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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水河在呻吟(12)“584”造林工程

韦登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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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伟外

册亨县秧坝镇与双江镇同属于红水河上游南北盘江三角地带,原秧坝镇大伟乡有少数村组被界定在“584”造林工程之内。十几年前(92—93年),秧坝镇大伟乡顺汉村伟外组与林场冲突是“584”工程在造林期间最惊心动魄的一幕之一。

镇粮管所职工罗景新(已去世)与几家农户从农业银行贷8万元造林,几乎已造好一半,“584”来了,犹如一阵龙卷风,他们那片杉林及临近共1,000余亩土地全划入林场,即使是被逼迫,伟外组村组干部及村民也没有一个人在林场“联合造林协议”上签字。土地被不宣而占,村民就去拆林场民工的工棚,公安局、派出所、林场突击队就到村里抓人,到一些骨干分子家里翻箱倒柜,没收那些村民准备向上反映的材料。

曾有一段时期,每当夜幕降临,听到狗叫声,伟外的男人们有的往山上逃,有的往猪圈、牛圈躲,有的就在大树脚过夜,有的住到山上玉米地木棚里几个星期不敢回家;有一次8个男人到临近的达秧乡接亲,公路上突然来了吉普车,又开着警报,正在喝酒的男人们夺门而出,往山坡上窜,后来接亲的妇女和送亲的亲戚抬嫁妆返回。疏而不漏,伟外组有6人被关进监狱,罗景新关了半年后被以‘破坏生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伟外组的告状史也是中国农民告状史的一个缩影,村民们在三个月内集资七次,有卖鸡卖鸭,有卖猪卖狗,有卖牛卖马,有卖粮卖米,有交十元二十元,有交八元交五元,甚至有一家农户清囊而出,上交三块八毛钱。关于伟外组的告状史十几年前我在〈“584”工程与农民的怨声载道〉中有较为详细的记述。

由于多年来恐惧后遗症,2000年伟外组拉高压电,组长岑如辉就把林场可能要归还的杉林抵押给村长岑如规。如果村长有本事,从林场那儿能得到杉林就全归他所有,如果林场不给,则拉高压电所花全部费用约一万多元由村长自己承担。由此引发了伟外组直至今日还未完结的官司。

组长岑如辉把可能得到的杉林抵押给村长,就象一场赌局。村民不同意,两位元村民受部分群众委托处理关于高压电有关事宜,这两位村民在2002年8月把林场归还的350亩杉林以超低价卖给检察院的某位干部等几人,350亩已长了十多年的杉林及350亩使用期限为32年的土地卖价共五万一千元(51,000元),每亩146元。前一节记述的弄怀组村组干部私自把1200余亩杉林及30年的土地转让卖给益发木材公司,林地属于组集体,卖者是村组干部,买者是益发木材公司,也许买者既是益发木材公司又是文达村及弄怀组的村组干部自己。而伟外组的两位村民可能没有从出售这片350亩杉林中得到什么好处,可价格比弄怀组的还低,平均每亩146元,仅仅是杉树,每亩有200—250棵,长了十年多每棵只卖7毛钱,并且还要把土地白白送给买者30年,这真是一桩离奇的买卖合同。

没有法人代表—-伟外组组长参与,又没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同意出售,这份买卖合同竟然被册亨县法院和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为有效,这更是离奇的判决。

新任组长召开群众会,又把这片还未砍伐的杉林以25万元卖给韦正会等人,只卖杉林,不卖土地。同一片杉林,不同的人卖给不同的买主。

一片杉林有三份买卖合同,究竟哪一份有效哪一份无效或者都无效呢?能确定的是不可能都有效。第一份合同是在特定的情况下由组长一人签字,只卖杉树,没涉及土地;第二份合同是在没有组长参与,只有部分群众签字“委托岑××、罗××处理拉高压电事宜”,后来岑、罗两位村民签字同意,既卖杉树也卖土地,第一、第二两份合同的卖价都极低。第三份是在新组长召开会议,大部分群众同意签字,只卖杉树不卖土地,并且价格是第二份合同的5倍。相比之下,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村民利益角度,第三份应该是有效公正的合同。

然而,合同是否有效并非普通人的分析理解,而要由法官一锤定音。第一份即岑如规的合同被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无效,村长自知之明,自动退出,他没有能力卷入这场纠纷中。第二份合同册亨县法院(2006)册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无效,判决中提到第三份合同,但没有判决,因为原告及第三买主都没有对该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从一审法院的第一次判决可以看出第三份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第二份合同买主即检察院的某干部上诉至中院,中级人民法院即以一审法院漏判第三份合同为由“发回重审”。县法院(2007)册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推翻本院第一次判决即(2006)册民初字第361号,作出:第二份有效(杉树、土地共每亩146元),第三份(杉树每亩714元)无效。

第三买主没多大势力,甘愿认输,退出戏台。伟外组上诉,几个月后,州中级人民法院、县级人民法院通知组长、副组长到法院协商。第二买主愿意把价格从原来的5.1万提高到25万,把原来截止2023年的土地使用期限改为使用到2018年,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兴民终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组长、副组长已签字,但在村民都不知晓的情况下,组干部擅自将这350亩杉林转让,这份已签字的“最终”调解书其法律效力几何?

县法院第一次第361号判决没什么要挑剔,可是在中院“发回重审”时,他们又只能否定自己。乍看之下,361号、226号两份判决都有道理,只是结果白黑颠倒。因此,“白马是马,黑马也是马”有道理;“白马是马,黑马不是马”也有道理啊!!

村民们找到我时,我能做的就是替他们写一份申诉状交到省高院,“只要有人来砍树,你们就说已申诉,想方设法不能让他们砍”;县府某官员也说:“只要他们不砍树,拖到哪天算哪天,要是法院执行庭去执行,你们就集体去阻拦,但不要打人喔”。

同是一片林场,纳腾组出售林木时公开透明,每亩能卖900元,虽然杉树还小,卖不起价,分得不多,但各家各户早已在分得的林地里自己栽树自己种粮,心里踏实。而弄怀组、伟外组为了这片杉林,搞得一团乱麻,并且还把公安经侦大队、两级法院卷进去。苦的有之,累的有之,出洋相也有之。十几年前栽树时闹得一塌糊涂,现在砍树也闹得一塌糊涂。作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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