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上诉局最新判例

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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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3年09月05日讯】(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记者钟鸣编译报导)移民上诉局在2013年8月8日进行了重要的裁定,菲律宾夫妇申请245(i),俩人都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提交了I-140和I-130申请,移民上诉局裁定女当事人的I-140申请是无效的,因为她以杰出人才提交的I-140表,但她的情况不符合杰出人才的要求。不过,男当事人提交的I-130表是有效的,他可以申请245(i)。最重要的结论是,他的太太(女当事人)不可以成为245(i)的连带受益人,因为他们是在2001年4月30日以后结婚的。移民上诉局因此也裁定:如果是在2001年4月30日之后建立的亲属关系,相应的配偶和子女不可以成为245(i)的受益人。尽管如此,菲律宾夫妇的案件可以说是成功了,因为丈夫可以申请245(i),意味着女当事人有可能成功申请到绿卡,剩下的只是时间问题。

另外一个案例中,委内瑞拉人萍泽1982年持学生签证进入美国,通过提供假的出生证明获得美国护照,被查出以后,移民法官判定她应当被递解出境、不可再进入美国,但移民法官允许她自动离境。萍泽不同意判决向移民上诉局提起上诉,国土安全局也因不同意萍泽自动离境提起上诉,最后移民上诉局认为萍泽不可以申请取消递解令,也不可以自动离境,因为伪造出生证明和护照属于“道德沦丧”的罪行。

2001年4月30日后结婚的配偶不能做245(i)的连带受益人

案件名:Matter of Charlemagne Micabalo ESTRADA, Matter of Vanessa Joan ESTRADA
案件编号:26 I&N Dec. 180 (BIA 2013),移民上诉局2013年8月8日决定

当事人查雷马格勒·米卡巴罗·艾斯特达(Charlemagne Micabalo ESTRADA)和万勒莎·乔·艾斯特达(Vanessa Joan ESTRADA)是一对菲律宾夫妇,艾斯特达太太1996年7月25日持B-2非移民签证入境,并延期可以停留到1996年12月24日,艾斯特达先生1999年10月31日持B-1签证进入美国,并延期可以停留到2000年7月15日,俩人都超期停留在美国,并在2007年10月29日结婚。

女当事人是2001年4月9日提交的I-140申请的受益人,这一申请在2002年2月被撤回,目前,女当事人是另外一个2006年6月12日提交的I-140表的受益人,这份I-140表已经获批。男当事人是2000年11月1日提交的一份I-130申请的受益人,该表由他的前妻提交。

根据女当事人的第二份I-140表,两位当事人根据移民国籍法245(i)申请绿卡。当事人认为,根据女当事人的第一份I-140表,当事人有资格申请245(i)。同时,当事人也认为,根据男当事人的前妻在2000年11月提交的I-130表,当事人也有资格申请245(i)。

●2001年4月9日提交的I-140表

移民上诉局认为,女当事人不能根据2001年4月9日提交的I-140表申请245(i),因为根据245(i)的规定,I-140或劳工纸必须批准了以后,才可以申请245(i)。移民上诉局认为,当事人“提交了即是批准了”的观点不成立。同时,2001年4月9日提交的I-140表,是以“杰出人才”的名义提交的,移民上诉局同意移民法官的意见,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雇佣证书、贸易证书以及退税证明,并不能表明当事人有申请“杰出人才”的资格,所以2001年4月9日提交的I-140应当视为没有被批。

●2000年11月1日提交的I-130表

移民上诉局接下来讨论的,是男当事人在2000年11月1日提交的I-130申请表。这一申请表是男当事人的前妻以亲属移民的身份提交的。不过,移民上诉局注意到,当事人双方是在2001年4月30日之后结婚的,所以移民上诉局认为要讨论的重点是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245(i)。根据LIFE法案对245(i)的修订,如果申请人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提交了I-130申请表,就可以根据245(i)申请在美国调整身份,同时,当事人的亲属(配偶、子女)也可以从中受益。在2012年的裁决中(Matter of Ilic,25 I&N Dec. 717,719),BIA解释了245(i)受益人的分类,受益人可以分为主申请人,以及连带申请人。根据245(i)的规定,只有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提交了劳工纸申请或移民申请的人,可以成为主申请人。

