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0年12月24日讯】上海闵行区马桥镇政府官商勾结圈占基本农田13000亩,侵吞动迁补偿安置费,发放村民假房产证,造成被拆迁的农民负债累累。为要回自己的合法利益,村民们多次聚集镇政府、区政府、市政府上访讨公道,受到政府打压,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马桥300多农民镇政府门前抗议,约80人在闵行区政府门前抗议,强烈要求归还被侵吞的安置补偿费等一系列诉求!
下午有4位村民代表去上海公安局,向公安局递交《要求解决具体问题,举行游行示威活动申请书》拒收,同日用特快专递邮寄《游行申请书》,上海市公安局对马桥农民《游行申请书》没有任何回复。同时向上海市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12月16日,马桥政府对农民的合法诉求做出了答复,村民对此答复不满意,要求区政府复查。
附:1、复查的申请
关于马桥信访答复村民意见,因不满意要求信访复查的申请
闵行区人民政府,我们对马访受告20110090号书面答复意见不满意。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上海市信访条例》二十八条的规定,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的诉求:
一、关于土地基价费补偿不足的问题。我们指的是安置补偿费,不是不足而是根本没有得到补偿。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6月26日)的精神房屋拆迁按建筑重制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我们马桥的安置补偿标准按房屋每平方米1200~1400元,拿商品房的动迁户是足额补偿的,但造洋房的动迁户分文没有补偿,有的老房子300多平方米的40多万元的安置补偿费被全部烂光,因此造洋房的动迁户造毛呸房的钱不够还要每户负债20~40万元。这很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因此诉求闵行区政府追查我们合法的安置费到哪里去了?被那个部门侵占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马桥镇政府,侵占造洋房的动迁户安置补偿费8亿多元该当何罪。
松江区新桥镇与我们马桥镇是一滨之隔,他们同样是动迁造洋房,他们的安置补偿费是不扣的,但造洋房的每户扣去地基费20万元,虽然他们扣20万元也是违法的,比起黑心的马桥镇政府还好一点。我们闵行区马桥镇,真是黑心、黑肺、黑肚肠,连血也是黑的。(附松江区新桥镇房屋拆迁安置清单一份)。俗话说:不识货,只要货比货,我们马桥就少赔了一项安置补偿费,如新桥一户老房子面积为337.12平方,补偿总额为468623.82元,马桥镇一户为299.19平方补偿总额为199598元。马桥比新桥少了37.93平方,但补偿总额比新桥少了269000元。因此要求区府信访复查,要求有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答复。
二、关于房屋产权证不得交易和转让,要求改为可交易或红证的诉求。马桥发的不可交易的绿证是没有处置权的是等同于一张废纸。马桥镇政府的答复是:目前也没有通过补交出让金使房屋可交易转让的政策等。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那么商品房为什么绿证可交易的呢?既然我们造的房屋是国有土地,通过合法途径补交土地出让金,我们相信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因为我们征地动迁是旗忠森林体育城有限公司,是有动迁单位可以办理手续的。如果没有批准为国有土地那就根本不可办理绿证。请区府告知我们建房的土地是那一年批准为国有土地的及批准文号。如果没有批准为国有土地,我们诉求政府还是发原来一样的红证。现在发的房产证是不男不女、不伦不类无法律保障的,我们不要。请问区府,国有土地上的房产证“不得交易和转让”在全国有否先例?此证是否合法?我们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都要依法办事,同时要坚持正确把握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要求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转变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如对群众冷漠、方式简单粗暴,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等是没有把群众当做国权力和权利得主体,汇集到一点就是群众工作事关党的执政合法性的问题,注重维护公平正义,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权益。
2、马桥政府的书面答复
洋房区村民
201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