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团伙诈骗3亿元,海军大校王某某是主谋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4年01月15日讯】呼吁彻查,海军东海舰队上海干休所政委副师级大校王某某,主谋团伙诈骗的重大刑事案件。
海军东海舰队上海干休所政委副师级大校王某某,利用其军方特殊关系背景为掩护,伙同陆某某、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陆欢某、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长朱炜瑜,蓄谋3亿元巨额团伙诈骗案(案情详见《法制晚报》2013年12月11日报导的“女商人被指合同诈骗3亿”)。
王某某,男,1963年生,浙江东阳人,陆欢某丈夫、陆某某妹夫,海军东海舰队上海干休所政委副师级大校,诈骗团伙主谋,公然宣称:“在上海滩和浙江省境内没有他摆不平的事”。
陆欢某,女,1965年生,浙江东阳人,王某某妻子、陆某某妹妹,案发时为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诈骗团伙主谋。
陆某某,女,生于1963年,浙江东阳人,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佳尼特上海”)法定代表人,浦瑞特(上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浦瑞特塑胶”)副董事长,并持有25%的股权,诈骗团伙主谋。
海军大校王某某的团伙巨额诈骗沙盘
1、通过“天隆控股”等境外空壳傀儡公司控制6.55亿元收购款;
2、通过军方特殊关系背景保护自己和诈骗团伙;
3、通过不良社会关系为诈骗团伙传递机密信息;
4、通过妨碍司法公正,致使闵行经侦立案后近一年又撤案,闵行检察院配合“撤案决定并无不当”,导致案件不能自诉也不能公诉;
5、为杜绝受害方“九家公司”追讨收购款,制造虚假诉讼案,意图转移1.26亿元的房产;
6、指使手下为诈骗团伙办理虚假证件,以方便诈骗团伙出逃。
7、非法秘密转移赃款资金到亲信名下,并亲自签名做见证人。
海军大校王某某臭名昭著
王某某是一个生活作风糜烂透顶的人,详见报导《风流海军大校王某某的艺术人生》。
王某某早在给东海舰队刘副政委当秘书期间就和女兵“项XX”发生了不正当关系,王某某的妻子多次到部队闹离婚,影响极坏。
王某某不顾军人身份主动参与了地方公司经营并从中受益,仅在佳尼特上海公司就定期收取了每个月5000元人民币的顾问费,以及在大连和三亚两处房子的按月供房费以及其女在美国留学期间的费用,共计200多万元人民币。
海军大校王某某见财起意
2009年底,以佳尼特上海为核心的、包含浦瑞特塑胶和八家销售公司(合称“九家企业”),被打包出售给美企艾欧史密斯公司,美方支付的6.55亿元收购款全部转入佳尼特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指定的境外账户,海军大校王某某是实际资金控制人,而这九家企业至今分文未得。
海军大校王某某主谋设计诈骗案
为完成上述交易,海军大校王某某指使陆某某先后设立了三家空壳公司:
1、天隆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天隆控股”,陆某某为唯一股东,设于英属维尔京群岛);
2、艾欧史密斯(香港)公司(简称“艾欧史密斯香港”,天隆控股出资,设于香港,作为境外的新控股公司);
3、艾欧史密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艾欧史密斯上海”,艾欧史密斯香港出资十万美元,设于上海,作为境内的外资企业)。
王某某有预谋地指使陆某某在境外注册“天隆控股有限公司”并在境外完成交易,将美商收购款汇入其控制的香港账户中并转移藏匿,制造出跨境难以追讨的事实。
海军大校王某某指使上海闵行经侦朱炜瑜密谋撤案妨碍司法公正
2012年2月13日受害方八家企业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经侦总队将此案转到闵行分局,2012年2月20日浦瑞特塑胶向闵行经侦报案,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并写明是2月13日报案的案件立案,认为陆某某职务侵占案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立案案号为“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
早在2010年朱炜瑜还是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时期,王某某就指使他进行了一系列违反行为。
2012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朱炜瑜由副队长转为正队长,上位后朱炜瑜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公然对相关人员说:“这个案子拖他一年后再把它撤了”。也正如王某某对陆欢某、陆某某等人所说:“闵行经侦朱队长是个办事的人,有他在那你们都不用担心,这个案子一定会帮忙撤掉的”。
对于这样一起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巨大、犯罪事实证据确凿、涉案金额三个多亿、牵扯到九家公司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却久拖不办,一不查陆某某银行账户,二不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三不网上追逃,而是千方百计的想去撤销
