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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指南

美国移民:求职受欢迎非杰出人才移民类

在职场上受欢迎在常人眼中算是一种对于“优秀人才”的肯定,有些人一丢出履历找工作就能获得多家公司的录取通知,但陈品瑞律师(Victoria Chen, J.D.)表示,虽然被大公司录取的感觉有点像是与其它人一起竞争获得奖项的过程 ,但实质上与参加竞赛相比仍是大不相同,且重点仍需回归到杰出人才移民类别(EB1A)法规中的十项标准条件,申请人不得擅自扩大解释或曲解立法用意,毕竟此移民类别需要的是金字塔顶端的杰出人才,而非“找工作高手”。

有些申请人或许觉得这样可以显出自己是“炙手可热”的优秀人才,因此在自己的申请案中强调自己同时拿到许多知名大公司的工作邀约,显示自己的能力在这些国际级大公司、知名大学中是倍受肯定的,陈律师强调,在申请杰出人才移民类时,要注意法规的要求,不可自以为是的拿一般的标准、条件来套用,这样是行不通的。杰出人才需要获得等同国家级、国际级奖项或是在国家级的媒体中获得盛誉,被许多公司录取不在标准之内,因此无法被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视为证明杰出人才要项之一。

陈律师也举出一个案例供大家参考,一名研究员希望透过杰出人才移民类别获得绿卡继续留在美国生活,但他的研究项目尚未有重大成果,因此他的申请策略是将他的录取通知放在申请案中,希望能获得审核官员青睐。虽然他拥有博士学位 ,且研究能力获得许多大学及知名实验室的肯定,因此连知名的柏克来大学、美国政府国家级实验机构都发出录用通知,希望能挻揽申请人加入他们的研究团队。但审核官员表示,这些机构明显在其专业领域中都有祟高的声誉及名望,但不表示只要是柏 克来大学的研究员都符合杰出人才移民类别的标准,美国移民局审核的是申请人本身的杰出能力,审核并非针对其工作机构、场所。

虽然申请人也缴交了一些他出版的学术论文,但审核官员表示这些出版品并非发表在顶级的期刊、学术界主要媒体,其中一篇是在全国性组织“美国博士后研究大学联合会”的期刊上发现,看似“全国性”的组织,但在其组织章呈中可发现只要是博士后 研究员都可在其刊物上发表,且特别注明“此刊物是作为未来全职研究的‘基础’发表刊物”,因此无法视为“杰出人士”的证明。此案申请人没有针对法规中的十项规定提出相对应的证明文件,因而最终遭到美国移民局拒绝此案。

虽然在各行各业当中有五花八门的技能,但并非每项技能、才艺都可被法规视为杰出优秀人才,陈律师表示以此案为例,“找工作的高手”并不在杰出之列,这是申 请人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唯有以法规本身为出发点,才有机会获得审核通过拿到绿卡。如有任何关于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职业移民的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陈品瑞美国移民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law@wegreened.com

陈律师也提醒读者,职业移民审查视个案而定,本法律专栏案例探讨不一定适用所有案件,详细情形应视个案而定,本文仅供参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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