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3年12月11日讯】当看到EB-1类申请中提到的主流媒体(Major Media)这一标准时我们不禁要问:究竟什么媒体才能被美国移民局认为是主流媒体(Major Media)?假如申请人的证据满足主流媒体(Major Media)这一标准,怎样才能巧妙利用从而使其为申请加分?
对这一概念,首先我们要追本溯源,了解美国移民法对这一概念如何定义。在美国移民法中明确指出:
“Major Media” Criterion: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the alien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relating to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第一优先职业移民向来门槛很高,其中EB1A杰出人才类别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总是在评估之时就慎之又慎,全面细致地考量申请人的资历,以保证申请人符合标准。我们深知:针对高标准却轻易送出说服力不够的证据,只会降低我们客户通过的
概率,使其面临RFE(Request of Evidence)驳回的风险。
当有客户想要我们帮助证明“主流媒体”这一项标准时,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往往会在组织证据时考虑若干要点。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对法律标准的概述分析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主流媒体”(Major Media)这一项标准。我们在此总结了两个关键准则,以下内容是对这两点的具体解释。
以EB-1来看,若申请者的表现和杰出成果被刊登在主流媒体(Major Media)上,这样的报导或许能当做一项有力证据来彰显申请人的贡献。一般来说,使用主流媒体报导当做移民申请案的证据,必须考虑两大要素:第一,报导内容是否关于该申请者在特定领域的贡献;第二,报导媒体是否为专业性与重要性的主流媒体。
1. 确定发表文献是否与申请人工作领域相关
根据美国移民局(USCIS)指出 :“the published material should be about the alien relating to his or her work in the field, not just about his or her employer or another organization that he or she is associated with. Note that marketing materials create for the purpose of selling the alien’s products or promoting his or her services is not generally considered to be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the beneficiary.”即任何媒体报导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工作研究成果直接相关,而非只是提到申请人雇主或其他单位等间接相关的报导。除此以外,如果报导只是以销售产品或宣传服务为目的通常也不会被移民局认可。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如果申请人想要利用新闻报导或其他媒体文章作为证据,必须保证这些文章内容主要讨论申请人本人或专业领域的工作/研究。这也就是说,如果一篇媒体报导的主题和重点直接是描述申请人的研究,那么不管该文章重点是讨论研究技术性问题还是分析研究应用前景,都应该被视为是为申请加分的媒体报导。反之,假设一篇媒体报导的主要内容只是强调其雇主的当前状况或贡献,我们则很难利用该报导证明申请人的贡献。因此,除非媒体报导中谈及该申请人在此研究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否则,此类报道就无法成为有力证据。最有利的一种情况是媒体文章直接引用了申请人的陈述并提供引文出处,同时还在引文旁边或文章结尾处注明申请人是该项目的主要成员。同样情况下,如果该媒体文章直接点到申请者姓名,那么也会是一份非常强有力证据。下面我们引用两篇摘自纽约时报的文章为您从正反两方面对“媒体报导”这一标准做出详细解释。
有利: Lactose Intolerant, Before Milk Was on Menu
在这篇文章当中,很明显能看出,Albert Zink是作者,同时这篇文章又主要是讨论他的研究工作。这样的证据就可以轻松满足“主流媒体”这一要求,文章还提到该申请人持续荣获国际赞誉,不愧为跃居其领域领先地位的人才。由此看来,这样的媒体文章就可以当做为申请加分的绝佳证据。
不利: After Ratings Drop, Ford Reworks Touch Screens
这篇文章主要是集中描述福特汽车公司的技术发展,其中有可能涉及到外国人士直接参与了此项目的研究。但是,由于文章只是泛泛而谈,并未对某位特别研究者或某项特殊技术进行针对性描述,因此很难成为支持申请的有力证据。除非申请人能够在福特公司高管(文章中提到的高管或者项目内部直接参与人)处获得证明信解释说该申请人是项目工程的主力之一,只是由于项目庞杂,而未能将功劳只归功于某一位科学家、工程师或者研究员。这样的证据可能会帮助申请人挽回局面,但是鉴于文章讨论内容过于宽泛,移民局官员还是很有可能不采信这一证据,拒绝承认申请人对这一工程进步的重要技术贡献。
此外,除了文章内容有所影响以外,文章来源的可信度也是移民官员留心观察的重要一点。在以上两个例子中,我们特意选取了知名度高、媒体占有率及发行量大的纽约时报来充分证明移民官员针对类别问题而提出的第二准则。具体内容如下:
2. 确定文章是否出自专业出版社、主流媒体或主要行业出版物
根据美国移民局(USCIS)指出:“Evidence of published material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in other media publications about the alien should clearly identify the circulation (on-line or in print) and intended audience of the publication, as well as the title, date and author of the material.”
