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清一代,“保甲”为台湾地方自卫组织,其任务是协助政府防盗,维护地方安宁。
至日本治台第三年起(明治31年,1898年8月),儿玉源太郎出任第四任总督后,颁布“保甲条例”做为警察行政之辅助机关。其以十户为甲,十甲为保,然后由保、甲内之户长中推选保正和甲长,经地方官认可后出任,任期二年,此系无给名誉职。此外,总督府为节省行政经费,并未设事务所,保正和甲长皆于自宅处理保甲事务;而其他一般保甲事务经费,亦均由各户分担。
起初,保甲成立之目的是作为政治和社会控制的工具,在警察指挥、监督下,负举发犯罪及协助搜捕犯人之责。因此,其任务包含协助调查户口、监视出入者、警戒风、水、火灾、义务劳动等等。而且,为发挥保甲功能,约束并控制保甲成员,总督府订有“刑罚连坐责任”及“保甲规约连坐责任”,使其生活、行动完全在控制之中。
随着社会秩序的建立,保甲亦辅助行政官执行行政事务,如:协助户口调查、纳税、修桥铺路、预防虫害、预防传染病,甚至协助推广日语、戒除吸食鸦片、放足断发、破除迷信、改善风俗等。
1937年中日战争爆发,保甲更成为战时动员机器;至1945年6月,总督府鉴于警察机关已充实完备,始正式废除保甲制度。同年8月,日本战败,撤出台湾,是以保甲制度与日本殖民统治可谓二相终始。
当时,日本人习惯将书有地址与户长姓名的门牌,悬挂于大门右侧。台人之中上家庭,亦模仿之。本件门牌,除地址与户长名外,另有“保正”二字,系悬挂于保正自宅大门右侧的门牌。户长“陈茂友”即为当时台南州嘉义郡中埔石竹第四保之保正。
主要参考资料:张胜彦、吴文星、温振华、戴宝村编著:《台湾开发史》国立空中大学印行,200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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