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祖笙:上街卖房再次被抢 被威胁“带过去”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1年10月06日讯】迫于无奈,这些天我夫妇俩都在街边卖房。今天上午,我让妻子留在家里陪伴86岁高龄的岳母,独自上街去卖房。11时左右,突然又来了几个穿制服的党国警察,不由分说,在众目睽睽之下,又抢走了我贴在自己摩托车上写有卖房缘由的A4纸。
这已经是第二次被警察抢走这些东西了。纸上的内容只有两段话,全文如下:
“受够了丧尽天良的残酷迫害
——家破人亡的泰宁籍作家廖祖笙悲情讲述卖房缘由
我20岁参军,21岁立功、入党,先后出版著作7部。在写作政论、时评的日子里,我坚持反映百姓的生存困苦,点名道姓批评过京城的一些高官,独生子廖梦君于2006年惨烈遇害广东,遇害学生的尸检报告、相关照片及‘破案’卷宗竟是不可示人的‘国家机密’!我夫妇俩找公安,公安说去找政府;我们找政府,政府说去找法院;我们找法院,法院说去找检察院;我们找检察院,检察院说去找公安……我们诉诸法律,两级法院均不受理;我们赴京鸣冤,屡遭广东当局绑架,当时监控我夫妇俩的公职人员,最多的时候一天竟达40余人次!一个原本以文为生的作家,家破人亡后竟被逼得扛着党旗在广州、佛山乞讨数月,在国内传媒和网络的表达权也被党国全面封杀至今!
我夫妇俩创伤累累回到泰宁,当局仍在对我们不时伤口上撒盐,残酷的迫害来得更加公开化。只因撰文评说了中南海的政客,我们的住处曾被大群荷枪实弹的党国警察包围,我被‘取保候审’了一年!因为时隔3个多月写了篇向上反映自己生存困境和百姓疾苦的文章,我家从3月11日开始,又被当局断网、断电视到现在,电话也被明显控制。宪法白纸黑字赋予中国公民以言论自由,可一个作家蘸着血泪在写作,还要被党国警察没完没了左一个‘传唤’右一个‘传唤’……即便是人在家乡,我也无法安放一张书桌,而且根本就无法正常展开生活。故乡成了又一块伤心地,受够了动辄得咎,受够了丧尽天良的残酷迫害……我夫妇俩不想被逼得最后与家乡的酷吏玉石俱焚,万般无奈,除了卖掉手头的房产,洒泪离开泰宁,已是别无选择。”
以上所述,讲的全是实情,历史也必将印证,我所写下的这两段话没有半字虚言,而且限于篇幅和虑及种种,我在表达时只是蜻蜓点水,已有所取舍。这些天我被乡亲们反复问及卖房的缘由,已是一遍遍讲得口干舌燥,声音嘶哑,以文字简述卖房缘由,无非也就是为了给自己省点力气,少费一些唇舌罢了。
但党国警察容不得我展示这样一张A4纸。他们两次来抢夺这些东西,我都问及不让我出示的法律依据何在,他们答不出一个所以然来。这就如同公安“命令”电信对我家连续几百天断网、断电视,并不需要任何经得起追问和检阅的理由一样,党国警察在 “和谐社会”对一个饱遭迫害的作家,行事俨然可以不讲半点的法理和道德。当然,他们也只是在奉命行事,他们也有他们的无奈,就像我前些天在与他们争执时,激愤之下所说的那样,他们一样是这种罪恶体制的受害者,一样是可怜虫。
党国警察把那些东西抢走后,还不忘严厉威胁我,如再出示写有卖房缘由的纸张,就要把我“带过去”。
不堪忍受残酷迫害,还只是我夫妇俩不得不卖房的原因之一。任何时候,生存都是人类的第一需要。长期以文为生的我,在国内传媒遭到党国全面封杀,已是被阻断生活来源多年,由此我夫妇俩除了卖掉房子离开又一块伤心地,重新给自己找条活路,已别无选择。所以呢,20岁参军,21岁立功、入党,为共产党卖命却落到这步田地的我,在这套房子脱手之前,会继续以曾有的方式卖房,并时刻准备着因为如实讲述了卖房缘由让党国警察“带过去”。为生存而战,为尊严而战,是每一个现代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和自由,这在任何人均不可予夺!
我这双手,为保家卫国握过钢枪,为国防事业立过军功,为国家前程和百姓福祉写下过无数呕心沥血的文字,家破人亡后,又被反动当局逼得上街亲手乞讨和卖房自救,我有这样的心理准备:党国警察在某天给我这样的一双手,也一样是能给戴上手铐。杀人无罪,整人无罪,抢人无罪,而作家以我手写我心是“有罪”的,竟敢不乖乖在家等着被饿死,被花样万般折磨至死,竟然“胆敢”上街卖房,寻求自我救赎,这在 “和谐社会”,该也“罪不可赦”。
家破人亡,无处申告;当局公然演绎用枪杆子对付笔杆子,无处申告;门上被人乱写乱画,无处申告;被连续断网、断电视两百多天,无处申告……在这种史无前例的“ 法治国家”,经历着匪夷所思的种种,我的内心早充满了悲凉,并衍生了这样的问号:这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世道啊!
呜呼,“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不必羞羞答答,只管说一套做一套,没完没了对剩水残山的我夫妇俩再下重手好了!
写于2011年10月5日(廖梦君同学惨烈遇害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中学,“伟光正”与绝人之后的恶魔连袂共舞第1907天!廖祖笙居所被反动当局连续断网、断电视 208天!遇害学生的尸检报告、相关照片及“破案”卷宗是“国家机密”!作家廖祖笙在国内传媒和网络的表达权被党国非法剥夺!廖祖笙夫妇的出境自由被“执法”机关非法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