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7年03月14日讯】台北地检署侦办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教唆泄密案,认为马英九泄漏仍在侦查中的秘密事项等给他人,今天依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个资法和刑法泄密罪起诉;翻阅法条,最重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这起教唆泄密案,源于最高检特别侦查组民国102年侦办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柯建铭、前立法院长王金平疑涉关说案,案件未侦结时,前检察总长黄世铭8月31日、9月1日向马英九报告,马英九再指示黄世铭于9月4日向前行政院长江宜桦、前总统府副秘书长罗智强报告,整起事件衍生马、王的“九月政争”。
黄世铭于103年被依“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及“刑法”泄密罪判刑1年3个月,得易科罚金新台币45万元定谳,黄世铭选择易科罚金新台币45万7000元,已执行完毕。马英九任总统时,有刑事豁免权,卸任后,北检去年12月1日才首度以“被告”身份传唤马英九。
北检调查,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100特他61案”等案,并非仅属行政不法,仍泄漏侦查中应秘密事项、柯建铭个人资料及通讯监察资料与前行政院长江宜桦、前总统府副秘书长罗智强2人。
此外,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教唆黄世铭向江宜桦泄漏并交付侦查中之秘密及监察通讯取得应秘密之资料。
北检指出,总统为宪法机关,职权之行使应符合权力分立与制衡之宪法基本原则,并不得侵害人民基本权利。纵宪法机关欲调阅或取得检察机关卷证资料,亦应符合宪政分际。
北检认定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的行为,是泄漏中华民国国防以外秘密、监察通讯所得应秘密资料及违法利用个人资料;102年9月4日的行为,则是教唆犯泄漏中华民国国防以外秘密、监察通讯所得应秘密资料及违法利用个人资料。
北检解释,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所为,非仅为处理阁员政治责任;就算马英九在处理阁员政治责任,尚非不得选择以“合法适当”之方式为之,如“不告知侦查内容与来源”、“不揭露通讯监察译文”之方式,或“俟有权机关将相关涉案人员犯罪侦查完毕并依法定程序签报责任归属”后再行决定,竟将其职务上获悉监察通讯所得应秘密之资料来源及详细内容告知他人,所为欠缺法律上之正当理由,自不得阻却违法。
102年9月4日部分,北检调查发现,黄世铭本无意向江宜桦报告,是经马英九教唆始起意泄密;马英九显知侦办中之案件,却指示黄世铭向江宜桦报告,且可预见黄世铭会携带专案报告详实说明,“行政院长对刑事个案无指挥监督之权,非检察一体所及”,况江宜桦未依法办理“专案报告三”之收文、签办及归档,与行政院颁布之文书处理手册不符。
北检认定马英九涉犯以上犯行,乃一个犯罪行为之数个动作,其时间、场所均密接,且各行为之独立性极为薄弱,为想像竞合犯,建请法院从一重之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7条第1项处断;翻阅法条,这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转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