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阳:从“大禹哭囚”到“暗狱治国”

李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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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1年09月22日讯】相传,夏禹立国之后,与首辅大臣伯益私访民情。二人来到京都大街上,八位官兵押着四名囚犯在人群中迎面走来。禹急忙拦住囚犯,双目落下泪来。官兵们上前阻拦,伯益急忙上前亮明身份。官兵、囚犯和百姓们纷纷叩拜大禹天子。伯益问禹为什么流泪,禹惭愧地说自己不如尧舜,未能令天下太平,而致令百姓之中滋生了罪恶,故自责而泣。

虽说只是一个历史传说,真实度却从未令人生疑过,且中华五千年文明史,历数千百位帝王中,有史料记载因治下百姓失却德行而泣、而下罪己诏书的绝不止一人。与此对应的,厉法治世而致丢了皇权王位、生灵涂炭的却是更多。然而,数千年的历史经验的积累,却似乎丝毫未成为今世“权柄在握者”的警示。

自月初起,“红朝”的“立法机构”提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来,“朝野内外”批判之声不断。当然,这事到如今已议得过多,自不必笔者多言“其法之恶”。只是曾经有一处疑问,至近日方得解。就是这个批判之声不止于“在野刁民”、“内外敌对势力”,即便“朝内立法、执法之士”亦多有非议见诸于世。莫非,“朝内亦不和谐”?

幸而,近日偶阅一位法律界大家之作,谓今日之法改,名为完善法制之规,实则为“公、检、法”几家争夺权势之果。原本“公、检、法”三权分立,互为制衡,尚可于“体制”之内,为“律法之公”留下些许立锥之地。然而,近些年来,伴随经济发展,各类案件所涉利益日增,案子在谁手里握的时间越长,“暗箱之利”便是“近水楼台”。是故,“修正分赃程序与比例”亟待解决,于是,立法过程便成了狼狈争食民利的分赃过程。“修正案”出台前后,见不得光的争争斗斗,更甚于我等“刁民”因恐惧“恶法加身”所付之功。

狼狈之斗姑且弃之于旁,亦见有各类学者,确是出于推进法制化进程,而在理论上探讨着“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如何保持合理的平衡,或者说哪个价值更加优先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本身,却如“先有蛋还是先有鸡”一样转变成了高难度的哲学问题。

回首中华历史,有一治世流派被称为“法家”,其中最闻名的当是春秋时代的商鞅,其“商鞅变法”的故事流传至今,而商君之法太过刻薄寡恩,设连坐之法,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顶、抽肋、镬烹之刑。其结果,虽然令秦国一度强盛,然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令大秦帝国短命如斯,而其本人亦在失宠于秦王后,在出逃路上因“投店没有身份证明”(和时下怎如此相似?)而慨叹出一句流传至今的另一名句:作法自毙。

再看“红朝”之史,向以阶级斗争为纲,当法官都被要求与犯罪行为与犯罪份子“做斗争”的时候,“法律”亦不过是一种“斗争的工具”而非“维护社会公义的保障”吧?更何况现如今,在“举国尽是受敌对势力蒙骗的、不明真相的刁民”环绕之下,“维稳”方是“红朝”第一要务,此时谈及“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孰轻孰重”岂非笑谈?

其实,律法宽严之功过,千百年来一直在探讨,然而每一次探讨都不会是超脱于社会环境之外成为理论之争。“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道理,想来亦适应于此。一部分人高座于上、凌架于一切“律法”之上,将那“律法”再怎样扮来扮去,亦不过是其打压“不稳定因素的工具”罢了。

若真能如“大禹哭囚”般为民谋福,又何需如此扩大“执法之权”?如若仅作“维稳续命之方”,便是再多“黑狱”、“暗警”、“被失踪”,恐怕亦如以厉法治世的商鞅一样,作法自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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