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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要闻

跨国电信诈欺犯罪未来发展趋势

跨国电信诈欺犯罪已成为台湾当前危害最烈的犯罪型态,然目前执法人员对跨国电信诈欺犯罪行为较缺乏侦办之专业知识,若任由诈欺犯罪集团坐大,社会所受之损害程度必定相当严重。

解析跨国电信诈欺犯罪集团

跨国电信诈欺犯罪首脑与各作业集团窝藏于不同国境,各有犯罪分工,并随着犯罪手法及说词的推陈出新,而产生不同类型与态样的演化,但始终是假借各种虚构之身份及名义,利用资讯、通讯及大众传播媒介等管道,传递不正讯息给社会大众,再进一度操弄、掌握及诱骗,并透过各项各融服务,将被害人金钱迅速移转至另一人头账户的运作模式进行,甚至直接假扮身份,亲自向被害人索取款项。

跨国电信诈欺犯罪之犯罪手法虽然日新月异,但是该类诈欺犯罪组织结构却有固定不变之模式,整个诈欺集团组织结构分为“集团首脑”、“车手集团”、“收购人头账户”、“电话集团”等3大部分;2006年初,实务上发现跨国电信诈欺集团基于成本,隐密性及大量性之考量,以往在通信上之路由都利用电信溢波或漫游,如今已提升为私设“非法电信平台”(机房),透过网路与通讯的转换传输,大大提升犯罪技俩,故“非法电信平台”已成为诈欺集团组织结构的一部分。

跨国电信诈欺犯罪组织型态

组织架构

1、集团首脑:负责统筹指挥,并拨打电话向不特定民众诈骗。据点可能分散好几个,各据点成员分成2线(前、后线),甚至3线(前、中、后线),根据事先所编辑的诈骗剧本、模式,以接力方式向民众诈骗。

2、车手集团:负责提领赃款,并将赃款透过地下汇兑交付集团首脑。

3、收购人头账户、电话集团:将收购来的人头账户,提供集团首脑用来向被害人施行诈骗。人头电话除提供集团首脑、非法电信平台作为与被害人联系之用,亦提供组织成员规避警方查缉使用。

4、非法电信平台:透过网路与通讯的转换传输,增加隐密性,并符合节省成本及大量性之考量。

成员招募模式

跨国电信诈欺犯罪集团招募的成员,皆以机手及车手、收购人头账户或电话之外务层级为主、招募方式不外乎有四种,第一、透过大众传播系统招募成员;第二、经由组织成员介绍方式招募;第三、向经常出入声色场所及社会边缘人招募;第四、在地下钱庄借高利贷的民众抵债等。各级成员皆由机手、车手层级向上窜升,演而优则导的模式(外务必须先晋升车手,才能向上窜升)。藏匿大陆地区的诈欺集团,前线大多由大陆人担任,中线由大陆人或台湾人担任,后线则由台湾人负责。视诈骗对像为何国人,即招募能讲被害人所用语言之人担任机手,包括在台外籍配偶、外劳、华裔人士,台湾人位居幕后指挥。

犯罪工具之准备

人头账户取得的来源

可区分为六种,第一、透过刊登广告、朋友介绍或透过网路,在聊天室、论坛散布收购讯息,采取收购、租赁方式;第二、利用伪变造证件方式,前往申请获得;第三、向地下钱购得。钱庄运用积欠债务者,以账户抵押充当利息,强迫方式取得人头账户,再将人头账户卖给诈欺集团、第四、以“海外短期工作”为名义,欺骗民众赴外国申办多本账户;第五、向专作人头买卖集团购买,该类集团专门找人头办账户、电话、贷款、虚设行号、空头支票等;第六、使用电子邮件、简讯发送小额贷款的广告讯息,要求缺钱者若要小额借款,必须拿金融机构账户存折来抵押。

人头电话的取得来源

第一、透过刊登广告或朋友介绍,采取收购租赁方式;第二、利用伪变造证件方式,前往申请获得;第三、向专作人头买卖集团购买;第四、向跑单帮收购人头电话分子购买;第五、向不肖通讯行购买等以上5种方式。

犯罪所得理方式

跨国电信诈欺犯罪集团诈骗所得,车手集团会扣除自己应得的报酬,余款再透过地下汇兑的管道将钱移转到集团首脑处。车手集团必须先把赃款汇入地下汇兑业者指定的金融账户,再将该汇款单传真给地下汇兑业者,当地下汇兑业者确认收到款项后,就会将款项交付予位于另一国(境)之集团同伙。

地下汇兑运作的模式大致区分为三种,第一、派人直接带出境面交;第二、采利用金融机构正常模式汇兑,规避洗钱防制法规定金额前往金融机构汇兑;第三、利用银楼、钱庄、水果行、艺品店、贸易公司或其他名目之公司行号为幌子,实际进行汇兑;地下汇兑业者每日会开盘订出汇率,再从中赚取汇差,其实就是赚取手续费之意。

犯罪模式

主要区分为四阶段,第一阶段为引诱被害人;第二阶段为将引诱进来之被害人,取得信任,让其信以为真、加强贪念或施以恐吓;第三阶段为被害人信以为真之后,促其言听计从,前往转账汇款,假若失败则予以辱骂,进而骚扰、威胁;第四阶段为派遗车手前往提领赃款,准备再行诈骗。周而复始,反复进行。

诈欺过程中先是制造情境进行引诱,并结合多重心理、情境因素,将其套住;亦或利用背景声;加上诈欺集团已能窜改来电门号显示,主动要求被害人查证电话号码所属机关,更进而加深被害人对诈欺集团的信任,进而骗取成功。

跨国电信诈欺犯罪发展趋势

跨国电信诈欺犯罪肆虐迄今,其自身随着金融、电信工具之多元化、便利化、国际化,诈骗手法时刻蜕变更新外;兼以遭到台湾跨部会研拟之各项反诈欺政策反制,以及检警机关强力围剿下,迫使组织大幅蜕变,由原先“集团首脑设于大陆、旗下作业集团据于台湾”之传统架构及模式,演变成“集团首脑设于台湾,旗下作业集团据于大陆”!更甚而进化发展成“集团首脑设于台湾、大陆或第三国,旗下作业集团据于被害国,例如东北亚之韩国与东南亚之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家”之跨国犯罪型态!为了“永续经营”,诈骗组织已融合不同国籍的犯罪成员加入。

在台湾,跨国电信诈欺犯罪盛行,在检警机关不断努力扫荡之下,集团成员一一落网接受法律制裁,导致集团成员人力有限,而渐渐变成车手集团与收购人头账户集团结合为一团,车手、外务角色相同,领取赃款兼作收购人头账户;车手集团须兼顾非法电信平台、收购人头电话作业也渐与收购人头账户集团分开,转而独立作业为一人跑单帮型态。

现在台湾民众普遍对于此类犯罪警觉性高,而容易受害之族群仍以老年人为主,加以我国政府在金融方面防制此类犯罪已有成效,诈欺组织索性炒短线,改采机手假冒检察官与被害人联系,吩咐假冒之书记官亲自前往被害人没取款之诈骗模式,风险虽大,却能一次诈取大宗受骗金额。而跨国电信诈欺犯罪在其他国家的犯罪模式,却仍走之前台湾曾流行过之诈骗手法。@

(本文作者目前为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硕士学分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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