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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考绩法初审 丙等比率改1%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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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5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20日电)立法院司委会今天初审通过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各机关考列丙等人数比率不得低于1%至3%,10年内3次考列丙等者,应办理资遣或退休。

考试院的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中的“丙等3%”、“10年累积3次丙等淘汰”等规定,引起部分公务员反弹,希望将考绩丙等“比率制”改为“条件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通过考绩法修正草案,规定年终考绩以100分为满分,增列优等,考绩等级为优、甲、乙、丙、丁5等,90分以上为优等,未达60分为丁等。

在各级考绩人数比率部分,初审条文规定,各机关考列优等人数比率,最高不得超过5%;考列甲等以上人数比率最高不得超过68%;考列丙等人数比率不得低于1% 至3%,计算结果人数尾数未达1人者,不予进位为整数。各等级考绩人数比率每3年检讨1次。

至于年终考绩奖惩,初审条文明定,考绩优等者给予奖金1.5个月俸给,甲等给予奖金1个月俸给,乙等给予奖金0.5个月俸给。公务员考绩拿丙应予辅导改善,第2次丙等须降级或减俸,10年内第3次丙等应办理资遣或退休。丁等则予免职。

不过,初审通过条文也有功过相抵的规定,考列丙等人员只要10年内拿过1次优等或连续3年拿甲等,就可以抵销1次丙等。

此外,初审通过条文也将包括法官及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纳入考绩法适用对象,司法官考绩不列优等,考列甲等以上人数比率最高不得超过85%,考列丙等人数比率不得低于1%至3%。但司法官不适用10年3丙资遣或退休的规定。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考绩法修正通过后将于民国101年1月1日实施。委员会也决议,全案送交院会处理前须交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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