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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法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7月13日报导】(中央社)环保署今强调,水污法修正后事业注入地下水体、排放于土壤或地面水体的废水含有害健康物质超标,符“行为、列管及超标”三要件,才会面临刑罚。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水质保护处上午召开“有害健康物质之种类”修正草案第2次公听研商会,会中出席代表如工业局、石化同业公会及面板相关公会,对于讨论“有害健康物质之种类”增修,讨论是否应广纳更多有害物质,甚或可能易让废水专责人员面临刑责问题,提出诸多疑义。
对此,环保署水保处长叶俊宏澄清,今天召开有害健康物质种类修正草案的会议,是针对“种类”规范厘清。
叶俊宏指出,过去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刑责内容,是在“没有排放许可证,排放有害超过放流水标准”,如今最大差别就是不管有没有许可,只要排有害健康物质超过标准就会被移送法办。
水污法于今年2月修正后,有关刑责条文为第36条:“事业单位注入地下水体、排放于土壤或地面水体的废污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质超过水污法所定各该管制标准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2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金。”此外,也有负责人或监督策划人员加重其刑的规定。
叶俊宏解释,在此条文背景下,事业单位有注入排放“行为”,符有害健康物质“所列项目”及超过各该管制标准,“要符合这3种要件才会移送法办。而今天的会议仅是针对有害健康物质的‘种类’做讨论,相关限值订定仍要回到管制标准讨论。”
叶俊宏说,如果废水排放的专责人员动不动就要被移送法办,谁还要去当废水专责人员?这部分是与过去水污法最大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