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最近发布消息,宣布台湾获准成为美国签证豁免项目(Visa Waiver Program)的成员。从2012年11月1日起,符合条件、持台湾护照的旅客可以不需提前在美国驻台办事处申请签证而直接在入关口岸申请进入美国,并可以在美国逗留不超过90天。下面我将向大家简单介绍签证豁免的有关信息和要求,供参考。
持某些特定的签证豁免项目国家护照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在美国入关口岸直接申请以商业或观光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并有不超过90天的停留期。2012年10月2日,美国国土安全部长在和美国国务卿协商后宣布,台湾将被允许进入签证豁免项目,成为此项目下的新成员。吸收台湾为签证豁免项目新成员的规定将于2012年11月1日生效,持台湾护照的人员从此时起即可享受签证豁免的待遇。
根据移民法有关规定,美国国土安全部长咨询美国国务卿后,可以认定某些国家为签证豁免项目成员,如果该成员符合某些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1. 来自这些国家人员的非移民签证的拒签率符合法律要求。
2. 该政府保证发行符合国际标准的计算机可读护照。
3. 美国政府做出决定认为签证豁免项目成员的地位将不会对美国执法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4. 该政府同意向美国政府报告或通过其它方式告知美国政府关于护照被窃或丢失的信息。
5. 该政府同意在美国发出最后递解令(final order of removal)后3周内接收被遣返的其公民、前公民或国民(national)。
6. 美国与该成员达成关于在该成员的公民或国民是否会对美国国家和公民安全构成威胁方面互通信息的协议。
移民法还对签证豁免项目成员的延期标准、观察期(如适用)和/或成员资格终止作出了具体规定。
目前签证豁免项目除台湾外约有36名成员,其中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葡萄牙、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新加坡、西班牙、瑞士、瑞典等。台湾将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成为签证豁免项目的新成员。
签证豁免项目成员国的公民或符合条件的国民可以在美国入关口岸直接申请以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并有不超过90天的逗留期,而不必先在美国驻外使领馆取得非移民签证。但签证豁免申请人除了是签证豁免项目成员国的公民之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法律规定的条件:
1. 寻求以访问者(tourist)身份进入美国并且在美国逗留不超过90天。
2. 为签证豁免项目成员国的国民。
3. 在出发前向所乘航班或承运方(vessel carrier)出示由签证豁免项目成员国颁发的电子护照或计算机可读护照。
4. 填写需要的移民表格。
5. 如果乘飞机或轮船进入美国,承运方必须经美国政府批准。
6. 不对美国福利(welfare)、健康、治安或安全(safety or security)构成威胁。
7. 过去在以免签身份进入美国时没有违反美国移民法。
8. 持有往返双程票。
9. 放弃在被认定不得进入美国时要求复审(review),上诉(appeal)或抗辩(contest)的权利除非是申请庇护(application for asylum)或遣返的情况。
10. 通过电子旅行批准系统(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 简称ESTA)取得旅行批准。电子旅行批准系统是用来决定在签证豁免项目下访问美国旅客是否符合条件的自动化系统。
移民局早在2011年12月22日就提议吸收台湾为签证豁免项目成员,此次有关吸收台湾为签证豁免项目成员的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届时持有带有效个人身份证统一编号(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s)的台湾电子护照的旅客可以在美国入关口岸直接申请以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并有不超过90天的逗留期而不必先在美国驻外使领馆取得非移民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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