案件。
2013年1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在立案314天后,向“浦瑞特塑胶公司”下发陆某某职务侵占案《撤销案件决定书》,经闵行经侦副支队长告知:此案撤案理由是陆某某虽是浦瑞特塑胶公司的副董事长,但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故“不构成犯罪”。
此外口头答受害方九家企业:“2012年2月13日报案的八家销售公司的案件没有立案,而3月1日的立案和1月10日的撤案均为浦瑞特塑胶所举报的职务侵占案,认定陆某某“不构成犯罪”,下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欺诈式的办案。
当时受害方九家企业立即提出质疑:立案告知书写的很清楚“你于2012年2月13日向我局报案控告、举报的上海闵行陆某某职务侵占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之规定,已决定立案”。
在受害方九家企业离开的路上,闵行经侦副队长打电话给受害方的律师说:“经请示,领导说八家公司的报案也立案了,这次与浦瑞特公司一起撤案”,律师提出要《撤案的通知书》,但是得到的答案是不给。
2013年4月,受害方九家企业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监督立案。但闵行检察院给出了更荒唐的结果,竟称:“出资和权属问题双方存有争议,据此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撤销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证据:《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王某某、陆欢某、陆某某诈骗团伙从来没有任何证据和证明提到公司的出资和权属有问题,请问检察院是根据什么所得出的结论呢?稍加思考即可猜测,这分明是检察院的个别人在与闵行经侦朱炜瑜同流合污,共同帮助王某某、陆欢某、陆某某诈骗团伙逃脱罪责。
海军大校王某某再次主谋虚假诉讼案意图侵吞一亿多元的房产
2009年5月10日,为杜绝日后“九家企业”从“佳尼特上海”追讨转让款,王某某指使和调动自己的亲妹夫王晓荣做担保人,伪造了《房产转让协议》,假冒“宁波浦瑞特公司”名义私刻公章与佳尼特上海签订了虚假合同(证据:伪造的《房产转让协议》)。
协议内容为王某某等人将 “佳尼特上海”
价值1.26亿人民币的房产,以2000万的跳楼价卖给“宁波浦瑞特”。
而后,于2009年5月25日又伪造出一份《价款变更函》(证据:伪造的《价款变更函》),内容是“佳尼特上海”违约,不同意2000万卖掉,而是变更为2500万卖掉房产,拟转移“佳尼特上海”的资产,为本次诈骗做准备。
从2009年5月10日伪造《房产转让协议》到2009年5月25日《价款变更函》,仅隔半月时间,王某某、陆欢某、陆某某诈骗团伙想通过日后用故意违约的方式,制造一起虚假诉讼案(证据:《法院传票等相关文件》)。王某某、陆欢某通过宁波江东区法院的内部关系,2010年4月15日宁波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写到:“冻结被告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王晓荣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证据:民事裁定书)而宁波法院并没有冻结王晓荣的担保金和财产,而是单方面冻结了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厂房长达近一年。事后,王某某讲:“我妹夫一分钱担保也没有出,照样把佳尼特厂房冻结了。”并用判决的形式彻底的将房产转移,暴露了该诈骗行为早有预谋(证据:《价值1.26亿的房产评估函》)。
王某某的妻子陆某某,时任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操作,自编股权转让协议(证据:《陆欢某在江东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笔录》),自签、自办股权转让变更,将“宁波浦瑞特公司”占为己有。
2010年5月18日通过权益人的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该《房产转让协议》等行为是系子虚乌有(证据:《公安立案受理通知》),“宁波浦瑞特”公司全部当事人,亦均称不知收购“佳尼特上海”资产一事。
海军大校王朝某某利用军方背景掩护诈骗团伙
2009年8月,陆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羁押,无法出面签署任何协议,因此于2009年9月16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张大成代理负责本次转让事宜整体资产转让的谈判、合同签订等事宜,但明确资产转让款必须汇入陆某某指定的位于香港的账户(证据《陆某某的签字授权委托书及指定账号》)。
2009年12月10日,陆某某被取保候审(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羁押一案),从看守所出来后自2010年1月28日开始陆续秘密地转移账户上的资金,并以“天隆控股”、“佳尼特上海”唯一权利人的身份,免除了张大成处理整体转让事宜的代理权限。
