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诉江案将再度聆讯

江泽民因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被起诉

人气 1
标签: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1年05月07日讯】人类文明已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二十年代,远离独裁与暴政的人们,是否依然牢记哪些生活在专制统治下 的民众为获得信仰自由忍辱负重,为保障基本人权挣扎呐喊。面对仍然存在的反人类罪行。正义尤显得庄严与神圣。

章翠英以自己亲身经历历数着在中国法轮功学员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曰以来至今依然承受着的苦难。自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曰开始,在澳洲纽省高等法院,章翠英以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将迫害法轮功的原凶前中共党魁江泽民等告上法庭,诉 讼案历时七年。该诉江案将于二零一一年五月十 三曰在澳洲联邦高 等法院再度聆讯。让反迫害的正义之举带给世界以正义的力量,望正义的力量给正义之举带来胜利的光芒。


诉江案原告家章翠英于2007年10月27日获“环球和平联盟”颁发给她“为他人而活”和平奖。(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

章翠英对诉江案上诉说明

我是澳洲公民章翠英,2004 年9月15日 在纽省高院起诉中共总书记江泽民等被告对我的人权迫害。2008 年11月24日法院的判决却是被告被豁免保护。我不能接受,决定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要求在不受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由联邦高院独立审理。

一 . 本案应依据国际法审理

江泽民等被告利用中共,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一亿法轮功修炼者实施群体灭绝和酷 刑折磨,我所指控的江泽民等被告所犯下的罪行的性质,已经不只是违反中国一地法律的问题, 罪行性质是最令人发指的群体灭绝罪行和酷刑罪行,是国际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江泽 民等被告严重违反“世界人权宣言”、“酷刑公约”、“防止和惩处群体灭绝罪刑公约”等国 际人权法,是完全符合国际司法管辖的罪行。公约清楚的表明,即使一个政府只对它自己的公民进行群体屠杀,也不是这一个国家管辖内的事,而是国际共同关注的事件。国家元首如果犯有此罪行,他将不享有豁免权。其他执行犯罪政策的官员也将不能享有豁免权。根据1984联合国《反对酷刑公约》 规定 ,“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之命令不得作 为施行酷刑之理由。” 无论以国家的名义或执行国家政策施行酷刑者都应绳之以法,不应 授予外国国家的特权与豁免。在国家主权不得侵犯基本人权已是国际共识的今天,运用 共产党的权力进行的犯罪,是最严重的罪行。绝不能被豁免。
澳洲政府也曾承诺履行公约义务,并强烈支持国际社会采取行动禁止酷刑,无论何 时何地发生。但澳洲司法部的干预只片面强调了司法管辖、豁免权,而不考虑被告所犯的罪行的性质和罪行的严重性,为犯有如此严重罪行的被告提供外交豁免,也是违背自己的承诺和国际义务的。

然而,本判决是在联邦总检察长介入的情况下完成的。判决书的第4条说,“联邦总 检察长于2008年2月5日介入此案,实施政府干预,要求确认被告的豁免权。我注意到关 于总检察长申请的几个问题:1)s40证书是否可采纳?2)豁免是否可用于被告?”此 后,纽省高院没有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式对本案进行独立审判,没有审理案情,不顾被告的犯罪的性质,应属于国际法管辖,只论被告的豁免权,没按国际法审理。失去了司法独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判决有误,作为原告,我不能接受。本案的纽省高院判决依据是外国豁免法s40证书的相关部分。把澳洲外交部长签发 的证书作为表述其内容的证据,而且此证据是结论性的。判决书第13条说,部长证书的采纳,对原告是致命的。但是我认为,澳洲外长签发特别证书,是屈从于中共压力的结果,也是违背澳洲联邦议会有关决议精神的无奈之举,澳大利亚参议院在2003年、2005年、2008年先后通过的704号、170号、127号“动议案”清晰表明:a. 注意到全世界的法 轮功
学员都应享有《国际公民权与政治权公约》保障下的权利;b.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宗 教信仰而被监禁;c. 要求中共政权停止迫害法轮功修炼者。而外长证书影响了澳洲的 司法独立和公正,不仅违反人权道义的原则,也损害了原告的权益。这种干预,实际就是 纵容和姑息被告,庇护中共人权犯罪者,使中共更加肆无忌惮的迫害法轮功,加剧中国 人权恶化。一个民主国家的政府理应在国际社会上发挥促进国际人权和自由民主的积极作用,而不应相反。维护人权是澳洲法庭的基本职责,法庭也是正义和公正的象征, 公正审判是对迫害人权罪犯的打击和震慑,澳洲有责任去维护真理,有责任去制止这样 的罪行。否则将起到助邪为恶、推波助澜的作用,损害澳洲在国际社会中的声誉。所以我不能接受,并期待澳洲政府拒绝中共的 协迫,维护澳洲自由、民主、尊重人权的立国之本,维护“人权大于主权”的普世公认准则和澳外交部长Stephen Prancis Smith先 生的反悔,自撤证书,让澳洲司法秉承独立、公正。同时,我请求联邦最高法院依据国际 法就江泽民等被告的群体灭绝和酷刑罪行作出庄严判决!

