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酷刑致命危 重庆周开兰控告江泽民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5年10月25日讯】重庆万州区五十九岁的法轮功学员周开兰女士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疯狂迫害法轮功后,多次遭受绑架、非法关押,期间遭受毒打,遍体鳞伤,下巴被打掉 ,腿被踢得粉碎性骨折,遭野蛮灌食等酷刑至命危和大小便失禁后才被送回家。明慧网报导,二零一五年八月,周开兰女士向最高检察院、法院控告元凶江泽民,要求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修炼法轮功前浑身病痛 修炼后无病一身轻
我修炼前浑身病痛,又无钱医治,苦不堪言。严重的肩周炎,双手抬不起来,端一杯开水就无力,几乎生活不能自理;血热、湿热,满身起红疙瘩,奇痒无比,不能用手抓痒。因为用手一抓痒,它就破皮流出黄水来,沾糊糊的,心情烦躁,坐立不安,很难受;妇科病、肝大、肝痛、肠炎,家里又穷,真是度日如年。我于九六年四月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师父给我净化身体,所有恶疾不翼而飞,达到无病一身轻,才感到幸福快乐。
在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国大陆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纳粹盖世保似的“610办公室”,同年七月二十日之后,江泽民 命令“610办公室”系统性地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江泽民必须承担对法轮功信仰者大规模酷刑罪的罪责。
我从此遭到酷刑迫害:被非法关押五次、强制洗脑三次、劳教一年,被迫流离失所三年,遭受的苦难罄竹难书,真是天下奇冤!现陈述如下:
一九九九年四月的一天,我到龙宝太龙乡弘法教功,被太龙派出所警察绑架、非法关押了两天。九九年八月的一天早上四点钟我在和平广场炼功,被龙宝公安局警察李龙泉、付超强行绑架到龙宝公安局非法关押了一天。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管段民警邓某某和居委会杨委员到我家强行逼迫我到二马路招待所洗脑班,强制精神洗脑一个月,每天看电视上的污蔑大法的歪理邪说,强迫放弃修(法轮)大法。我(表示,)亲身经历证明“法轮大法好”!我要坚修大法到底!一个月后,他们要我的家人担保才回家。
二零零零年六月一天晚上九点多钟,由龙宝公安局的付超、李龙泉、张勇、赵小平等七、八个警察和居委会的人强行打开门,非法入室抄家,抢走手提式录放机一台、喇叭、电线数十米、炼功音乐十余盘。并把我绑架到龙宝公安局。
第一次酷刑:轮流毒打四天四夜 遍体鳞伤
一到公安局,我就遭到逼供讯、被毒打酷刑四天四夜,后背、大腿、小腿全呈青紫色,被打得遍体鳞伤,疼痛难忍。他们要我说出师父新经文的来源。我不答理他们,我想:我把同修(其他法轮功学员)说出来,你们马上就要迫害同修,同修会遭到同样的酷刑,我宁愿自己受苦难也要保护同修,因此坚决不配合。付超、张勇、罗某轮流换班折磨,先是罗某用柴块朝后背乱打一阵,用烟头烧脸部,企图用针刺面部。
罗某打累了休息,张勇赤膊上阵,他飞拳像雨点落般在我后背上,他的手打痛了,就飞起腿踢屁股、大腿、小腿。他手打痛了、脚踢疼了,就用电棍打我后背。他打累了,就付超上阵,煽我的耳光。一直轮流打到晚上,就把我关在楼梯间的黑屋,双手铐在铁栏上,被蚊子叮咬。
第二天,他们上班了又开始了对我的酷刑。他们打我时我还对他们讲:“我修炼真善忍,是佛法修炼,没有违法,我是好人,你们这样做是在违法犯罪,是在干坏事,是在造业。我不配合你们,也是为你们好,目的是救你们,我不会恨你们。因为你们是受谎言毒害。”他们都回答过我:“你不恨我,我也要打你;你为我好,我也要打你。”外面过路的警察说:“他们在搞逼供。”
这样熬过了四天四夜,第五天一个五十多岁的警察看到我小腿全是青紫的,就说看看大腿,他一看大腿和后背全被打得青紫,他叹着气说:“打得太狠了。”说着他就出去了,我就没再遭打了,被送往拘留所。
在拘留所,一个女警检查我身体时,发现我遍体鳞伤,感到太残忍,建议我去找法医鉴定伤情。我说因为炼法轮功,他们要我放弃法轮功,我修炼前满身病痛,苦不堪言,家里又穷无钱医治,生活不能治理,度日如年,我一炼法轮功所有恶疾不治而飞,法轮大法这样好,他们就是打死我,我也不会放弃大法。他们又要我出卖同修(法轮功学员),我修炼与同修无关,我不能昧着良心害同修,他们几个男人大汉就用柴块、电棍、拳、脚四天四夜酷刑折磨成这样的。拘留所关押了我一个月,还补交三百元生费才放回家。
第二次酷刑:下巴打掉 铐栏杆 百瓦灯泡照前额 被踢得双腿粉碎性骨折
二零零零年九月付超带人到我家逼我去公安局承认给云阳同修的师父经文。这完全是无中生有,我不认识云阳一个同修,我给谁呢?几天后他们想出新招,在晚上九点多钟,自带相机、资料闯进我家,不问青红皂白,翻箱倒柜没找到他们要的资料,就把自带的资料摆在外屋桌子上拍照,我揭露他们造假陷害,陈皮狠毒煽我耳光,打得我眼冒金星,下巴骨打掉下来,嘴合不拢,说不出话。
