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灯下黑”依法维权材料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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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1年10月19日讯】“灯下黑”苦主按:“灯下黑——纪委干部维权博客”开通半年了。6月27日,14年来本人第一次面访省纪委信访室。7月22日,回复告知“按属地管理规定”已转梅州市纪委;7月26日,梅州市纪委信访室回复,经市纪委领导沟通,已将我的申冤申诉材料归转“大信访渠道”梅州市信访局;8月2日,梅州市信访局告知,“按属地管理规定”等等,已于昨天即8月1日批转中共梅县县委处理;8月3、8、17日,给县委李书记前后寄去三封快递。8月16日,拨通梅县县委李书记的电话,李书记友善地告知,已批转梅县纪委和梅县信访局处理;8月11、12、15、24日多次与县信访局长和县发改局长通了电话,得知县信访局又将县委李书记批转给他们处理的“灯下黑”转手批给了我的单位梅县发改局。据电话交流沟通,因为“在此之前市纪委信访室已经搞了二次”,态度犹豫模棱不清,似有“老虎吃天无处下口”之韵味,不敢正面回答我已经受理或不再受理,也没有说准备处理或不再处理。

3月8日,梅县县委曾派出县纪委信访室主任、县信访局长和县发改局长“真心善意诚意”千里迢迢莅穗,提出与我内部协商处理“灯下黑”,时隔半年,至今在电话中说“还没有想出、还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因此,苦主我冒昧地越殂代疱草拟《侵权人侵权单位依法必须承担侵权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供他们参考,希望这一建议能抛砖引玉引起重视不再糊弄,希望梅县方面挺直腰干负责任地尽快拿出合理、合规、合法的更佳更优解决方案,不再推诿踢皮球了,还正气、正义于梅县,还公道公理于本人(注:《冤大头》连载本周暂停)。

侵权人侵权单位依法必须承担侵权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尊敬的中共梅县县委李书记,您好:

很抱歉在您百忙中再次打扰了。昨天,谢谢您告知“灯下黑”已批转梅县纪委和梅县信访局处理。我与古局长电话交流沟通,因为“在此之前市纪委信访室已经搞了两次”,态度犹豫模棱不清,似有“老虎吃天 无处下口”之韵味,不敢正面回答我已经受理或不再受理,也没有说准备处理或不再处理。据说大埔的罗书记近日将来梅县纪委交流赴任,恳请您届时将此信批转罗书记参考,敬请您和罗书记依纪依法尽快处理落实,还正气、正义于梅县,还公道公理于本人。

14年来,“灯下黑”事件仅在梅州市纪委享受一级两次糊弄搪塞,《信访条例》规定的是三级终访。事实上,纠错改正很简单,县委牵头,由现在的梅县纪委拨乱反正:根据梅纪发[1997]8号《关于发给陶昌始举报奖励金的决定》所认定为“小金库”的事实及“对其作出了给予罚款105244.17元上交县财政的决定”,根据国办发[1995]29号《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之第四条规定,应该“……全额上交财政……还要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数额1-2倍的罚款”,果断一点,严肃执纪,纠正当年杨优棠的梅县纪委枉纪枉法罚款10万多元的错误决定,追缴梅县工商银行未上交县财政剩余的42万多元,按规定再处以罚款;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办发[1995]29号”之第四条第六款“对私设‘小金库’行为情节严重、必须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张小英等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待梅县法院依法判决后,将材料上送梅州市纪委,由其依纪依法追究杨、黄、钟等市管干部的责任!

骂死人也要判刑!人命关天!家破人亡!血泪冤仇!恶性政治案件!

《1,368元换一条举报有功银行女职员的性命》,换位思考,要是这桩倒霉事摊在他们自已身上,问问他们:自已会怎样想?自已会怎么做?——天理不容呐!情理法都说不过去!

刑事责任必须由法院认定判决;民事责任呢,上级将材料转到梅县县委,看来,只好现实一点,理性一点,在《1,368元换一条举报有功银行女职员的性命》中,暂且撇开举报有功惨遭打击报复恶性政治案件等等“政治”因素,仅将其局限在张小英、杨优棠、梅县工商银行等的侵权行为:“骂死人也要判刑”!“骂死人”的民事责任的调解与处理,依法行政,同样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裁决!“灯下黑”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梅县工商银行管理混乱违纪违法私设的小金库,直接引发导致责任人张小英以及梅县工商银行和钟洁芳等人侵害、剥夺了古健的工作权,生命权;杨优棠、黄国平枉纪枉法,失职渎职,包庇犯罪嫌疑人犯罪单位,在我蒙受了发妻被害家破人亡惨痛人祸的伤口上撒盐,祸害我被迫无奈踏上上访申冤路,持续15年的侵害,损毁了我的婚姻家庭和事业顺景,给本人的生活工作身心健康等等方面造成极大侵害,致我在1997年至1999年连续3年因心肌劳损严重神经衰弱3次、包括2009年共4次住院治疗!侵权人侵权单位依法必须承担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古健即便是死于无主观侵权故意的道路交通事故,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家属均可获得如下赔偿,相关条文如下:

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这些法条计算,受害人及其亲属应该得到的赔偿金,至少有以下几个项目: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2010年梅县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6个月的工资总额为元。“调解协商”,完全有理由按2010年梅县工商银行在岗员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古健她罹难时39岁,2010年梅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古健可以得到死亡赔偿金×20=元。“调解协商”,完全有理由按2010年梅县工商银行在岗员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
3、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2010年梅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元。被抚养人古健的儿子从1997年7月至2010年7月学生在读期间共13年生活费总额为×13=元。“调解协商”,完全有理由2001年至2010年在广州读书期间按广州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计算依据。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a、当年殡仪馆票据2,518元、酒楼丧宴票据1,575元共计4,093元。b、古健1996年至1997年受侵害罹病的治疗及护理费用应该计算;c、其他费用按此项规定应该计算;d、14年打印上访申冤材料工本费邮寄资费旅途食宿等等各项费用开支应该计算。
5、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人侵权单位属违纪违法故意伤害,因为情节和性质特别恶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该赔偿受害人古健1996年至1997年和受害人亲属从1996年至现在15年遭受侵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法律规定分别最高可获30万元赔偿。

上述法律条文引用是否准确恰当,敬请到梅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庭或者梅州市电视台《维权820》栏目咨询有关专家,“疏导化解”起来大家都心中有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数据,请到梅县工商银行和梅县统计局调取,填入算式中让他们自已计算,仅此五项,依法应该支付多少赔偿金?

“灯下黑”理应果断尽快案结事了了,请勿重蹈“事出有因查无实据”式“背靠背”的核查旧辙了,张小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县委出面,保留追究杨、黄、钟等人刑事责任的权利,视其配合“疏导化解”态度而定。反之,建议:1、举行信访听证,“面对面”对质补充取证,根据国办发[1995]29号和梅纪发[1997]8号文以及现有证据,向梅县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所有侵权人侵权单位的民事和刑事责位;2、以中共梅县县委的名义,批示梅县检察院介入立案侦查,“查明事实真相”,向梅县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判决!在侦查前,请求协助我到县、市纪委档案室提取二份有关材料,切切。以上意见建议供参考,见谅。谢谢同情与支持。

梅县发展和改革局原纪检组长、《冤大头》作者:陶昌始
电子邮箱:taochangshi@gmail.com
联系电话:13794352535(广州),13727611372(梅州)

2011年10月6日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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