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6月2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日电)台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消费者保护法部分条文,明定行政院视产品特性,公告排除部分不适合7天鉴赏期商品。修法公布施行后,生鲜食品、易腐坏商品与电子音乐可能入列。
行政院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在法案初审时受访表示,修法后针对网路或通讯交易,行政院会依各行业特性,参考欧洲联盟、先进国家立法例,公告排除不适用7天鉴赏期规定,如生鲜、易腐坏食品或电子音乐等可能列入。
现行消保法规定,邮购或访问买卖消费者,不愿买受收受的商品时,得于收受商品后7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不过,部分商品性质特殊,如生鲜食品、易腐坏商品或影音商品,适用7天鉴赏期规定可能有争议。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通讯或访问交易消费者,得于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7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但通讯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但书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