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武汉苏志想诉武汉政府信息公开案代理词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3年07月17日讯】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原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中层干部张学逊、武汉市xxx公司退休干部邹立衡受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干部苏志想委托,担任苏志想诉武汉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作为代理人,我们愿意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积极协助法庭审理。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研究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又进行深入地调查取证,掌握大量证据材料,方才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调查及质证活动,现已对本案的事实有非常清楚地了解。代理人认为:第一,该信息是市财政局、市管道煤气公司主要领导诈骗国家财政补贴8亿和侵吞倒卖进口原油利润8亿的重大犯罪事实证据,打击犯罪是各级法院、各级政府及纳税人的法定职责,因此必须予以公开上述违法犯罪证据;二、该信息是条例明确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下面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向法庭提供以下代理意见,望法庭在合议时,能予以充分考虑并加以采信。
第一,该信息是市财政局等诈骗财政补贴8亿和侵吞倒卖进口原油利润8亿的犯罪证据,打击犯罪是法院、政府及纳税人的法定职责,故武汉市财政局必须依法予以公开上述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
1990年,武汉市汉口煤气厂一期工程投产。武汉市物价局依据国发办【1985】50号文:“制定煤气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之规定,为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原武汉市汉口煤气厂)制定价格:民用气价0.15元/m3、公福气价0.30元/m3、工业气价0.30元/m3。同年,武昌焦化厂执行武汉市物价局于1985年为其制定的管道煤气价格:民用气价0.10元/m3、公福气价0.23元/m3、工业气价0.28元/m3。武钢焦化厂供应武汉市青山地区管道煤气,执行武汉市物价局制定的武昌焦化厂管道煤气价格,从未亏损。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补偿”。第三条:“财政部门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按照同行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商品的平均实际成本、费用和平均合理利润,以及市场情况,实行定额补贴,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减亏分成’、‘亏损补贴总包干’等补贴办法”之规定,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武钢、武昌焦化厂分别向武汉市汉口地区、青山区、武昌区供应管道煤气,统一执行物价局制定的煤气价格,武钢、武昌焦化厂均实现保本微利,不享受政策性亏损补贴,只有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享受政策性亏损补贴。因此,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享受政策性亏损补贴的合法性存在质疑。
1990年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正试投产,为诈骗财政补贴,公司经理沈国喜向王守海副市长(曾与王守海在市化工所共事)申请财政补贴3000万(程序违法),在沈国喜欺骗下,王守海违反国发办【1985】50号文之规定,作出原则性地批示。沈国喜采取对姚传志实施商业贿赂的手段,将王守海批示交给时任武汉市财政局副局长姚传志(主管公交处),于是姚传志打着王守海的旗号,违反国发办【1985】50号文之规定,批准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财政补贴2400万。该公司年生产煤气1270万m3,单位煤气补贴1.89元/m3,显然姚传志给予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财政补贴是荒诞不经。姚传志以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虚假财务报表为依据,编制虚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0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批复》,批复是姚传志等人诈骗财政补贴的事实证据,故必须依法予以揭露,将其绳之以法。
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0年—2005年的财报能证明沈国喜等人长期对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并利用虚假财务报告诈骗国家财政补贴8亿元,且8亿元的财政补贴被贪污,故触犯《刑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涉嫌刑事犯罪。《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0年—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批复》能证明姚传志等人长期编制虚假财政批复,并利用虚假批复诈骗财政补贴8亿元,故触犯《刑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涉嫌刑事犯罪。因此,监督《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0年—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批复》的真实性、合法性则是武汉市全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与义务,原告依据《刑事诉讼法》、《刑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向武汉市财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响应总书记打老虎的号召,故该项申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
原告代理人当庭举证,证明《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9年—2001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批复》涉嫌财务造假,公然违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告代理人不具有财务专业知识,根本看不懂财务报表,无能力对原告代理人当庭举证进行质证,竟然提出《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9年—2001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批复》与本案无关。而本案争议焦点是否应当公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0年—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批复》,确认该批复是违法还是涉密?是本案关键。因被告代理人无理质证,所以原告代理人当庭请求法院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9年—2001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批复》是否违法?否则,该案成为冤案,故代理人再次恳求法院依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以维护总书记的权威,以维护武汉市全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该信息是条例明确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因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享受政策性亏损补贴,所以武汉市财政局才对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财务决算进行审查批复。武汉市财政局给予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来源于武汉市本级预算,见2000年《武汉年鉴》第244页——【武汉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弥补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2.04亿元,为预算的100%,与上年同口径持平。故《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0年—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批复》属武汉市本级财政决算报告中的一部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7条之规定,《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市管道煤气公司1990年—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批复》属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之规定,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的财务信息属主动公开范畴,故不存在涉及第三方利益之说法。
2003年,原告依法向财政部举报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经理沈国喜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于1990年—2002年诈骗国家财政补贴6亿元;于1993年—2002年倒卖国家每年划拨20万吨进口原油获利8亿元未纳入公司财务账上,进入小金库或私人口袋。为此,湖北省财政厅监督处付明章处长责令武汉市财政局监督处依法查处倒卖进口原油盈利不入账一案。武汉市财政局监督处于2003年做出《处理决定书》(武财监【2003】236号),该文篡改事实,称: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于1994年倒卖进口原油2万吨获利305万元。而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4年的财务报表证明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4年倒卖进口原油20万吨获利3003万元。故武财监【2003】236号文是武汉市财政局有关领导人滥用职权,包庇犯罪,掩盖其共同实施诈骗国家财政补贴6亿元的犯罪证据。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之规定,武汉市财政局应当公开武财监【2003】236号文。
综上:武汉市财政局以涉嫌第三方武汉市燃气集团商业秘密为借口,企图掩盖其重大经济犯罪事实,其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代理人请求法院秉公执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以维护党纪国法,以维护社会和谐,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武汉苏志想诉武汉政府信息公开案代理人:张学逊、邹立衡
2013年7月12日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