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5年11月24日讯】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报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黑龙江省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研究所工程师刘淑兰,向北京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递交了刑事控告状。
今年四十七岁的刘淑兰女士,毕业于辽宁阜新矿业学院,被分配到黑龙江省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工艺研究所,任工程师。一九九八年三月,她开始修炼大法,炼功后原来的关节炎、痛经等疾病都不治而愈,她体验到了无病一身轻的美好状态,她有了可心如意的家庭和轻松的工作,信仰法轮大法更使她感受到了修炼的殊胜和神奇。
一九九九年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后,刘淑兰多次遭到非法关押,曾被重判8年,因酷刑和不明药物迫害,她差点死在哈尔滨女子监狱;因为迫害,单位将她非法开除,丈夫被迫与其离婚;如今的她失去生活来源,居无定所,被迫流落它乡。
以下是她在控告书中介绍的部分迫害事实:
依法上访遭迫害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为了向世人证实法轮功是正法,师父是清白的,我到北京上访,想通过正常渠道向政府反映真实情况。
九月六日,我在北京被公安警察绑架,九月十四日被劫持回鸡西、关押进看守所,十一月份被劫持到哈尔滨万家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在哈尔滨万家劳教所关押期间,我遭受到强制洗脑逼迫转化,非法奴役劳动等残酷迫害。
劳教期满放出之后,我虽然上班了,但是遭到鸡西市“610(中共江泽民集团专职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机构)”和市妇联及当地派出所等人员的骚扰,被不同程度的限制人身自由。
遭强行绑架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我在单位上班,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的张伟等四人(三男一女)开着没有警察标志的车到我工作单位将我强行绑架到公安分局非法关押了四天五夜。
我的双手被铐在椅子上,长时间不许上厕所,他们对我辱骂、恐吓。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他们非法入室抄家、抢掠、家中的家用电器、三部手机及话费二千五百元、电脑、打印机、录音机、录像机、DVD、打印纸、剪子、法轮功书籍、资料、金首饰、被子、收藏的全国粮票、硬币、现金四千元和价值三~四万多元的物品被洗劫一空。至今没有归还。
我的家人也遭受到恐吓威胁,扬言要将我的家人也送进去。
遭非法重刑八年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将我非法批捕;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字﹝2006﹞29号文对我非法起诉;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鸡西市鸡冠区法院违法作出(2006)鸡冠刑字第56刑事判决,我被非法判刑八年;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九日,我不服一审判决,向鸡西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以(2006)鸡刑终字第14号文错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二零零六年我被非法判重刑八年。
差点死在哈尔滨女子监狱
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我被劫持到哈尔滨女子监狱。
在哈尔滨女子监狱期间,我遭受了强制洗脑、转化、不许睡觉、奴役劳动等身体与精神的酷刑双重折磨。关进监狱后,我被送到集训队洗脑转化。在那里,我被强制体检、注射不明药物(说是什么疫苗),我挣扎着不打针,警察指使刑事犯人将我按倒,强行注射药物。在那里,我被强制奴役,以至身体越来越差,差点死在里面。
二零零九年,由于身体已经被迫害得不能自理,我被关到病号室。我被迫害得血压高达160—220。心脏也出现了心动过速、心律不齐等症状,失去了正常人的生活能力,基本生活都是由狱中的其他法轮功学员照顾。
家庭遭受重创
我本来有一个很好的工作和稳定的(每月)三千元的工资来源。在这场迫害中,二零零六年,鸡西煤机厂将我开除,使我失去了工作。丈夫因经受不起警察骚扰以及经济、精神的巨大压力,二零零七年也被迫与我离了婚。
年迈的父母为我担惊受怕。我在狱中,生活压力全部落在了父母身上,我的老父亲终于被巨大的灾难压倒了,他思女成疾,在病痛中含恨离世,离开人世时也没见到他最惦记的女儿。
我在监狱的强行洗脑和威胁恐吓折磨下,被强迫所谓的转化。肉体与精神上的巨大痛苦时时折磨着我。二零一一年八月我被释放,可这时的我已经没有了家庭,失去了丈夫,无家可归。我被非法关押时三十七岁,放出来已经四十三岁了,没有地方住,没有生活来源,身体被迫害得什么也干不了。
经济上的损失
我工作的单位企业改制,应该给我的买断工龄四万多元至今没有给我,我损失了每月的工资总计为三十三万六千元。
其它损失还包括:对我非法抄家的损失约七万元;家人为了救我出来(我出来后才知道)送给警察一万五千元;单位派人到北京劫持我回当地关押费用及聘请律师等费用。
迫害法轮功非法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它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它虐待。
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利。#
责任编辑: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