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泄密可判惩戒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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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3年11月26日讯】近来很多有关保密责任的新闻,泄露官方机密固然是刑事罪,一般的民事关系,例如顾问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料交换,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公司资料的保密,不论是否有合约条文的规范,亦一般性地存在,换言之泄露他人机密者有可能被民事起诉并需赔偿。

保密关系在律师与顾客之间尤为重要,情况严重者法庭更可处所谓惩戒性的赔偿,这是说赔偿的金额以多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保密责任更有转移性,这是指律师行的合伙人可为律师雇员或其他合伙人的泄密负上赔偿的责任。

Allan V NG & Co & Anor [2012] 2HKC 266

这是一件上诉庭的上诉案。原告人起诉第一被告人(律师行)及第二被告人(律师行一合伙律师)泄露秘密(Breach of duty of confidence)之责已经胜诉。原审法官裁定第二被告曾经将原告人在电话中告诉他的秘密泄露。原告人经她的姐姐打电话给第二被告人,目的是探问聘请他当代表律师的可能性,这是有关一件婚姻纠纷的家事案件。在探问的过程之中告诉了第二被告有关案件的秘密。结果原告人没有聘请被告人,但被告人及其律师行随后代表原告人的妻子即原告婚姻案件的对讼人。原告人的姐姐再打电话给被告人及其律师行,要求不能接办这件案件,第二被告人拒绝,结果被起诉并败诉。

第二被告人并无就泄密的责任上诉。第一被告人(律师行)则认为并不应为惩戒性的赔偿负上转移性的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两被告皆就惩戒性的赔偿作出上诉(Exemplary damages)争辩数额及应否有惩戒性赔偿,并要付15年的利息及讼费等。上诉庭批准主要有关利息部分的上诉,亦批评了原审法官就有关法律的部分问题理解不善,法律解释如下:

(一)在合伙人的关系之中,只有错误行为引致的责任其他合伙人才要负责(fault-based liability)。问题在于第二被告人在接谈电话之时的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行为(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被告人之间的紧密合作关系令第二被告人的行为无疑问是经授权的,因而损失律师行要承担。

(二)这个电话是与工作有关的,并不是私人电话。第二被告人接电话之时是以律师的身份接收到秘密的资历,他被授权与可能成为顾客的人通电话,有意接纳一件案件的工作,他当然不是作兼职(moonlighting),他进行的是律师行的业务,所以律师行亦要为他的行为负上转移性的责任。

(三)〈合伙条例〉第十二条列明合伙人要为其他合伙人附上责任,但并无要事先知情的情况。所以在这情况下惩戒性的赔偿完全可以施加于合伙人的律师行。

(四)惩戒性赔偿的作用不是补偿而是惩罚。由于原告人并无提供受损情况的证据,法庭只予以象征性赔偿(nominal damage)。

(五)法庭认同原审法官的意见,被告人的行为须予以谴责(condemn),本案施加惩戒性赔偿是合适的做法,数额应为40万。由于被告人并非不能收到赔偿,有关利息命令的部分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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