几个警察围着我打,拳脚像雨点般落在我身上。邻居都指责他们太狠毒。他们又把我绑架到公安处十四楼迫害,不准上厕所,王处长叫嚣把我从十四楼推下去摔死。 后来把我铐在栏杆上,腰直不起来也蹲不下去,百瓦灯泡照在前额,滚烫的,不能睡、不能坐、不能闭眼,半蹲一晚上,脸上的汗水直淌。
我被非法拘留一个月,只要一提审就酷刑逼供。我希望他们讲道理,我修炼“真、善、忍”,不说假话,你们就是打死我也白搭。但是你们确实犯了迫害死人命的罪。你们俩个大男人打一个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女人,不觉得可笑吗?你们也有姐妹啊!他们说:“你不老实,不配合我们,表示我们无能,”说话间就给我一耳光,接着就是拳打脚踢,自称皮鞋钉了铁掌,专踢小腿穷骨。踢倒了拉起来又踢,一踢两个小时,踢累了另一个上场,拿一双新皮鞋说:“我这双鞋踢烂了,就换上新皮鞋。”说完就把我推到墙角站着,然后他走到房子的另一边,就像足球射门一样,跑十几步,飞起一脚踢在我的小腹部位,踢倒了拉起来又踢上去,直到把我踢得双腿粉碎性骨折,鲜血直流晕倒过去。同修(其它法轮功学员)看到了,大哭一场。不少人落泪,好心人看到了主动托人保我回家。不法警察勒索罚款2,000元。
二零零一年一月,被高笋塘办事处管书记绑架到国税局洗脑班,强制洗脑转化。两个包夹24小时监护,不许炼功、不准学法(阅读法轮功书籍)、不允许同修接近切磋,逼迫看谎言电视,所有同修不配合,一个月洗脑班解体回家。
二零零四年四月被警察长期盯梢,预谋绑架迫害,我智慧走脱,从此有家不能归,到处流浪三年整。有时夜深了,多数人进入梦乡了,我还没归宿处,当路过亲朋好友家时,本不想打扰,但无助变成了勇气,我敲开了亲友的家门。他们见到是我,对方惊恐的眼神又使我滞立,我还是被他(她)们请进家门,当吃饱喝足洗漱后就睡沉了。就这样吃东家,睡西家过了一段日子,我觉得太不应该了,让亲友都在惊吓中度日,决定在陌生的地方住下来。
这时生活中的缺吃、少喝、寒冷还好过点,孤独、寂寞、思念亲人缠绕着我,有时还泪眼汪汪。我向内找,发现是对参与迫害的警察、对居委会的人有怨恨的心,就是他(她)们逼得我有家不能归,有亲人不能团聚。最后想到修炼人无敌人,对任何人任何事无怨无恨无悔。我就抓紧时间学法(学习法轮功书籍)、背法,放掉怨恨心。
第三次酷刑:在劳教所遭受的折磨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七日晚上在周家坝发真相资料被人举报,被警察绑架到看守所,强制洗脑,逼供资料来源。我炼功是合法的,发资料是在救人,我是做好人,没有错。被非法关押两个月,被非法劳教一年。
在重庆女子劳教所,警察用吸毒犯包夹看管迫害,要求我们写“三书(保证书、决裂书、揭批书)”,我就写:“善待别人就是善待自己,善恶有报是天理。”一个女警甲看后没吱声,并放包里了,她不再找我要三书了,看我的眼神也和蔼了。劳教所迫害手段多种多样:太阳曝晒、走鸭步、军蹲、不准睡觉等。当我头朝下、双手伸直时,屁股朝天,称为“晒花瓶”。一个犯人拿着凉衣杈,一下杈在我右眼眶上。我当时疼痛难忍,眼睁不开,坐在地上,不敢吱声。
这样我熬过了一年,回家后受当地派出所、办事处、居委会的经常骚扰,不得安宁。
第四次酷刑:野蛮灌食命危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我走在回家的公路上,突然十多警察扑上来,将我绑架到万州区周家坝的预备役高炮四团的八一宾馆六楼,即万州洗脑班迫害。
我不承认这种非法行为,抵制关押洗脑,故我一进洗脑班就开始绝食反迫害。当绝食第四天时,“610办公室(中共法外组织,专职迫害法轮功)”的人带人暴力灌食。十多人围在我四周,一齐上把我按在床上,压脚的压脚,压腿的压腿,压手的压手,压头的压头,压得我喘不过气来,把一米多长的管子从鼻孔拚命往里乱插。
痛苦的我,有气无力地惨叫,大量的白泡子不断从嘴里直往外涌,灌着灌着,人不动了昏死过去了,灌食医生喊:“脱水了,才慌忙把管子扯出来。”
灌食的医生一走了之,才请来一个专家诊断。专家说:“给活跳跳的人野蛮灌食?!灌食是给病入膏肓的、自己无法进食,经他本人同意,家属同意才理性灌食的。”有人问是不是可以输液?“内部插伤了,输液死得更快!”专家说,“唯一的办法是喝点猪肝汤,大小便已失禁。”灌食医生和专家都无计可施,不管了。“610”的人看到人可能不行了,便在七月三十日偷偷摸摸把我送回家,溜之大吉。
江泽民所犯罪行
:
1、违犯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调约定规定,已构成公认的酷刑罪、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
2、违反《宪法》
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和诬告陷害;违反第三十九条,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触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江的所作所为给我个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我的合法权利,更为了使中华民族免于沦陷道德崩溃的泥潭,特对江泽民提起刑事控告。#
责任编辑: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