海军大校王某某、陆欢某夫妇为使陆某某获得自由并配合完成侵占和诈骗行为,采取各种手段向陆某某通风报信,他们多次22点左右去上海闸北区看守所(暨上海市第二看守所)后楼外灵石路896弄小区14和15号楼之间喊话(证据:《小区地址的图片和喊话地址图片》),用东阳话告知陆某某外面的办事情况,内外串通,扰乱司法。因为扰民,被附近的居民扔东西和叫骂,而后数次,海军大校王某某、陆欢某夫妇带着若干名士兵开着军车喊话,喊话期间由士兵看着附近的居民,阻挡居民打骂、闹事(可去居民区取证)。
海军大校王某某以海军上海基地政治部的名义,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介绍信,称陆某某为军属(试问妻姐怎能是军属,其行为是欺骗检察院)期望从轻处理,该信现应存放在检察档案中(案号为[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51号);王某某送给检察院的信很有可能是假的,因军队介绍信审批管理应该是很严格的,该信函应在部队留有存根和签字登记。
2010年6月,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羁押一案)。
2012年8月15日,陆某某因涉嫌伪造证件和偷越国(边)境案被再次羁押,陆某某自称帮教地在上海,两年来主要居住在海军上海干休所(丰镇路55弄)。
海军大校王某某指使陆某某侵吞了“九家公司”3亿多元人民币的转让款后,将她包庇窝藏在部队干休所内躲避警方的查找(证据:《陆某某的笔录》)。
2012年8月20日,陆某某在的笔录中说:“住在虹口区的海军干休所内,具体地址我不记得了,住所是我妹夫王某某(干休所政委)帮我借的,租金也是王某某处理的”。
海军大校王某某还使用其他军人的证件为陆雪办理了手机,供陆某某使用,陆某某请假离开帮教地以及非法出境均是通过王某某向派出所作的缓报、瞒报等关系运作,陆某某从未去过监管的派出所,她实际处于缓刑期间帮教失控状态。
2011年3月24日,王某某指使张家海向安徽省寿县张李乡油坊村村长和张李派出所协警行贿5万元,为缓刑犯陆某某办理了身份证(陆某某化名时某某,),现涉案的时某某、时培尧、胡鹏等人已被刑拘。安徽省纪委[皖公纪信(2012)79号]和安徽省公安厅[皖公治安(2012)251号]督办案卷中,三案犯笔录中写到:“张家海称部队首长亲戚陆某某没有户口,希望能办理一个”,其中所称的部队首长就是指海军大校王某某。
2011年4月26日,陆某某以时召宇的假身份办理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之后得以自由往返出境并按王某某的指使将存在香港的赃款转移到上海、浙江等地。
2012年3月1日陆某某被立案侦查后,上午立案,消息灵通的王某某中午就用干休所军车亲自把陆某某护送到机场,乘深航3554航班下午2点30分的飞机飞往深圳,逃离上海。当月警方曾找王某某问询陆某某的去向,王某某称不知道并拒绝配合调查,并说“找我要到北京海军办手续”。
陆某某先后居住在海军上海干休所内近两年,并在王某某的庇护和指使下多次往返境内外转移赃款。王某某滥用职权在干休所内租借房给被公安缉拿的犯罪嫌疑人(境外人员/缓刑犯)使用,他纵容包庇犯罪的涉军保护手段为陆某某的累犯提供了条件。
受害方九家公司给海军纪委杜乃华部长打电话要实名举报王某某,第二天举报人接到陆欢某(王某某妻子)的电话,声称:“你不用去举报王某某的,杜部长(海军纪委杜乃华部长)和我们家老王是铁哥们,你举报也没有用。”
因此出现了海军纪委对受害方九家公司的举报调查结果都和反映的情况不符,黑白颠倒,明目张胆的帮助王某某开脱罪责。请相关部门和领导查看一下海军纪委的调查笔录和受害方提供的证据就一目了然,党和军队的声誉令人感到最深切的担忧。
海军大校王某某秘密转移赃款
至此,王某某、陆欢某、陆某某诈骗团伙通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手段骗取、侵占上海美特佳实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净水设备销售公司以及浦瑞特(上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称“九家企业”)累积金额高达3.2475亿人民币。
2010年7月1日和2010年12月1日,王某某、陆欢某、陆某某诈骗团伙将诈骗所得“九家公司”的转让款,由香港账户成功的洗进大陆后,为了不让“九家公司”能够追踪到此款,将2亿人民币以隐性股东的方式,分别投资在了王某某表哥虞某某的“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亿元人民币和“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开发有限公司”1亿元人民币(证据:《相关协议》2份)。
陆某某签定的价值2亿的房地产股权带持股协议,甲方是虞某某签署,乙方是陆某某签署,见证人是王某某签署。
受害方彻底陷入绝境
2012年7月底,八家销售公司和浦瑞特塑胶向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俞某某寄去第一封信反映情况,俞某某对此案作出了批示。
2012年9月底,八家销售公司和浦瑞特塑胶向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俞某某寄去第二封信反映情况并得到了批示。
然而,此时的海军东海舰队上海干休所政委副师级大校王某某已经被利欲晕心,拒绝配合警方调查,并公开声称:“找我要到北京海军办手续”,以军方的背景来逃避法律的制裁,甚至宣称:“在上海滩和浙江省境内没有他摆不平的事”。
我们期待有关部门彻查海军东海舰队上海干休所政委副师级大校王某某。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