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肖村四组王乜后(1944年生)因是寡妇,儿子又小,村干部在被逼与林场签定造林协议时也有意避开王乜后家的自留山和责任地,但林场不管三七二十一,被逼签字的属于林场,没有签字的也属于林场。王乜后家的桐林被砍,玉米地被占,当时主管“584”工程的刘副县长曾有一张批示:
“共青林场龙林工区负责同志:该户的耕地界线经92.11我同林业局王××局长、梁××等同志现场划定,考虑到对方是孤儿寡母,故给予适当照顾,请你们取信于民,将划给该户的土地让给她家,损失的作物给予适当补偿”。
王乜后家的情况在老村干部2005年7月3日给政府的说明中阐述得更为具体,摘录如下(除了错别字,未作文字改动):
“在92年社教入村时,时任支书杨开达、村主任王显成、副主任贺卜干、村会计王吉东等几位新干部也没有规划给共青林场作‘584’工程造林基地。就因王福来家次子王廷义早在81年时已经起好了大棚,并长期有人住地棚开始动工挖地进行造林第一批,84年时造林第二批,90年时大部分已经封山育林,因此,几位新上任的新干部没办法规划给林场使用该片土地造林。事因户主王福来早逝,继承人还小,人微面窄,就被林场侵占该户土地,怂恿不三不四的林场民工,采取手忙脚乱的恶毒手段,对孤寡之家加以镇压,更不幸的是,自林场成立之后,他家长期栽培和管理的桐林树被林场乱砍约10,000棵,杉树幼苗扯掉约10,000多株。原有大杂木大树也被砍掉5,000多株,大的杂木约有100公分,小的杂木约有30公分以上。事后继承人次子王廷义屡次请求各级政府领导如实调查解决无效。孤寡之家更寒心的是今年5月5日中午,被林场乱砍偷卖方条,其母为了长期自家栽培的杉树而受到林场毒打致重伤,受打致重伤后,林场并不护理伤患,孤寡之家悲愤难忍,时常泪流不止,至今没有什么领导帮助解决……
特此证明
原社思教时任顶肖村民委员会证实人
王显成 贺卜干 黄玉贤”
以上“说明”中 “今年5月5日中午……”是林场到王乜后(王福来之妻)家自留山(82年4月6日林管字第10号)砍杉树时,王乜后及其子等到路口阻挡,不让林场把砍掉的木材拉走,林场职工黄某组织罗某某等30多人到路口处,双方发生冲突。罗某某把王乜后左手尺桡骨打断,经册亨县伤残鉴定小组鉴定属“六级伤残”。
村组干部本就没有权利擅自将某一农户的自留山、玉米地划给另外的人或林场,何况顶肖村干部十几年前在逼迫之下也没有把王家自留山划给林场。林场抢占时毁掉的10,000棵桐树,10,000多株杉树幼苗及近5000棵杂木没有给王家一分补偿,现在林场又去砍杉树,王家去阻拦,其行为何处值得挑剔?把人打成六级伤残,法院不得不受理。
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册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我看了一次后再也不想拿起来,判决书的叙述使我倒胃口。王家成了“抢夺有争议的木材”者,30多岁的罗某某把62岁的王乜后的手打断致残,判决书叙述是:“罗见其背后布袋内装有石头,就用木棒将王乜后的手尺桡骨打成‘轻伤’……”叙述中罗像是在‘自卫’呢。王廷义说:“那时我母亲根本就没什么布袋”。
罗是林场雇来的民工,打人时也是因为林场,该案民事部分应由林场承担;罗不是自卫,把人打伤致残,属于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6]册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等20,000元。
三年来,原告王乜后除了得到当初林场“人道主义资助”1,000元外,就只有一本〈债权凭证〉,即使判决书在“经济损失2万元”后再添个“0”,这本〈债权凭证〉也毫无意义。被告没有钱,即使有也不会给,“我为林场坐了六个月的牢,这些钱还要我赔吗?”王廷义请了律师,不知律师怎么会没有想到把林场作为民事被告呢?
王廷义、顶肖五组的杨及侬阿贵到北京上访,除了阿贵,他们两人因为材料不全,国务院没有收下材料,也没有任何答复。我把林场作为民事被告,重新写了一份民事诉讼,托人转交给他,他打了好几次电话,就是没来取,后来他终于说实话“这段时间我没有车费”。来回车费只要40元,囊中羞涩啊。
这份诉讼对王廷义及其母亲没多大意义,只是我为了安慰自己罢了。“随便拿去交试一试”,但他一下子筹不到受理费,即使交了也肯定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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