二.共产党的魁首绝不能被豁免

历史已经证明,共产主义是个邪灵,是反人类的。它制造了人类历史上超过一亿人 的最惨重死亡。中国共产党毛泽东时期就杀害了八千万中国同胞,被告江泽民作为中共 的第三代领导人 ,更狂妄到与神佛作对,誓言三个月灭绝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他用上百种酷刑迫害法轮功学员,直至活摘器官,焚尸灭迹,犯下了人类最邪恶的罪 行。更恶毒的是,中共还用党文化给人洗脑,毒害人们放弃做人的底线,跟着它做丧天害理的事情。所以美国最早竖立了共产主义受难者纪念碑,提醒人们对共产主义的警惕, 让后人也不要忘记。经历过共产主义蹂躏的人们和各国正义之士,也都在清算共产党的罪恶。共产党魁首米勒舍维奇、柬埔寨共产党(红色高棉)领导人等都被送上了国际 刑事法庭审判,人权高于主权已是当今国际共识。共产党的魁首决不能被豁免。随着茉莉花革命和反独裁风暴的兴起,卡扎菲被送上国际刑事法庭。中国民众已经有9200多万有识之士退出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少先队,抛弃了中共邪灵,中共灭亡指日可待,澳 洲为什么还要给江泽民等被告豁免保护?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是在中共的讹诈下进行的,判决书反映了中共的意愿,偏袒了被告,我不能接受。自我2004年9月15日在纽省高院起诉中共总书记江泽民等被告后,中 共江泽民集团十分恐惧,多次派员去坎培拉的外交贸易部,上下活动,企图通过政治、经济、外交各种途经给澳州政府施压,取消 诉江案(见2004 年11 月15 日《澳州人报》报导)。通过自由资讯条例,看到澳大利亚外交部与中共就本案的一些讨论档,其中在2004 年9 月28 日和10 月5 日的两份档中提到“(澳洲)政府将尽一切可能,在法律的范围内,确保此案子不成为双边关系的一个问题”和“外交部已经进行了法律咨询,并可向中国政府保证,它将在法律范畴内尽全力关照中国[政府]的担心。”尤其2007 年11月10日,中国驻坎培拉大使馆给澳大利亚外交部和纽省高等法院写信,明确要求对被告的中共官员豁免之后,2008年4月7日,澳洲外长屈从中共的压力,便滥用特权签发证书。

本判决书第7条说“该证书申明外交部长已考虑到中国政府已向其表明要求根据澳洲法律、根据被告在中国政府的职务对其豁免;。。。。最后外交部长证明第一、第二 及第三被告在原告所起诉期间是在外国豁免法规定下的一个外国政府的一部分” 。2008 年2月总检察长介入了我这个平民的诉讼案,要求法官确认被告的豁免权,国家律师还发了誓言,没被委托就一厢情愿的成了被告的代言人,在法庭上和我的律师对决,做了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真让人痛心!作为一个自由民主国家,怎么能屈于中国共产党的压力,它让用什么法就用什么法,让怎么做就怎么做呢?以自由民主国家的名义豁免这些共产党罪犯,有违澳洲的立国之本,而且会使中国共产党的意志在澳洲得以实现,是极其危险的!

我真诚的期望有关人员,为了澳洲的主权、为了人类的尊严、也为了自己的人格, 能够醒悟,撤回部长证书,退出 诉江案,把独立审判的权力还给法院。

三 . 纽省高院判决书第13条说(总监察长)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行为是官方性质 的。我认为这种认识是中共大使馆来信欺诈的结果。来信说“对在中国参与非法活动的个人的处理是中国行使国家主权的行为。”这是不符合事实和中国法律的,本人不能接受。1999年12月我回中国探亲,向人们讲述法轮大法好的真相,纯属个人信仰行为,却遭到被告的迫害。他们对我的侮辱、诽谤、监禁和酷刑折磨是违宪违法的,绝不是中国政府官方性质的,中国政府和全国人大从来都没有发布过禁止修炼法轮大法的公告。澳大利亚参议院的多次动议案都明确表示,任何人都不应该因宗教信仰而被监禁,并一再要求中共停止迫害法轮功修炼者。所以,真正搞非法活动违法犯罪的是被告,并不是我章翠英。

