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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喉案龚重安判无期 法院:治疗教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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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7年05月09日讯】高等法院今天仍判“北投女童割喉案”被告龚重安无期徒刑。法官说,他杀人动机为希冀犯罪受司法判决,可摆脱幻听觉,他后续经药物、心理治疗及监狱教化,有治愈复归社会可能。

龚重安被控在民国104年5月,于北投区文化国小犯下女童割喉案。士林地检署起诉后,一审士林地方法院判他无期徒刑,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宣判,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判他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还可上诉。

判决指出,龚重安于民国100年间,陆续出现遭人窥探隐私、对其讲述负面言语评论等听幻觉,103年6月以后,他渐渐无法忍受,个人情绪及行为模式改变成易怒并出现大声谩骂、企图自伤(残)、购买水果刀企图伤人等行为,影响其人际关系及工作功能,却因欠缺病识感(insight )而未积极向亲友求助或就医。

判决指出,104年5月29日下午3时许,他仍持续受到听幻觉、妄想之干扰,深陷自觉无法转圜的情境,竟意图杀害不特定人,让司法介入调查、执行刑罚以解决此听幻觉、妄想等困扰,后来前往文化国小犯案,被害女童虽试图举手抵挡、挣脱,但仍遭身形、气力较为高大的龚重安推倒后压制在地并往前颈部横割。

判决指出,龚重安发现女童血流不止而无法再挣扎,将水果刀弃置女童身旁,走到洗手台清洗沾满鲜血的双手后,步行到教室走廊,在下午4时36分拨打110报案,随即爬到4楼与5楼间的楼梯平台躺卧,后来被捕。

合议庭指出,龚男具备良好的思考、理解及与外界沟通的能力,也具备足够良好的正确知觉、记忆及判断能力,而具有“了解诉讼程序意义之能力”,也无欠缺“与辩护人商议或协助诉讼攻防之能力”,尚无刑事诉讼法294条第1项规定应停止审判的情形。

合议庭指出,龚男明知水果刀刀锋锐利,随机选定年仅8岁女童颈部横割,于行凶后毫无补救措施,杀意甚坚,手段残酷,丝毫不尊重幼小生命权,犯案后迄今,未曾以言语与文字表达其忏悔,也对被害人家属致歉意,甚至欲弥补赔偿或和解;被害人家属骤失亲人,悲痛欲绝,迄今仍无法宽宥他的犯行。

合议庭表示,龚男选择在最安全、纯净的国小校园犯案,事发之后造成校园师生集体恐慌效应、家长担心受怕,更因被告起意犯罪并无特定指向,对依正常作息的社会大众,难以事先防范突遭“随机挑选”而受害,形成民众对随机犯罪的集体恐慌,人与人之间产生猜疑及戒备,龚男行为破坏社会治安至深且钜。

至于,龚男是否符合自首部分,合议庭指出,他符合自首,但认定没有减刑必要,因为自首行为在他的犯罪计划之中,明显跟一般出于真诚悔悟而自首的情况迥异,若可因此获得自首减刑宽典,无异鼓励行为人恃以违犯重大犯罪,实非立法者制定自首减刑制度之原意。

合议庭指出,龚男犯案过程,有相当之算计,且本案经先后嘱托台北荣民总医院(鉴定医师刘英杰)、台大医院(鉴定医师吴建昌)、中央警察大学犯罪防治学系(鉴定教授沈胜昂)鉴定,鉴定结果均认定龚男于犯案时,尚无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

此外,依据刘英杰、沈胜昂鉴定可知,以龚男罹病的病症,依现今医疗技术,透过专业药物及心理治疗过程,尚非全无治疗的可能,若施以适当药物治疗、专业心理辅导,改善、减轻其听幻觉、妄想等病症,再佐以监禁期间的教化、矫治其偏差想法及行为,龚男尚非毫无治愈而复归社会可能。1(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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