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6年06月22日讯】(中央社台北22日电)立法院财委会初审通过“所得税法”新增条文,纳税义务人捐赠非现金财产给政府、教育机构等,申报综所税时,其列举扣除额计算,应以实际取得成本为准,遏止捐地超额抵税歪风。
财政部表示,根据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捐赠金额可列报为隔年综所税申报时的捐赠扣除额,捐赠总额最高不能超过综合所得总额的 20%。但有关国防、劳军以及对政府的捐赠,则无金额限制,因此许多富人会透过捐地给政府的方式降低税负。
所谓“捐地抵税”,指的是富人以低价收购畸零地或公共设施保留地,再捐赠给政府,便可以土地公告现值抵税。由于此类土地取得成本多低于公告现值,因此富人乐于捐地抵税,但也侵蚀政府税收。
有鉴于此,财政部在2003年颁布解释令,限制捐地抵税,最多只能抵土地公告现值的 16%,使捐地抵税行为大为减少,但许多纳税义务人不服,向大法官声请释宪。
2012年大法官作出解释,指出财政部以解释令规定实物捐赠抵税比率,违反宪法“租税法律主义”,因此该解释令违宪。大法官也要求财政部应修改税法,或以税法明确授权的行政命令规范,因此财政部决定修法。
根据所得税法第17条之 4新增条文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以非现金财产捐赠给符合抵税规定的机构团体,隔年列报综所税捐赠扣除额时,其金额计算应以实际取得成本为限。
换言之,纳税义务人捐公设地给政府,不能再以土地公告现值抵税,而是以取得土地时的实价抵税,若无法检附取得成本证明,则由国税局依财政部订定的标准核定,有助解决捐地者藉捐地而超额节税的歪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