所谓“中国行使国家主权”,也是中共的讹诈!国家主权不得侵犯基本人权,运用国家权力进行的犯罪,是最严重的罪行。如今,联合国对利比亚总统卡扎菲的制裁,连中国都投了赞成票,安理会一致通过决议把他送交国际刑事法庭。应该成为我们的案例。 我个人成败不算什么,被告制造的法轮功的人权灾难如何被制止,被迫害致死的亡灵如何安息,以及司法如何公正执法、惩恶扬善、保护人权,才是最为重要的。
然而,中使馆来信,把被告对我的迫害,说成是中国行使国家主权,澳洲的官员竟 也承认。总监察长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行为是官方性质的;法官则采用85法案,说法案针对的是被告所为时的职位,而不是行为的道德合法性。还解读豁免法第9节,说是不能 基于酷刑而允许对豁免权有例外等等。最后判决,被告被本法庭豁免。等于我败诉!我的问题是:澳大利亚的国家主权在哪里?纽省高院审理 诉江案,是不是国家主权?为什么中使馆百般干涉?为什么“(澳洲)政府将尽一切可能,在法律的范围内,确保此案子不成为双边关系的一个问题”?作为原告,我是否成了中澳政治交易的牺牲品?这就是政府干预的恶果!中共驻澳使馆的信还明令提出“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先生,享有国家主权 “豁免”,澳洲就乖乖地照办了。现已证实,陈绍基本来就是个违法乱纪的坏人,因跟随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成为江的红人,没过两年中共自己就把他判了死缓。我们澳洲却给 了他豁免保护,不是很尴尬吗?其实迫害法轮功的确实没有好人,我们应该警惕!我很担心我的诉江案因澳大利亚 律政 部 长的介入,保护了大名鼎鼎的共产党的罪魁江泽 民而成为世界案例。

江泽民可是中共第三代领导核心,是共产邪党的暴君,人权迫害的罪人,多个国家 都在起诉他。他和罗干因迫害法轮功,都成了阿根廷通缉的罪犯。而在澳洲,我一个澳洲公民被中共的这些罪犯迫害,不但得不到自己政府的保护,还说中共迫害的应该、合法,给了被告豁免权,我真是百思不得其解。

四 . 判决书第7条所说“外交部长证明,第一被告江泽民、第二被告610办公室 、第三被告罗干 在原告所起诉期间是在外国豁免法规定下的一个外国政府的一部分。”是不正确的。外交部长证书所说“澳洲政府承认中共官员是中国政府的一部分”,是一个概念性的错误!因为中共不等于中国,爱国不等于爱党,中共中央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中共官员是中国共产党的官员,不等于是中国政府的官 员!

1)第一被告江泽民、第三被告罗干在迫害法轮功犯罪中,始终都是以中国共产党 的身份,而不是以政府官员身份。

第一被告江泽民,虽有两个头衔,一是国家主席,一是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但在迫 害法轮功犯罪中,他始终用的都是中国共产党头衔。因在中国宪法中规定,国家主席没有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利(见宪法第八十、八十一条)。国务院才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实行总理负责制,它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并非是向国家主席(见宪法第八十五、八十六条)。所以,被告江泽民为了达到迫害法轮功的目的,都是以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身份干的。因在中共党内,它可以挟持国家行政部门的共产党员。所以在本案中, 他的真实身份应是中共中央总书记。

第三被告罗干,头衔很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共中央 处理法轮功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领导小组办公室(610办公室)主任、国务委员等。但他主要是以共产党的身份从事灭绝法轮功的工作,特别是利用公检法手段迫害法轮功,以及胁迫行政系统迫害法轮功。他和被告江泽民狼狈为奸,成为中国共产党迫害法轮功的罪魁祸首。

第一江泽民被告和第三被告罗干用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头衔;制定灭绝法轮功的政 策,如“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穷)、肉体上消灭”,“只要能压制住(法轮功),可以不择手段,不受任何约束(包括法律),整死了人,不负责任。不信我就治不了他法轮功。”“一般不发 红头档,只密码电传或口头传达,不署名,一概说是中央指示,就可以了嘛!”“律师不能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法院不能为法轮功做无罪判决”等等;被告江泽民在“4.25”之夜,给中共政治局常委的信和“6.7“讲话”中一再强调,法轮功和我们(共产)党争夺阵地、争夺群众,难道我们共产党人所具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所信奉的唯物论、无神论,还战 胜不了法轮功所宣扬的(真、善、忍,敬神信佛)那一套东西吗?法轮功问题有很深的政治社会背景乃至复杂的国际背景,如不抓紧解决,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等等。所有这一切都说明,是江泽民等被告为了维持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和他们自己的特权,在中国发动了一场灭绝法轮功的政治运动,而不是中国政府所为。

