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锦华:新闻可以赞助吗?

张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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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1年02月21日讯】新闻不应该置入,也就是不可以像买广告一样买新闻。日前台湾政府终于修订预算法,明订禁止政府购买新闻,但可以在“明确揭示”的条件下“赞助”新闻。但是,这似乎仍令人担忧,“置入”新闻和“赞助”新闻不都是“购买”新闻吗?

让我们先回顾一下这个事件。

台湾新闻界最荒谬的现象,也就是自2003年以来,政府公开编列预算购买新闻,也就是所谓的“置入性行销”。在资深记者黄哲斌高调辞职控诉,并获得传播学界师生数百人、200个以上的公民团体连署抗争下,政府很快的做出回应,朝野协商通过修改“预算法”第62条,明订基于“行政中立、维护新闻自由及人民权益”,政府机关不得以“置入性行销”方式办理政策宣传。这么明快的反应,也获得各界的肯定。黄哲斌的部落格“业配人生”也在1个月后落幕。

不过,预算法虽然明订政府不得置入性行销,也就是禁止欺骗阅听人的隐藏性宣传,但预算法同时规定,政府办理政策宣导,“应明确标示其为广告且揭示办理或赞助机关、单位名称”,也就是说,政府可以“赞助”新闻,只要能“明确揭示”就好!

为什么不能置入,却可以赞助呢?不是同样的都是一种提供经费的方式吗?

两者之间确实有一项明显的差别,置入新闻意味着直接干预新闻内容,但赞助则是指:在“不参与节目之制作或播送”情形下,而提供金钱或非金钱。同时,依法应该明确标示。

问题来了,有人开始质疑:即使有了“明确标示”,政府就可以大量经费“赞助”新闻吗?新闻媒体会不会要求记者像业务人员一般的去“拉赞助”呢?虽然法规上要求“不参与节目之制作或播送”,但是,出资者仍然绝对具有影响新闻内容的间接途迳,那么,新闻的独立性、行政中立性,及人民权益不是岌岌可危吗?

有趣的是,如果往正面想,在诚实揭露的情况下,政府宣传可以做到什么程度,将由自由社会的民意机制来监督,而不是仅靠法规规范。例如:反对党和广大的阅听人都可以随时质疑政府是否应该赞助,以及新闻内容本身的合理性。

因此,如果政策本身真的是值得和需要宣导的,那么,政府也就能勇敢面对潜在舆论的挑战。例如:政府之前曾经补助过英文新闻节目,也曾经补助过文化新闻报导等,确实也达到一定的功能。

不过,即使如此,新闻媒体恐怕还是会面临一个危机:“拉赞助”会不会成了不肖媒体的生存之道之一?会不会仍然严重影响新闻的独立性?

因此,美国2004年〈综合拨款法〉仍值得我们参考,它要求美国政府必须经国会授权才可以进行宣传,但不得进行隐藏式宣传、自我宣传或纯政治目的之宣传。它的精神正是一方面给予政府光明正大、主动宣传的行政能力,但是,宣传的发动和内容则有民意监督的合法程序和规范,以免中间的漏洞造成其他弊端。

值此隐藏式的置入新闻走入历史,诚实揭露原则正式开始的时刻,政府仍应尽速将赞助新闻的合理和合法性过程加以明确化,而媒体更应秉持专业自律的精神,有所为,更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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