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7年02月16日讯】国税局表示,长年居住在境外的国民,死亡后由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即便有配偶或子女仍居住在台湾,或父母仍健在,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仍无法列报配偶或子女、父母的扣除额。
国税局官员解释,所谓长年居住,指的是出境达2年以上,期间未入境台湾,遭户政事务所迳为迁出登记,因此在台湾没有住居所的国民;或者在台湾有居所,但死亡前2年在台湾居留时间未超过365天的国民。
官员表示,依遗赠税立法意旨,对于长居海外的国民,其境外财产在课税技术上有其困难,因此仅会针对其在国内的遗产课税。基于衡平原则,遗赠税法规定,境外国民的遗产税扣除额有其限制,除被继承人的个人免税额新台币1200万元之外,其他像是配偶扣除额、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父母扣除额等,皆不能扣除。
官员举例,某民众A自2014年6月出境,并于2016年7月间死亡,由配偶及2名子女共同继承,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列报A的配偶扣除额493万元,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100万元,及父母扣除额123万元。
但国税局调查后发现,民众A自2014年6月出境后,直到死亡都没有再入境纪录,因此依遗赠税法规定,剔除上述扣除额716万元,并要求继承人补缴遗产税。
国税局表示,此类案例通常出现在都会区、高社经地位的家庭。长年居住海外的国民,代表经济与生产活动都在海外,境外所得皆没有课税。因此即使有配偶、子女或父母住在台湾,申报其遗产税时仍无法扣除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的扣除额。(转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