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回想.雾社事件的省思-从电影《赛德克.巴莱》谈起(下)
(~续前期)
莫那.鲁道发动的雾社事件,造成在雾社地区日本人男女老幼共134人被杀死,其中包括了来雾社公学校参加运动会观礼的台中州能高郡郡守也遭到杀害。仅有一名员警逃出,下山求救。
雾社事件传出之后,日本人震惊之余,立即调动大军上山,并动员与莫那.鲁道敌对的部落参战,四十几天后,日本人以优势的兵力,平定了这一事件。莫那.鲁道消失在雾社的山林里。
参与起事的赛德克族六社,原有人口约1200多人,半数人口在这次事件中战死或自杀,其余人口被集中至“保护蕃收留所”监控。不久之后,日本警方又默许赫拿坡社的宿敌屯巴拉社对收留所发动出草袭杀,造成的惨重伤亡(史称“第二次雾社事件”)。
事件之后,日本人将赛德克族人六社的幸存的298人迁往川中岛(现称“清流部落”),日本人则将六社在雾社的旧居地交给参与镇压雾社事件有功的赛德克族道泽群及太鲁阁群各社。
事件之后,日本人在雾社设立纪念碑。1934年,莫那.鲁道的骨骸在山林岩窟中被人发现。日本人将莫那.鲁道的骨骸送往台北帝国大学做为研究蕃族人种的标本。
雾社事件中台湾总督府对赛德克族使用毒气攻击及报复杀戮,经过媒体报导后,引起国际关注,在日本国内亦引发舆论及国会议员的抨击,终于导致台湾总督的下台及重新检讨理蕃政策。
攻打雾社的日本机关枪部队。 |
“雾社事件殉难殉职者之墓”纪念碑。 |
雾社事件发生之初,日本人原认为雾社蕃人能够发起这么大规模的出草行动,怀疑是具有赛德克族背景的花冈一郎及花冈二郎从中策画,违背职守,参与叛乱。
日本军队收复雾社时,才发现两人都已自杀身亡,两人签名留在墙上的日文遗书写着:
“我们必须离开这个世界。此为蕃人苦受役使,终于爆发长久公愤之事件。我们也被蕃人拘捕,无可奈何。昭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午前九时。
蕃人在各方面都有把守,郡守以下职员全部死在公学校里面。”
雾社事件爆发时,花冈一郎、花冈二郎立即陷入两难的处境。他们受到日本政府的长期栽培,身为警察,不能违背职责,不能允许族人出草杀害无辜的老弱妇孺。内心深处又极同情族人长期受到的压抑与挫折,在情感上不愿与族人站在敌对的立场。立场两难之下,两人只好选择自杀。
日本终于知道花冈一郎、花冈二郎并没有参与策画雾社事件。两人自杀的事迹传开之后,日本人大受感动,认为两人的行为符合日本武士道的精神,而将花冈一郎、花冈二郎自杀所在的山丘命名为“花冈山”,以纪念其事迹。
花冈二郎的妻子高山初子(欧嫔.塔道),为参与起事六之一的荷戈社头目的女儿,当时怀孕在身,幸运逃过一劫。雾社事件中,赛德克族的男人为了尊严而走向死亡,身为赛德克族的女人,高山初子坚忍的活了下来。 1931年,欧嫔.塔道在川中岛生下一个儿子,是赛德克族迁往川中岛之后第一位诞生的孩子,取名为“花冈初雄”。
雾社事件后,被迁往川中岛的赛德克人,在这里展开新的生活,不再提起雾社事件,选择遗忘历史。
花冈一郎、花冈二郎贴于壁上的遗书。
雾社事件之后的十四年后,日本在太平洋战场逐渐陷入逆境,在兵源不继的情况下,日本政府开始在台湾募集志愿兵,山地部落也纷纷响应。
当时中川岛共有三十三位赛德克族青年响应政府号召,加入了高砂义勇队。
赛德克族人是在什么样的心情下出征呢?是否认为终于可以成为日本军人,不必再背负着上一代“不良蕃”头目莫那.鲁道带来的耻辱印记,不再是受日本人歧视,而真正成为天皇的子民?
