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发起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签名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2年08月14日讯】近期发生在湖南上访母亲“唐慧被劳教案”,引起了中国各界关注。废除劳教恶法的呼声再度高涨。杭州律师王成,8月10日在网上发起“公民大联署废除劳教联署”活动。此次征签活动令中共当局为之紧张。废除劳教联署发起人肖勇日前遭到中共国保骚扰,威胁他停止签名活动。
劳教制度,是源自前苏联的野蛮制度,它赋予当局在不经司法审判的情形下,可对任何公民随意收监。尤其是近期发生在湖南上访母亲“唐慧被劳教案”,引起了各界关注。废除劳教恶法的呼声再度高涨。
一年前曾致函中国人大要求立即撤销《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杭州律师王成,8月10日又将他与肖勇等同事共同撰写的公民权利主张书贴在微博上,短短的两三天时间内已经赢得五千多人的签字。废除劳教联署发起人之一的肖勇日前遭到中共国保骚扰,威胁他停止签名活动。
湖南维权人士肖勇4日对希望之声记者表示:“签名人有各个层次的,包括律师啊,法学专家啊,普通的维权上访人士啊,还有普通的学生啊,还有商人啊,甚至有公务员啊,各种各样的人,都包括的。”
肖勇表示,即使当局给他施加压力,他也要继续为废除劳教制度而努力。“因为一个公平社会他是需要一个健全法律制度的,但这个劳动教养制度呢,它不是这个法律范围之内的,而且从我个人来说,我也是这个制度的受害者,因为我本身就是一个异见人士。希望能够废除这个不合理的,也可以说是非法的(劳动教养)制度。”
北京律师、废除劳教联署发起人之一的谢燕益表示,当局为了自己的利益,把劳教制度等违法的政策所谓的合法化,这正是国家没有法制的体现。“废除劳教啊,得把它作为一个争议的焦点,把它甚至作为一个中国是否能够建立一个法制国家的一个试金石。当权者就是既得利益者,他主要掌握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力,相当一部分他是掌握这个权力,掌握这个权力的话,他为了维护他的既得利益,那么他就采取拖延,采取对一些违法违宪的政策,不仅不去正面的回应民间的呼声,进行改革,反而变本加厉,还有把这个违法政策制度化,长期化,甚至合法化。”
废除劳教主张书中提到,中共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行政法规完全违反《宪法》,违反《立法法》,根本就是无效的,应该立即废除。
谢燕益表示,废除劳教制度是一个焦点,更引发了人们进一步质疑中共的体制问题。“这次劳教的集体签名,包括我们一些学者律师原来做的一些努力,都是一个来触发社会启蒙,觉醒,大家来倡导废除劳教,不单单是废除劳教这一项制度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制的,一个体制的问题,我想,通过这些事件来凝聚社会力量,来凝聚社会共识。越来越能够引起共鸣。”
早在10年前法学界人士就一次次试图推动废除远比收容审查更为恶劣的劳动教养制度,却进展寥寥。2007年,经济学家茅于轼、律师李方平等69位学者和法律界人士发表公开信,呼吁废除劳教制度。
2008年,全国人大代表马克宁正式提交建议呼吁废除劳教。同年,学者范亚峰在互联网发表公开信。
2010年,学者于建嵘主持研讨推动修法。近年来,中国社会目睹了“方竹笋案”等一系列劳教案件,却无法推进实质性的变革。新近曝光的“唐慧案”,以其骇人听闻的遭遇,激起了公众的广泛同情,再次将劳教制度的合法性推向风口浪尖。反对者期待,“唐慧案”能够成为废除劳教制度新的契机。
郭老学徒在凤凰博客发文表示,必须废除劳教制度的十个理由:
1、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
2、劳教制度违反了《立法法》
3、劳教制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4、劳教制度违反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
5、劳教制度剥夺了公民权利,是现代文明的耻辱
6、劳教制度是现代奴隶制度
7、劳教制度冤案多
8、劳教制度为地方官员作恶保驾护航
9、劳教制度为勒索提供方便
10、劳教制度破坏社会稳定
鉴于以上10个理由,必须废除劳教制度,而且是越快越好。
1、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
《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劳教制度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践踏人权,不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环节,由劳教委员会决定就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3年,还可延至4年。
劳教制度不是一般的个别事件的违宪行为,而是由政府颁布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长达几十年实行的高烈度的违宪行为,其违宪性质是恶劣而且严重的。
2、劳教制度违反了《立法法》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通过制定法律。”
劳动教养是限制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依据的却不是国家法律,而是国务院颁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个《试行办法》违反了《立法法》。
3、劳教制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劳教制度被归类为行政手段,却越过了行政处罚的界限,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4、劳教制度违反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
