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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基法施行细则 特休假三轨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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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7年03月17日讯】(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记者徐翠玲台湾台北报导)劳动部17日预告“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共计修正16条,修正重点包括特休假给假期间、发给未休工资计算方式、国定假日回归内政部一致规范等。值得注意的是特休假可采周年制、历年制、或会计年度,雇主应在劳工符合条件后30日内告知。劳动部表示,劳工的假一定要在《劳基法》规定的基准线上,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劳工的假不变。

特休假是本次草案修改的一大重点,包括雇主应在劳工符合特休条件之日起30天以内,告知劳工排特休假;劳工依法取得特休假后,劳资双方得协商以到职日算起的周年制、1月至12月的历年制,或按事业单位的会计年度给假。

草案规定,特休假若未休完,雇主应按未休日数发给1倍工资。如果是按月计酬劳工,1日工资以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前,最近1个月的正常工作时间所得之工资除以30换算。至于给付时间,如果因为劳雇双方约定给假期间的年度结束,雇主应在原本规定的工资给付日,或年度终结后30天补发工资;如果是契约终止时,雇主应在契约终止日或原约定之工资给付日发薪。

劳动部表示,只要企业给假优于《劳基法》,且获得劳工同意,特休假可适度延至下一年度。而对于施行细则草案内容有任何修正建议,可于3月27日前陈述意见。◇

责任编辑: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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