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专栏

移民局发布EB-5投资移民审批政策备忘录

张雪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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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于5月30日发布了最新的EB-5投资移民审批政策备忘录,为EB-5投资移民申请的审批工作提供政策性指导。移民局以往颁布的EB-5投资移民审批政策备忘录如果未被撤消并且不与此最新备忘录冲突则将继续有效。移民局5月30日发布的备忘录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它从各个方面对EB-5投资移民进行了介绍并对EB-5投资移民有关申请的审批提供了指导意见。我将在今后陆续撰文对移民局的这一政策备忘录向大家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移民局5月30日发布的备忘录首先对EB-5 移民签证类别的起源进行了简单介绍。EB-5 移民签证类别最初由美国国会于1990年设立,其目的为促进外国人通过在美国投资和创造就业的途径取得美国绿卡,先取得为期两年的临时绿卡,两年后再申请转正取得永久绿卡。根据1990年最初设立EB-5投资移民签证类别的法律规定,EB-5投资人需要对一个美国公司投资100万美元(乡村或者高失业地区的投资金额为50万美元)并且通过对此公司的投资和管理至少雇用十名全时美国工人。在1993年美国国会又启动了“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也称 “地区中心”或“试点项目”,并且从每年EB-5投资移民的一万个名额中拨出部分名额专供地区中心EB-5使用。然而,地区中心在法律中仍属“试点项目”,这是因为在法律中有关于其过期(sunset)的规定,需要国会定期延期否则将失效。最近一次延期从 2012年10月延长至2015年9月。

  移民局的备忘录接着指出移民局审核EB-5 投资移民申请的证据标准为优势证据的标准(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在EB-5 投资移民申请中,申请方必须提供支持文件和证据来支持移民申请所陈述的事实,而移民局审核这些证据的标准应当是优势证据的标准。和其他证据标准相比,例如刑法中常用的清楚而令人确信的标准(clear and convincing)或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优势证据的标准较低。换句话来讲,即使移民官在审理时对事实有些疑惑(some doubt as to the truth),如果申请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导致其所试图说明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more likely than not)或可能属实(probably true)的结论,申请方即满足了优势证据的标准。

  EB-5 投资移民的核心是移民对新商业实体的投资资本创造就业,移民局的备忘录对其中的3个重要方面(投资资本,新商业实体和创造就业)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和解释。投资资本(capital)必须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包括现金、设备、库存和其他有形资产,也包括由投资人个或个人资产担保的负债。所有投资资本都必须根据市场公平定价。所有投资资本都有证据表明是投资人直接或间接合法所得(外国公司注册文件,过去5年公司或个人税单,或其他收入来源证据等)。投资是指投资者已经或正在投入EB-5所规定的金额以产生回报,创造就业,并承担商业风险(at risk)。仅仅购买公司债券等行为不构成EB-5风险投资行为,任何其他得到保证或担保不受损失的金额也不符合EB-5投资资本的要求。然而根据移民局的备忘录,投资资本在指定的托管账户寄放直至在I-526获准或申请人获得临时绿卡签证进入美国后才向投资项目发放的安排则没有问题。

  根据EB-5有关法律规定,EB-5投资人必须对一个新商业实体投资其合法所得的市值为一百万美金的资本并且至少创造10个就业机会。如果EB-5投资人在“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投资,则投资金额只需50万美元。目标就业区是指乡村地区或失业率为美国平均失业率的150%或以上的高失业地区。而乡村地区(rural area)是指在都市统计区(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之外或根据美国最新人口普查人口为两万或以上的城市或城镇外围(out boundary of any city or town)地区。50万美元投资是美国国会为了吸引对高失业和乡村地区投资和创造就业所提供的特别优惠。投资人所投资的新的商业实体必须主要在目标就业区从事商业活动和创造就业才能符合50万美元投资金额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州政府可以根据高失业率指定该州某地区为目标就业区,但州政府在做出此决定前必须通知移民局州政府的哪一个部门被授权进行此项工作。移民局将审核州政府指定的目标就业区的失业率确实达到或超过美国平均失业率的150%并可能评估州政府在计算失业率所使用的方法是否正确。

  以上是移民局在5月30日发布的最新EB-5投资移民审批政策备忘录的部分介绍,此备忘录它从各个方面对EB-5投资移民进行了介绍并对EB-5投资移民有关申请的审批提供了指导意见,十分重要。我将在今后陆续将此备忘录的其他内容向大家进行介绍。

  本文仅系有关法律知识及信息简介,不为本所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法律咨询,可与张雪梅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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