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伪造病历医生作恶草菅人命

证据确凿投诉无门法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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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4年03月06日讯】我妻唐来娜生前分别于2011年4月22日至2011年5月16日和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27日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治疗。两次住院治疗期间,唐来娜还在肿瘤医院进行过复诊。

唐来娜2011年5月4日手术结束后,曾经持肿瘤医院病史到其他医院复诊,其他医院发现出院小结有疑问,手术连指症都没有。长海医院的医生提出要看病理报告,但病史中却没有病理报告。原告多次向肿瘤医院相关医生索要病理报告,肿瘤医院百般不情愿才在复诊两周后,6月27日提供了第一份5月13日出具的病理诊断报告。

我们提出要到外面医院就医,要求提供切片报告。2011年7月25日医院又提供了(5月17日的)第二份病理诊断报告。

(投书人提供)

2013年3月15日原告对被告伪造病历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主持了两次质证。
第一次原告质疑:

1.住院病人5月16出院时出院小结写明无病理报告,补的5月13日的病理报告系造假。(见附件注1.1)
2.5月17日的病理报告无初诊医生签字,报告也是假造的。(见附件注1.2)

第二次质疑原告又补充举证,向法院交付了《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病人费用明细》材料。材料上根本就没有对应的病理化验收费记录。原告补充了四条被告造假证据。

1.两个病理报告时间和内容上,诊断在前,化验数据在后,自相矛盾;(见附件注2.1)
2.两个病理报告的条形码不对。一个2011-08371,另一个是首位是字母(癌I);I2011-02301。(见附件注2.2)
3.在2011年5月17日的《临床病理诊断报告书》上,不但没有初诊医生签名,连标本名称都没有。(见附件注2.3)
4.出院医药费材料上无对应的病理化验收费的记录。(见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病人费用明细)

不需要涉及医科知识,以上四点补充证据,任何一点都能看出病理报告是肝胆胰腺外科医生伪造的。还可以举出更多的证据,证明肿瘤医院肝胆胰腺外科已经形成一个职务犯罪的利益共同体,随心所欲伪造病历。千方百计胁迫病人进行化疗,企图将罪行蒙混过关。

至今原告到徐汇区法院起诉已经一年,医院对质疑意见无可抵赖,徐汇区法院久拖不判,有袒护犯罪医生的嫌疑。原告申诉无门。为此,到媒体投书,曝光肿瘤医院肝胆胰腺外科医生草菅人命的证据。

病人被医生诱导、胁迫化疗、过度治疗后,根本不可能再有证据去法院起诉。医院不负责任的把这种“拍片-开刀-化疗”形成统一流程,会残害多少百姓,对社会危害极大,请求媒体维护正义、主持公道,救黎民于水火之中。

李国鸣
2014-2-24

联系电子信箱: tang65664842@gmail.com

法官大人,您好!

关于我们状告肿瘤医院的医生伪造病史一案,

第一次5月10日我们原告交付了书面质证材料,按法院的要求,被告理应于5月17日给予回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的回复,医院没有送到,直到6月份被告才给了一份答疑意见,对‘临床病理诊断报告没有初诊医生签名’的质疑,医院保持沉默。

6月24日第二次质证至今已经两个半月,被告对伪造‘临床病理诊断报告’新的四点质证,全都没有回答,保持沉默。原告对被告伪造病史的质证意见,是否院方认为无可抵赖?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法院认定。

质疑人认为:医生利用职务犯罪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请法院早日断案,不要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祸乱社会。医生有关诊疗行为记载错误均为被告为了掩饰其诊疗失误而有意伪造的。为此,质疑人请求贵院对上述伪造的病史予以查实。如确系伪造病史,请求贵院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认定医院有过错而不再用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此致

质疑人 李国鸣
2013年9月10日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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