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八 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更没有允许酷刑、屠杀。江泽民等被告,利用了中共这个党组织,破坏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因为政府的职责是执行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他们却干着截然相反的事情,对公民的宪法权利治罪,是违反宪法的犯罪行为,都是共产党干的!他们干的勾当根本不是政府的一部分。

2)第二被告“610办公室”是个应予取缔的非法组织,绝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它是1999年6月10日成立的,是在1999年6月7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江泽民 亲自点将成立的“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它被置于中共中央政法委之内,由被告罗干掌控。它是共产党总书记被告江泽民建立的,不是中国政府建立的,更不是执行中国政府关于法轮功政策的,而是专为 江泽民灭绝法轮功而用 的。其下由各级各部门的党委办公室代行其职权。它没有在民政部注册,不在政府编制之内,也不受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而是凌驾于各级政府之上的特殊机构,是货真价实的 非法组织!犹如希特勒的盖世太保。应该依法取缔!判决书第6条说,第二被告610是中国政府建立的执行中国政府关于法轮功政策的机构。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是绝对错误的!绝不应给予豁免。

五. 判决书第29条的最后说“被告的行为符合公职,是执行国家政策,因此有豁 免权。”这是完全错误的,我不能接受。江泽民等被告执行的不是国家政策,而是他们自己制定的非法政策,干的是迫害人权、执行酷刑、灭绝法轮功等违法犯罪的行为,“610办公室”是个纯属于江个人的非法组织(一个类似盖世太保的组织),所以都不应有豁免权。他们迫害法轮功手段残忍, 灭绝人性,高压电击、针扎、火烫、死人床等上百种酷刑,无所不用其极,直至死亡集中营、活摘法轮功器官并焚尸灭迹,犯下了至今人类最邪恶的罪行。澳洲朝野各党一致要求参与独立调查团去中国调查,均被中共野蛮拒签。江泽民等被告还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实行株连制、连坐制、包干制、奖惩制等等,迫使更多的人参与了对法轮功的迫害。使人类道德急剧下滑,甚至没了底线,并影响到全世界。中国宪法没有规定法轮功是邪教,却规定着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不但宪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不曾规定法轮功是邪教!这只是被告江泽民在誓言“三个月消灭法轮功”未果时,为了进一步诋毁法轮功、深化仇恨宣传、使迫害升级,1999年10月25日对法国费加罗报记者说的一句根本没有法律效用的话,却成了共产党灭绝法轮功的法律依据。 宪法规定任何党派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和违反宪法的行为,被告江泽民却蔑视宪法、挑战宪法。 江泽民身为国家主席,宪法规定没有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国务院才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并非是向国家主席。然而,江泽民推翻了1998年原中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关于“法轮功对社会百利而无一 害“、“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等的调查结论。又于1999年4月25日,以中共 总书记的身份推翻了时任总理朱镕基对“4.25”事件的处理,连夜写信给中共政治局常委, 表明他要坚决镇压法轮功,并作为中共中央档下发各级党委执行。从根本上剥夺了全国人大和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的支持政策。他还召开中共政治局会议,亲自点将,成立了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及“610 办公室”,后者被置于中共中央政法委内,由被告罗干按照江泽民的旨意直接操作。它不是政府机关,却凌驾于政府之上,专职为江泽民做灭绝法轮功的事情。所有这些,哪里是在执行国家政策?分明是在执行共产党、 江泽民的政策。另外,在中国只有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 知,中国人大和国务院都不曾有过不准中国公民修炼法轮大法的任何档,中国政府哪里 有灭绝法轮功的政策?都是江泽民等被告利用中共党组织干的。这些问题,读读中国宪法,看看中共中央档就清楚了。执行酷刑、迫害法轮功学员和我本人的全是江泽民等被告。他们利用在中共党内的职权,把江泽民个人的偏执当作全党全国的政策,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强行贯彻执行。完全是他们的个人行为,绝不是政府行为,更不是执行 国家政策,所以给江泽民等被告豁免权是不正确的!其实,面对中共的来信,我们司法独立、主权在手,有什么值得可怕的?一正压百邪! 我强烈要求,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一定要坚持司法独立原则,独立审判江泽民等被告。

原告:澳洲公民 章翠英
6-5-2011

相关新闻
加法庭就“诉江案”被告豁免权举行聆讯
百度、搜狗解禁诉江案  学者吕加平析原委
解密谷歌被迫执行屏蔽词档案:诉江案
【热点互动】周二:百度泄漏机密 诉江案有看头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请进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