这三十三名出征的赛德克人,也包括高山初子的弟弟巴万.塔道。雾社事件发生后,在家人极力保护下,高山初子年幼的弟弟躲过日本人的杀戮而存活下来。
十四年后,巴万.塔道却接受了日本政府的召募,加入高砂义勇队,为日本人打战。战后,三十三名出征的赛德克战士只有几位活着回到台湾,不包括巴万.塔道。
高山初子认为,巴万.塔道志愿前往南洋,并不是要去帮日本人作战,而是他主动选择了死亡,要在战场上证明自己是一个真正的赛德克人。
(注:以上为公视《风中绯樱》剧情,依据高山初子的口述历史改编。)
赛德克族青年再次付出生命代价,终于能成为天皇荣耀的子民,然而这荣耀转眼之间即成灰烬。
战后,日本人走了,台湾光复(或称“二次大战战后”),抗日胜利的国民政府来了。“高砂义勇队”及“日本兵”则成了耻辱的印记。日本人立的雾社纪念碑被铲除,改为“雾社事件抗日纪念碑”,而莫那.鲁道终于得以荣葬故乡。住在雾社的赛德克人则是心情尴尬的面对这样的场面,因为在雾社事件中,他们是站在日本人的那一方,曾协助日本政府剿灭莫那.鲁道,而获得雾社这块土地。
国民政府将莫那.鲁道奉为抗日英雄,然而山地政策则沿续了日本人的做法。日本人命名的“台湾高砂族”,改称“山地同胞”;山地同胞一律改用汉人姓氏及名字,要洗净日本皇民化教育的遗毒,重新学习中华文化。小学教科书教导吴凤杀身成仁以感动番人革除猎首恶习的故事。
1930年的莫那.鲁道,眼见祖灵的信仰即将消灭,赛德克人失去生存的意义,死后灵魂将无法返回祖灵之地,而下定决心为尊严而战死。
然而他所不愿看见的结果,终究还是在台湾光复三、四十年之后发生了。
包括赛德克族在内的台湾各原住民族,历经两个政权的“教化”,普遍面临传统信仰与文化崩解的问题。虽然进入所谓文明社会,却难与异族竞争,而沦于社会底层的命运。
当时“妇女救援基金会”协同警方从华西街娼寮援救出来的雏妓,大多是来自山地部落的少女,揭开了台湾山地贩卖人口的严重问题。民国75年(1986),“汤英伸事件”震惊台湾社会,一位来自阿里山的十八岁邹族青年汤英伸,来到台北找工作,九天之后竟犯下令人惊骇的灭门血案。此事引起学者的知识良心,纷纷连署声援汤英伸,并紧急刊登报纸广告,呼吁政府“枪下留人”,暂缓执行死刑,而最后仍然挽回不了汤英伸被枪决的命运。
“汤英伸事件”可以看做是一件个人版的“雾社事件”悲剧(注1)。
民国73年(1984)初,我第一次亲身体会了台湾原住民遭遇到困境。当时我正在服兵役,在陆军步兵学校接受完预备军官的训练,由于具有社会工作(Social Work)的专长,被甄选分发宜兰礁溪的陆军明德班(注:俗称“明德管训班”),担任心理分析官的职务。
我到部队报到后,就发现在明德班被管训的士兵很多是来自山地部落。以我刚报到的第三中队来说,那一期120名被管训的队员之中,从脸庞及肤色可以轻易分辨出是原住民身份的,至少就有二十个人,比例约占全员的六分之一,若再加外表看不来的原住民人数,实际比例至少达到五分之一。而当时原住民占台湾的总人口比例大约是五十分之一。
台湾原住民在部队中违法犯纪的比例,竟然高过汉人十倍,原因何在?