根据245(i)的规定,主申请人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可以连带受益。但是,245(i)以及其他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如果是在2001年4月30日以后建立的亲属关系,是否可以成为连带受益人。移民上诉局根据各种补充的信息,认为245(i)是为了保持当事人的申请资格,这种申请资格是在特定日期之前拥有的。因此,连带的受益人也要是在特定日期之前成为连带受益人才行。因此,移民上诉局认为,在2001年4月30日以后建立关系的亲属(比如在此之后结婚的配偶)不能成为245(i)的连带受益人。

最后,移民上诉局认为,根据2000年11月1日提交的I-130申请,男当事人有资格申请245(i),但是女当事人不能根据2001年4月9日提交的I-140表申请245(i),同时也不能成为男当事人的连带受益人。不过,移民上诉局认为,根据女当事人的情况,她可能可以申请取消递解令等福利。

持假护照视为未边检入境 犯道德沦丧罪不可再入美

案件名:Matter of Patricia PINZON
案件编号:26 I&N Dec. 189 (BIA 2013),移民上诉局2013年8月19日决定

当事人派崔西·萍泽(Patricia PINZON)是委内瑞拉人,于1982年持学生签证进入美国,1985年她通过虚假的出生证明(上面说她出生于佛罗里达)申请到了美国护照。1997年,萍泽通过邮件更新了护照。根据移民法官的说法,当事人还以美国公民的身份投了票。

2001年8月20日,当萍泽进入美国时,她提交了通过虚假出生证明获得的美国护照,并在2002年11月被控故意向国务院提供了虚假的声明和材料。除此之外,她还因为犯有道德沦丧(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的罪行被送入递解程序。萍泽受到的指控还包括:未经许可进入美国,故意通过虚假的声明获得美国的福利,虚假声明自己是美国公民等。

移民法官批准了所有的指控,同时指出当事人不能根据移民国籍法的240(b)(1)申请取消递解令,因为她犯有道德沦丧的罪行,不符合连续10年身在美国的要求。不过,移民法官允许当事人自动离境。
当事人对移民法官的裁决有几点不服:1)当事人认为自己应当受到指控,但不能判定不可进入美国的人。2)当事人认为法官不能因为自己犯有“道德沦丧”的罪行,就不批准取消递解令。除了当事人对移民法官的判决有意见以外,国土安全部对移民法官的判决也有意见,国土安全局认为不应当给予当事人自动离境的权力,并向移民上诉局提起上诉。

移民上诉局认为,对于当事人持虚假的出生证明获得的护照进入美国的事实,当事人与移民法官并无实质争议,当事人最后一次合法入境,是1982年持学生签证进入美国。在移民上诉局2010年的一项裁决中(Matter of Quilantan),移民上诉局已经声明,要寻找移民国籍法101(1)(13)(A)款下的“可入境美国”条款,必须是当事人在入境时经过了移民官的检查,因为当事人持假护照进入美国,等同于没有经过检查进入了美国,因为美国对外国人和公民的检查流程是不一样的,要求也不一样。

关于移民法官判定当事人没有资格申请取消递解令,移民上诉局认为,要申请取消递解令,当事人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犯过道德沦丧的罪行,通过对当事人的指控可以知道,当事人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没有犯过道德沦丧的罪行。

国土安全局认为,当事人不能自动离境,因为自动离境只能在递解程序结束之即,而当事人不承认自己应当被递解出境,也不取消自己取消递解令的申请,同时不放弃上诉的权利,所以当事人不能自动离境。移民上诉局认为,不清楚移民法官是否根据移民国籍法240B(a)(1)款给予当事人自动离境的权利,但根据国土安全局的建议,当事人确实没有自动离境的资格。◇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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