即有关申请人发表在专业出版社、主流媒体或主要行业出版物上的文章类证据,必须清楚注明其出版单位(网络或纸印)的整体发行量、主要读者群、该文章标题、日期及作者等相关信息。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有关申请人研究成果相关报导的纸质或网络媒体出版物都应该具备一定的发行量;同时,该出版物无论是在申请人专业领域,一般学术界还是当下流行的焦点都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就此,行政上诉办事处(AAO)决议还专门提供了补充说明“To qualify as major media, the publication should have significant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distribution. An alien would not earn acclaim at the national level from a local publication. Some papers , such as the New York Times, nominally serve a particular locality but would qualify as major media because of significant national distribution, unlike small local community papers.”即主流媒体(Major Media)必须在国际或国内销量显着。申请人光凭一个地方媒体的报导很难满足国家级声誉这类标准。不过,纽约时报则另当别论。这类报纸虽属地方性质,但其全国发行量却极大,因此仍然是满足主流媒体标准。
所以说,这类文章的出版物必须是首先是获得广泛认可或发行量极大的出版机构。相较而言,只在地方略有发行的出版物很难成为主流媒体。比如,像是底特律自由报(Detroit Free Press)虽然是密歇根州的主流媒体,外州的居民却很少知道也不会去阅读,这就不符合移民局要求。反之,今日美国(USA Today)和华盛顿邮报(The Washington Post)就是全国性的媒体,不仅国内发行量大,甚至在美国以外都广泛发行,这就明显符合标准。此外,针对专业或一般的学术刊物,美国移民局有一套较特殊的相关法律标准。例如,每日科学网(ScienceDaily.com)是网络媒体,属于无形发行。据Alexa.com网站(用于检测发行量的一个免费实用网络分析网站)的可靠信息,ScienceDaily.com网站的点阅率在全美所有网站中名列第1064名。同时,ScienceDaily.com网站上包含来自纽约时报及华盛顿邮报对其认可的信息,这些足以证实其发行量符合移民局要求标准。
除此以外,出版物所属网站也是一个了解出版物发行量、读者群、以及整体影响力的良好渠道。虽说专业类出版物可能是最难证明发行量标准的一类刊物,但这类出版物仍然可以作为合格证据。我们在这篇文章中反复提到“主流”(Major)这个词。一个专业类出版物如果只是在小范围地区或人群中发行就不能符合我们对于“主流”(Major)的界定。相反,这类出版物必须具备广泛影响力,必须具有些许赞誉才能够成为可以被移民局接受的证据。总体来说,流通量、影响力、读者群及声誉等要素都看似过于简单随意,实际上,这些指标也确实往往缺乏说服力、并不可靠。因此,统计数据或来自于其他主流媒体出版机构的客观肯定则至关重要。
近年来,想要挑战“主流媒体”这一标准的人数极具激增。这一现象与当下流行网站NewsRx.comHighBeam.com不无关系。在这些网站上,几乎任何人都可以发表文章,使得这样的网站渐渐失去参考价值。行政上诉办事处(AAO)最近甚至声明指出在NewsRx上出版的文章不足以视为有效的证据。原文内容如下:“此位申请人提交信息来自于NewsRx网站。该申请人证据解释称,纽约时报将NewsRx归为发表每周健康资讯最大的出版商。其他媒体也认为该网站信息全面广泛。但是这些信息并不能解释NewsRx选择话题的标准,而且据推测,这一出版物利用人工智能手段来决定网站需要涵盖哪些研究,而非采用专精最新研究动向人士的专业分析。”法律规定8C.F.R.204.(h)(3)(iii)要求发表文献必须包括作者身份信息。NewsRx网站上的文章实际上是期刊转发,由发表申请人文献的学术期刊单位筹备在网站上发表,而非研究者的独立撰稿。同时法律规定8C.F.R.204.5(i)(3)(i)(C)要求有关申请人出版材料的证据;而NewsRx中的文章并不是关于申请人研究工作,而是申请人前期发表文章的摘要。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诸如此类不包含作者的网站是很难符合“主流媒体”(Major Media)这一标准的。但这不代表所有在NewsRx上发表的文章都不符合主流报导的资格,部分文章确实由NewsRx的编辑撰写,而且文章本身并不只是新闻稿或者是某文章原稿的摘要。例如,这篇文章(Baylor University College of Medicine Describes Research in Medical Genetics)清楚地列举了相关研究者,注明该文章由NewsRx编辑所着,同时还运用科技语言简要描述了该研究的背景及应用,这类的文章就符合“主流媒体”的要求。有些时候,某些机构网站上也会展示由GooglePageRank和Alexa.com提供的排名数据,使NewsRx符合主流媒体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这类文章往往只是在网络上流通,因此很难准确估计并证明流通量等信息。所以说,只是在有些情况下NewsRx.com上的文章可以作为有力证据,条件是这些文章必须由真正记者或编辑撰写,而非其他作者原稿摘要的重复转载。此外,发表的文章必须围绕申请人来谈,切忌只涉及组织机构或是研究负责人的成就。如果文章只是与申请人有些许关联,我们就要为申请人准备证明信,来使主要研究负责人证实申请人的成就。但这种证据往往在本质重要性上会大打折扣。
一般来说,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总是尽可能的全面考虑与衡量法律标准。虽然每份申请本身千差万别,但移民局制定的法律标准却可以灵活解释。完全无视此类媒体证据也不符合逻辑,因此,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这时就必须要恰当考虑证据并决策究竟申请哪项标准最为合适。移民局网站也公告了第一优先职业移民当中,哪些文章才能被称作主流媒体报导:Evaluation of Evidentiary Criteria in Certain Form I-140 Petitions (AFM Update AD 10-41),申请人可点阅参考。移民局备忘录针对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申请中运用www.wikipedia.org信息指出:尽管Wikipedia的开放编辑权限具有很强争议性,但是网站中还是能够体现一些发表文献数据,包括流通量、读者群以及出版物威望等等,因此部分信息还是可以被考虑。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 WeGreened.com ( Also known as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是处理美国移民业务的主要法律事务所之一,本所专精于国家利益豁免(EB-2 NIW) 、杰出人才 (EB-1A) 及杰出教授研究员(EB-1B) 这三大就业移民类别。本事务所在 2013年收到最少 500 封的 EB-1 及 EB-2 NIW的获准通知,且这些案件的申请成功率接近99%。另外,还有 100 件补件案例(RFE) 及 EB1B案件经由本所处理后,亦申请成功。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为国家利益豁免(NIW) 及就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 (EB-1)之请愿案提供最完善的服务,其中包含研读客户提供的专业资料来撰写该客户的推荐信与请愿信,并且是免费为客户回复该案的补件通知(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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