明德班第二中队的一位中尉排长,是来自布农族的青年。在当时,原住民青年最好的出路,是成为运动员或投考军校(注2)。
面对这么在明德班被管训的同胞,他曾经感慨的对我说出心中的愿望。他希望有一天国军能成立一支完全以原住民为主的山地部队。
他说:“就让我们山地人自已来管理山地人,这支由山地同胞组成的军队,将会是台湾最优秀、最能作战的部队。”(注:当时台湾社会还没“原住民”这个辞汇。)。
当时台湾的原住民入伍后分发在各地部队,在汉人同袍之间,在长官眼里,常因文化差异及被人歧视的问题,造成无法适感军中生活而逃兵或不服管教,而被送进了明德班接受管训再教育。
我认为政府不可能同意这样的想法。而他也知道,这是一个永远不会实现的愿望。
民国76年(1987),台湾废除戒严法,走向民主社会,长期被压抑的民间力量终于获得解放,而百花怒放。
台湾原住民先后提出“正名运动”及“还我土地运动”。在民主浪潮下,“山地同胞”的歧视称呼走入了历史,而改称“台湾原住民族”。内政部修改法令规定,不再强制原住民使用汉人姓名。民国85年(1996)政府正式成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民国94年(2005),立法通过《原住民族基本法》,承认台湾原住民族的自治权。经政府承认的台湾原住民族,也由原来的九族,扩增为十四族。
台湾原住民的族群分类,来自日治时期人类学者的田野调查。当时赛德克族(Seediq)被归类为泰雅族(Tayal),属于泰雅族的亚群,然而赛德克族语与泰雅族语并不相通,赛德克人并不认为自己属于泰雅族。
赛德克族又分为三个亚群,分别为 Seediq Tgdaya(雾社群)(注:莫那.鲁道属于赛德克雾社群。)、 Sediq Toda(道泽群)及 Seejiq Truku(太鲁阁群),部分的赛德克太鲁阁群族人在几百年前翻越中央山脉寻找新猎场,在花莲太鲁阁建立了强大的部落,逐渐形成新的民族认同,而称自己为太鲁阁族。
民国92年(2003),政府承认太鲁阁族为台湾原住民族;民国97年(2008),赛德克族也终于获得政府正式的承认。
高山初子(左)、川野花子(右),分别为花冈二郎、花冈一郎的妻子。
台湾光复之后,花冈二郎的遗孀高山初子改名为“高彩云”。
从来一位在埔里从事担任医检师的邓相扬先生,因地缘关系接触到当地赛德克族的老年人,无意间认识了高山初子,因此得知花冈一郎与花冈二郎的事迹,而开启了对雾社事件的研究兴趣,他曾先后出版过几本关于雾社事件的书籍。
民国88年(1999),邓相扬先生根据多年访谈高山初子及对雾社事件的了解,完成《风中绯樱-雾社事件及花冈初子的故事》一书。民国92年(2003),这本书被改编为二十集的历史大戏《风中绯樱》,于台湾公共电视频道播出。
高山初子则已先于民国85年(1996)病逝,享年八十二岁,她逝世时,距离雾社事件已六十六年。当年她本想与花冈二郎一起殉死,但在花冈二郎的强烈要求下,她带着腹中的胎儿躲避了雾社事件的悲剧。
欧嫔.塔道(高山初子)没有机会亲眼看见公视播出的《风中绯樱》,也没有机会看到后来魏德圣导演的电影《赛德克.芭莱》。
欧嫔.塔道并不需要进电影院看《赛德克.芭莱》,因为她就在历史现场。
旅记日期:2011.09.25
——本文转载自Tony的自然人文旅记//www.tonyhuang.idv.tw/@
【附记】
1.本篇旅记引用《赛德克.巴莱》电影剧照,系依据著作权法第49条:“以广播、摄影、录影、新闻纸、网路或其他方法为时事报导者,在报导之必要范围内,得利用其报导过程中所接触之著作。”,因此并无侵犯电影公司图片著作权之意图。如有不妥,请来信告知。
2.本篇旅记引用的雾社事件老照片,引自国立台湾大学特藏资源展示系统 《第一第二雾社事件志》(佐藤政藏编辑,实业时代社中部支社出版部,1931)。
3.本篇旅记对于台湾原住民的称呼,或交替使用“高山族”、“蕃人”、“山地同胞”等名称,此为当时用语,并无不敬之意,敬请读者谅查。
注1:关于汤英伸事件,网路资料详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进一步蒐寻网路资料,以了解此事件的缘由。
注2:其实在当时的台湾歌坛,原住民歌手已经开始发光发热了,只是他们大多掩饰自己的原住民身份而不为人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