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佳颖台北14日电)南区国税局指出,公司行号支付租金时,要考量支付对象是不是“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有不同扣缴率;对于长居海外的房东,最好详查认定方式,以免因短扣缴遭罚。
南区国税局指出,大部分公司行号在支付薪资、租金、利息、佣金等,都会注意到必须依规定的扣缴率先行扣缴税款后,再把余额付给所得人;而公司行号支付租金时,也会注意到依照所得人是否属 “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而适用不同的扣缴率。
租金支付给“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的扣缴率是10%,支付对象是“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的扣缴率则是20%。
南区国税局日前接获台南李姓会计小姐询问,其公司的房东长年居住国外,但在台仍保有户籍,每年底回台湾约15天,公司付租金给房东时,应适用何种扣缴率?
南区国税局表示,依照所得税法第7条第2项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包含2种,一、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者。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但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实务上,对于上述第一款所提到“经常居住”的判断,财政部已在101年9月间发布认定原则为,个人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一、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在1天以上未满31天,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
至于前述第二种情形的“生活及经济重心”是否在中华民国境内,可参考以下原则综合认定,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或农民健康保险等社会福利。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三、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事业、执行业务、管理财产、受雇提供劳务或担任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四、其他生活情况及经济利益足资认定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
南区国税局指出,以李小姐所询的问题来说,公司的房东久居海外,虽在台湾有户籍,但一课税年度在境内居住只有15天,未满31天,因此必须依照上述规定方式判断,如果认定房东生活及经济重心并不在中华民国境内,就是属“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公司给付租金时,应代扣缴20%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