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顺治戊戌年(1658年),科举考试,点名时,从浙江孝廉某某的笔筒中,搜出了一封离婚书,监临(监考官)大怒,罚打一顿板子,并撤销他的举人资格。
查问这个孝廉的缘故,孝廉交代:原来他的同窗,想要夺人之妻为妾,他就出谋策划:首先造谣中伤那个女人,使她的丈夫发怒,想要休妻;然后又从中替同窗做媒,代女人写好了离婚书。这个孝廉,不小心把文稿塞进了笔筒中。致使事情败露,挨了板子,还被撤销了举人的资格。
周氏按曰:唉!上天最痛恨破坏别人的婚姻。已经结婚的人,不能轻易离婚。没有结婚以前,如果名义已定,也不能变更。从前我乡有一个衰落的大户人家,贫穷没有儿子,只生下了一个女儿,生活费用全靠一个仆人维持。长年累月,主人被他的义举深深感动,归还了与仆人原定的契约,非常尊重他。仆人有一个儿子,长得聪明秀气,主人想要把女儿嫁给他,仆人坚决拒绝,不敢接受,主人强迫订了婚,两家的感情更加深厚。
没有多久,主人夫妇都死了,仆人就抚养他们的女儿为童养媳。过了一年,主人的家族,以门第不当为由,敲诈勒索,要拆散他们的婚约。以至于打上了官司,官府判定毁约。仆人因此败家,族人又不能抚养这个女孩,女孩因穷困饥饿,心情抑郁而死。
女孩死了不久,她的魂附到了族人身上,诉说自己的痛苦。同谋合办此事的那些人,都得暴疾,相继死亡。
从前,某城隍庙门口有一副对联:“夫妻是缘分,善缘、孽缘,有缘方会;儿子系债务,讨债、还债,无债不来。”欠债就应该还,有缘就应该会。夫妻实由天定,无论是善缘还是孽缘,都应该承受,都必须作个合理的了结。拆散他人婚姻,便是破坏、打乱神的安排,必会受到天谴。@*
(事据清代周思仁《安士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