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T工卡申请期限有关信息
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e, 简称AILA)最近公布了一条消息,提醒持F-1签证的外国学生及时在学业结束时递交实习(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或OPT)申请,以免因为未能按时递交OPT申请导致该申请被拒而失掉宝贵的实习机会。在这里我将先对OPT向大家做一个简单介绍,然后介绍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关于及时递交OPT申请的消息的主要内容。
根据美国移民法,在美国持F-1学习的外国学生可以通过不同的实习途径在学习期间或学业结束后从事工作,取得和学业有关的工作经验和一定收入。OPT就是一种实习的途径。持F-1签证读书的外国学生可以在以下情况申请OPT实习:学业结束前的OPT申请包括在学校假期的实习和非假期的实习(学校开学期间的实习时间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学业结束后的OPT申请,包括学士、硕士和博士期间除论文外已完成所有要求课程(all course requirements)或学业结束后(after completion of the course of study)的OPT实习。持F-1的外国学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学业中的OPT或学业结束后的OPT,但不能两种OPT同时申请。学业结束后OPT通常不超过12个月(持STEM(Science, Technology, Engineering 和Mechanics)学位的学生可以在12个月的OPT基础上再延期17个月的OPT。OPT申请必须在学业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Designated Student Officer或DSO)提出,如果转学OPT将自动终止,在OPT期间没有工作(unemployment)的总天数不能超过90天(STEM学生在29个月的OPT期间没有工作的总天数不能超过120天。OPT允许的某些工作包括全时或不低于每周20小时的半时带薪工作,不带薪或志愿工作(unpaid or volunteer work),为不同的雇主同时工作,通过中介或咨询公司的工作等。
在申请OPT时需要注意有不同的期限。根据移民法要求,学业结束后的OPT申请必须不早于学业结束前90天(90 days prior to program end-date)或不晚于学业结束后60天(no later than 60 days after program end-date)。另外该学生必须在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通过SEVIS系统中输入同意OPT申请意见(DSO enters the recommendation of OPT)之后30天内向移民局递交I-765申请。除此之外,I-765表格的说明还要求在OPT申请时同时递交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过去30天内签署的I-20。
直到不久前移民局在收到OPT申请时如果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在SEVIS系统中输入同意OPT申请意见的时间已经超过30天,移民局常常会向申请人发出补件请求,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新近签字的I-20,申请人可以补交一份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从SEVIS系统中重新打印并签字的I-20而不需要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在SEVIS系统中再输入一份新的OPT同意。然而,移民局最近的立场是上述实践不符合移民法要求的在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在SEVIS系统中输入同意OPT申请意见后30天内向移民局递交I-765申请的要求,因此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在SEVIS系统中输入同意OPT申请意见30天后向移民局递交的I-765申请现在受到拒绝。另外移民局官员在近期召开的有关会议上也确认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在SEVIS系统中输入同意OPT申请意见30天后向移民局递交I-765申请将被拒绝。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下的OPT申请被拒,递交OPT申请的外国学生应当确保该申请在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在SEVIS系统中输入同意OPT申请意见后30天内向移民局递交I-765申请。如果递交I-765申请和相关的I-20时已经超过30天,那么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在SEVIS系统中撤消原来的OPT同意并且输入新的同意。仅仅递交一份新的I-20虽然在过去曾经不是问题,在今天已经不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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