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和放逐。”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一条(一)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视为无罪。”
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联合国又于1966年制定了《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中国政府已经与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并一直承诺要实施该公约。
劳教制度不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不经过法庭审判,剥夺了被劳教者的辩护和上诉权利,违反了上述宣言与公约。
中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和常任理事国,理应遵行《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废除违反该宣言与公约的制度。
5、劳教制度剥夺了公民权利,是现代文明的耻辱
劳教制度可以不经过检察院批准就随意抓人,不经过法院审判就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尤其恶劣的是,劳教制度剥夺了被劳教者辩护的权利和上诉的权利。这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违反了现代社会文明准则,是野蛮的,是现代文明的耻辱。
6、劳教制度是现代奴隶制度
劳教制度不仅剥夺了被劳教者的人身自由,还强迫劳动,并且不按照社会薪酬水平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是现代奴隶制度。早期奴隶制度中有定期奴隶,如有些债奴就是有期限的奴隶,犹太人有期限奴隶的年限不超过6年。劳教制度使被劳教者成了没有自由、被强制劳动、被剥夺劳动成果的定期奴隶。
据劳教制度解释,被劳教者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把人抓了,把人关了,强迫劳动,如同定期奴隶,却轻描淡写地说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是一种无赖的说法。
7、劳教制度冤案多
由于形成劳教处罚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制约和纠错,没有审判,没有自我辩护和律师辩护,没有证据的质证过程和非法证据的排除,没有上诉,一纸通知书就把人抓了关了,所以非常非常容易出冤案。
办案者抓错了人,找个借口送劳教是个台阶,不仅掩盖了错误,还有了业绩。
8、劳教制度为地方官员作恶保驾护航
许多反抗拆迁人员、上访人员和网上批评人员成为劳教对象。
上访人员之所以上访,往往是由于地方官员贪腐作恶贪赃枉法或者不作为。劳教制度成为地方官员打击报复上访人最方便的手段。两次违规上访就可以劳教,有此方便手段,贪腐作恶者更加肆无忌惮。有的地方官员则用劳教手段打击抵抗强拆者和网上批评者。于是,“一元钱”劳教案、“一坨屎”劳教案、一句话跟帖劳教案的荒唐一再出现。
9、劳教制度为勒索提供方便
一些轻微案件,虽然当事人未触犯刑律,但办案人员常常用送劳教威胁,迫使当事人缴纳高额罚款,或私下用钱“摆平”。剥夺人身自由的随意性和无制约环节,必然为勒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10、劳教制度破坏社会稳定
一些人把劳教制度视为维稳法宝,其实它恰恰对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破坏力。
劳教对公民权利的随意性剥夺,对社会矛盾强制性掩盖,对宪法和法律的践踏,会扩张性地制造对立面,会扩张性地积累民愤。
劳教会形成恐惧,会杀一儆百。但任何恐惧的形成都是有代价的,恐惧越强烈,愤怒就越强烈,免于恐惧和铲除恐惧源的愿望就越强烈,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总是同步和相当的。越使用强制手段——特别是违法的强制手段——维稳,社会就越不稳定。
鉴于以上10个理由,必须废除劳教制度,而且是越快越好。
唐慧案
6年前,家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唐慧的11岁幼女被绑架强迫卖淫,遭到轮奸,染上性病,落下终身不育的疾病。唐慧女士在多次上访后,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马龙劳教所。这一消息立即引发了中国民众的议论和声讨。唐慧则被称为“史上最悲情的母亲”。
在舆论压力之下,8月10日,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复议撤销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但这一事件所激发的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热议并未就此终止。
此次针对唐慧事件,唐慧的代理律师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认为,在唐慧事件中,劳教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亵渎法律、滥用权力,而且,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唐慧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程序违法。
(责任编辑:吴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