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火自焚(10)

卢法真:通过制定法律的手段,破坏法律的实施

第二章 是谁在破坏法律的实施

卢法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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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2年06月04日讯】五、通过制定法律的手段,破坏法律的实施

江泽民借助在中共的权力“以言代法”,虽然在全国都坚决执行他的指令,但毕竟不是光明正大,而且也不敢公开写在法律文书中。江和中共意识到必须以法律为幌子来掩盖,才名正言顺。好在中共是党领导一切,要把江和中共的意志强加给立法、司法机关是件轻而易举的事,因为这些机关都是党的驯服工具。

随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两院”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显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以及中国《宪法》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相抵触。《司法解释》除了与上述法律抵触外,还超越了《立法法》规定的权限。

从《决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上看,完全体现了江和中共的意志。江泽民宣布“法轮功是×教”,“邪教”就立即写入法律。《决定》通篇气势高昂,俨然是严打揭批斗争的动员令。《司法解释》也是屈从于弄权者的意志,严重的政治跟风,而不是严谨的解释法律,以致造成与《宪法》相抵触,并超越《立法法》权限。

由此看来,弄权者个人意志和政权意志一旦主导了立法方向,立法机构必然成为傀儡。所立法律也必然成为弄权者得心应手的打人工具。专权、人治,一旦披上法制的外衣,就像魔鬼穿上袈裟,隐蔽了邪恶的本质,窃据了被膜拜的高位,祭起了权威和公正的大旗,为祸愈烈且不易察觉。虽然《决定》和《司法解释》没提及法轮功,但在全国范围内,司法机关长期以此对法轮功学员定罪、判刑,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足以说明,用立法手段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才是最隐蔽、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六、对正义律师和控告人进行残酷迫害

江泽民和中共对为法轮功鸣不平和无罪辩护的正义律师不断设置重重障碍,进行限制和迫害。二零零六年全国律协发布《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即不准律师为群体案件当事人辩护。后又内部通知,不准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二零零三年四月百色律师韦君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当天中午,韦君住所、办公室电话和手机全部被监听。数日后,中共警察找司法局,要吊销其律师执业资格证,并要非法劳教三年。此恶行已被联合国备案。

二零零九年二月六日辽宁省沈阳皇姑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案件前,对十名辩护律师以进入法庭“安检”为由,剥夺律师和法轮功学员辩护权。二零零九年底,北京当局以所谓年度考核为名,对正义律师全面打压,至少有二十一名正义律师被注销律师证和延缓会员登记。

对为法轮功学员鸣冤、向中共直言上书的正义律师,中共更是恨之入骨,以黑社会的形式进行报复和迫害。

高智晟,全国十大杰出律师之一。因有的法轮功学员受到中共“610”、司法机关的无端迫害,喊冤无门而对高智晟律师求助,从而使高律师了解到一些法轮功学员被江罗集团和中共非法酷刑迫害和性摧残的事例。因此,在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先后三次发表了两万多字的致胡锦涛、温家宝的公开信。在十月十八日发表第一封公开信之后,便接到恐吓电话,北京司法当局谈话,十一月四日宣布停止律师事务所营业一年。随后出现了十几辆车和20多名便衣特务的日夜监视和跟踪。二零零六年二月的一天晚上,遭到一辆军车的猛撞。二零零七年九月,被国安人员在黑夜、黑头套、黑帮式的绑架。在50多天的监禁中,被长期裸体、大字形固定在死人床上,电击面部、上身、嘴和下身、用牙签捅下身、泼尿等十二种酷刑折磨。现下落不明。

辽宁省干均律师事务所人权律师王永航,因他在为法轮功学员作辩护人的过程中,发现中共以刑罚手段对待法轮功修炼者的违法性,于是在二零零八年五月发表了致胡锦涛、温家宝的公开信,同年七月十七日又向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昔日铸大错,如今宜速清遗祸”的公开信。全面系统阐述中共当局操控司法机构、打着法律旗号迫害法轮功信仰者的荒唐与错误,从根本上揭示这场迫害的非法性,要求最高司法机关认清问题的严重性,立即纠正自己的错误,以摆脱自设的困境。

二零零九年七月,王永航律师被国安绑架,同年十一月十七日被大连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当日王永航被劫持到沈阳监狱第十八监区,狱警指使犯人不断对其殴打、电刑、蹲小号等多项酷刑折磨致重伤,腿被打折。

迫害全球第一个状告江泽民的人

香港居民、千万富翁、法轮功学员朱柯明和大陆法轮功学员王杰,于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五日,用挂号信把长达4万字的起诉状寄给中国大陆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状告江泽民、罗干、曾庆红等人。江、罗亲自下令于二零零零年九月七日将二原告逮捕。

王杰被捕后不久,受尽各种酷刑,被严重打伤内脏,在奄奄一息时保外就医。由于伤重不愈,于二零零一年死去。

朱柯明被秘密判刑五年,关进天津茶淀监狱。遭七、八根电棍电击等各种酷刑,牙被打掉。他曾在监狱中写过六份申诉状,都被扣押。经香港和美国法轮功学员多次营救和国际媒体曝光揭露,总算没被害死,于二零零六年活着出了牢笼。出狱后于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继续在香港起诉江泽民、罗干、李岚清。而他的公司、工厂倒闭破产,直接经济损失数千万元,间接经济损失达亿万元。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用公开信和控告的形式进行批评、建议或直接提出控告、申诉都是合法的,而江、罗和中共竟打击报复、残酷迫害,是公然践踏法律、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江罗集团和中共对法轮功的镇压完全是非法的。无论它们是实行赤裸裸的党权代法、以言代法,还是披着法律的外衣,都是践踏法律。其实,真正能够破坏法律实施的,正是江罗集团和中共政权。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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