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励:揭露《深圳特区报》造假新闻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1年02月18日讯】二零零一年二月六号《深圳特区报》发表一篇造假文章诽谤法轮功,为中共的迫害涂脂抹粉,文章报导内容完全歪曲真正的事实。因为我就是文中人物陈励,现居住在芬兰,堂堂正正的修炼法轮功。
我将依法追究《深圳特区报》的造假行为,并向各界披漏事实真相。真实的情况是从一九九九年,中共当局对法轮功开始系统的迫害,我作为一个法轮功修炼者,被剥夺了一个人、一个在校学生所能拥有的一切,从肉体到精神,我遭受了残酷的迫害。
莘莘学子 幸运得法
我叫陈励,女,出生于中国广东省湛江市。一九九六年我考上了广东省汕头大学艺术学院美术设计系面向环境艺术专业。时值法轮大法广传中华大地,“真、善、忍”法理普照人间。法轮大法不但健身效果神奇,修炼者还可以提升道德,所以深深地吸引了我,很快我就成为一名法轮大法修炼者。
修炼法轮功以后,我身心发生了很多变化。学习努力,热心助人,年年拿奖学金,德育评满分,是老师同学公认的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与江氏集团相互利用,开始全面迫害法轮功。这时的我还未读完大四,由于坚持信仰“真善忍”,不放弃修炼法轮大法,多次被非法判刑和劳教……
学业未果 惨遭迫害
一九九九年底我与同校一年级研究生邓晖去北京,上访无门,十二月六日我们就到北京天安门广场打横幅,当场被抓,被劫持到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在东城区看守所被非法关押期间,我被女管教和在押犯人残忍的毒打,致鼻孔出血,还遭到戴“猪头”、手铐等酷刑,后转到北京市公安局七处看守所,二十多天后又将我转回东城区看守所。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三日我被以“非法示威”的罪名,被北京市东城区中共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六个月。同年三月份我和邓晖被转到北京监狱的窗口──罪犯遣送站(据说江泽民曾来过视察并扬言对待法轮功绝不能手软,打死法轮功算自杀)。在那儿,警察强迫我每天十几个小时做奴工。
平日里要在狱警面前蹲下认罪,不就范就让犯人强行将我压倒在地。我若炼功,狱警就让犯人用手掌宽的黑布条将我全身捆绑起来,用脚踩住我头发,一把把揪我的头发,我一动,他们马上就对我拳打脚踢。
从此,我失去人身自由,学业也不能继续,在不同形式的监牢遭受着残酷迫害。
“脚镣生涯” 暗无天日
二零零零年四月八日,我和邓晖被劫持到广东省韶关监狱。监狱狱警强迫我在她们面前蹲下认罪服法,因为我没犯罪,没有罪,我不认罪。狱警就多次用高压电棍电击我。有一天早上我在监仓里炼功,包夹马上报告。狱警要给我上手铐,话音刚落,立时天空电闪雷鸣,大雨倾盆,几分钟内洪水涌进监仓,犯人们赶着抢险,手铐之事作罢。我再炼功,被用手铐铐在厕所的铁窗上示众。
三天三夜后监狱让我写认识, 我写了篇修炼后身心受益的文章,狱方大怒,命令犯人拿来十几斤重的脚镣,问我还炼不炼功,我答“炼!”。十几斤重的脚镣戴着在我的脚上。年轻的我每天洗澡、上厕所,去工房回监仓,戴着脚镣“喀碴喀碴”的走过,成为韶关监狱一道悲壮而特殊的风景线。
那些犯人以为我是杀人犯,好奇的询问,我回答说:我是修炼法轮功的。恶警怕更多的犯人知道法轮功的真相,不许任何人和我说话,十几斤重的脚镣我戴了三个多月,脚跟被磨烂,严冬刺骨的冰水一碰上让我疼痛无比……
渴望复学 上当受骗
二零零零年七月我本应在汕头大学完成学业。但我不转化(即放弃信仰),完成学业的权利被剥夺。中共配合监狱把我同宿舍的三名同学找来,以“复学”为诱饵,欺骗说,只要我“转化”就可以保留我的学籍。我没为之所动。狱方就变本加厉迫害我。
二零零零年严冬季节,我又被转至武汉女子监狱“转化”,不写下放弃修炼的保证书等“三书”不让睡觉,并扬言给我加刑,高压恐怖,使我精神高度紧张,几近崩溃。在巨大压力下,我被迫害成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在此症状下,痛苦中违心的“转化”。我内心经历了多少挣扎,感到无比的绝望。
逝去的日子 不堪回忆
我出狱后,当局并没有让我复学,当地“六一零” 让我天天上派出所报到,我不堪这种形同坐牢的日子,只好离家出走,从此过着流离失所的日子。后来因为讲真相,又两次被关押进广东省三水妇女教养所,还被关押过湛江和三水法制教育所。
在这些关押过我的地方我受尽了各种各样的酷刑折磨,如上“飞机”(一种十字架酷刑),关“黑房子”,不让大小便。
我一个年轻女大学生,被逼到何种程度,在众人面前解便,还被扒光衣服,这是什么样的人权侵犯。令人心碎的回忆不堪回首……
不让睡觉,既不让坐也不让站,强迫蹲着,七天七夜啊……我遭受了人所想不到的耻辱与迫害,肉体与精神遭尽摧残,尊严与人格被肆意践踏。
我是广东省最早因修炼法轮功被判刑的女大学生,我在监狱中遭受的残酷迫害,远远不止这些,它也足以证实深圳特区报报导内容完全违背事实。中共为迫害法轮功,制造天安门自焚假案,欺骗世人。《深圳特区报》作为一个媒体沦为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工具,背离媒体宗旨,以报导假新闻,配合邪恶势力,诬陷法轮功及修炼者,其责必究,其罪必负。@*
──原载《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