议。因为被错误分类的员工或有权赢得未付的加班费,以及其它赔偿。(本文由郑博仁律师事务所提供)◇
责任编辑: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